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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华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2018-04-17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会计政策变更
                                的说明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合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
施行。要求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合和终止经营,应
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由于上述会计
准则的颁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
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合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和《关于
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其他未变更部
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
整,仅涉及会计科目列示的变化,不影响公司当期损益,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
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说明。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