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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华集团: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2016-07-29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湖南艾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三条 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信息、参与重大决策、取得投资收益和选择管理者等
权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必要
措施,保障投资者上述权利的行使。
    第四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侵犯公司享有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不得利用
控股地位以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对投资者负有忠实诚信义务。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积极要求赔偿,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
依法提起诉讼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便利。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及沟通渠道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部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1、公司证券部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接待来电、来访的投资者,并
认真答复投资者咨询。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
其关心的问题,同时接待人员须进行相关事项的登记。
    2、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 e 互动平台和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
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或公开电子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
公司指定专人及时予以回复,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三章 注重持续发展 保障投资者收益分配权
    第七条 公司应当突出主营业务,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提高核
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第八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避免和化解
在业务、市场、技术、财务、投资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维护公司的经营秩序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第四章 强化信息披露 维护投资者知情权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愿披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其它信息。信息披露应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
的机会获得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出现市场传闻,或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应当及时通过公司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一)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二)与公司进行提供大额财务资助、签订重大合同、转让重要技术等交易的;
    (三)与特定对象进行旨在变更、转让公司控制权的谈判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查阅公司有关资料的权利,公司应当在公
司官方网站中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第五章 完善公司治理 保护投资者决策参与权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法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
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有效制衡、科学决策、风险防范、协调运作
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非法利益输送和利益
交换等方式影响部分投资者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公司和控股股东应当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
对于投资者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阻挠。
    第十九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
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二十条 中小投资者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中小投资者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第六章 加强规范运作 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内部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机构、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方面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独立,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公司规范运
作程序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任免、财务会计等活动,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转移公司利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