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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华集团: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3-28  

						证券代码:603989           证券简称:艾华集团        公告编号:2018-014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350
号文核准,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了691万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9,100.00万元,扣除保荐
承销费后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67,856.2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3月8
日到位,并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18]8274
号《验资报告》审验。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7,706.97万元,
已汇入公司设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
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金额(万元)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15000091464751        15,339.90
    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益阳银城   1912032029200190888     10,800.00
    有限公司
                         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益阳分行    18496001040006511      15,300.00
    有限公司
                       营业部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584671776193        8,806.97
    有限公司         公司益阳分行

新疆荣泽铝箔制造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439899991010003066748   17,500.00
    有限公司         公司益阳分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甲方为公司(或公司及新疆荣泽铝箔制造有限公司),乙方为各专户存
储银行,丙方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欧阳刚、王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
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9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