证券代码:603989 证券简称:艾华集团 公告编号:2015-055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分配或转增比例及每股分配或转增比例 每10股转增股数 5 股 每股转增股数 0.5 股 每股派发(扣税前)现金红利 1 元 每股派发(扣税后)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 扣税后实际 类别 应缴所得税 可获得现金红利 非限售股个人股东及证券 0 元 1 元 投资基金 限售股个人股东及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QFII)、 0.1 元 0.9 元 香港联交所投资者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5年10月12日 除权(除息)日 除权(除息)日 2015年10月1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年10月13日 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 2015年10月14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已经于2015年8月28日召开的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已于2015年8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中期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5年10月12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2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元(含 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00,000,000元。同时每10股转增5股,共计转增股本 100,000,000股,实施后总股本为300,000,000股。 (四)扣税说明: 1、非限售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 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 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限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9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 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企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0.9元。如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 5、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 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 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元。 6、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A股的投资者,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 三、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10月12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四、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会员单位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有限售条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六、股本变化情况表 变动数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送股 转增 合计 有 限 1、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103,938,750 0 51,969,375 51,969,375 155,908,125 售 条 件 的 2、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46,061,250 0 23,030,625 23,030,625 69,091,875 流 通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 股份 150,000,000 0 75,000,000 75,000,000 225,000,000 计 无 限 A股 50,000,000 0 25,000,000 25,000,000 75,000,000 售 条 件 的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 50,000,000 0 25,000,000 25,000,000 75,000,000 流 通 计 股份 股 份 200,000,000 0 100,000,000 100,000,000 300,000,000 总 额 七、实施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300,000,000股摊薄计算的2015年中期每股收益 为0.34 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737-6183891 九、备查文件目录 1、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