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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华集团: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05-24  

						证券代码:603989           证券简称:艾华集团         公告编号:2017-028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以下简称“会议”)于2017年5月23日上午在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应
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远彬主持,参会监事认真审议并以举手投票方式表决,
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申请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同意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要求,公司拟定了本次的发
行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91 亿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四)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本次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
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
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的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
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
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八)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 的计算方式
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
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
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
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
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   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     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
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
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
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十)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
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
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
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
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
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
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
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
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
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
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
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
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
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
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
售权。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
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
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
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权,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中予以披
露。

    公司原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之外的余额及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部分,采
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售与网下对机构投资
者配售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本次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
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
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
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5)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方式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91 亿元(含 6.91 亿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1     引线式铝电解电容器升级及扩产项目     44,843.17        30,600.00

    2     牛角式铝电解电容器扩产项目           17,060.90        10,200.00

    3     叠层片式固态铝电解电容器生产项目     19,440.97        10,800.00

    4     新疆中高压化成箔生产线扩产项目       30,684.81        17,500.00

                    合计                      112,029.85        69,100.00


    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项目总投资部分将由公司
以自筹资金投入。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
实际情况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十九)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
资金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
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二十)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
施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
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普通股
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
报的相关措施。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
有关规定,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职务、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
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