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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华集团: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管理制度2017-04-18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
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
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
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
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
资源,公司应避免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支付管理费、预付投资款等方式
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并避免互相代为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六条 公司应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一定额度内审议通过。
    第七条 公司应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实现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的“五
分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
产,不得接受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违规调动资金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责任与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成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并将其作为公
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永久性组织机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
理和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公司财务、证券及审计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
组负责对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进行日常监督,做到事前预防,事后审核。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
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强化内部审计,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涉及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情形,应及时向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财务日常监控,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牵头,严格执行公司资金
支付审批手续,加强公司财务过程控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发
生。
    第十三条 若发生违规占用资金情形,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
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维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
保等情形,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应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还应要求其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或
资产时,公司董事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