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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华集团: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公告2018-04-17  

						证券代码:603989          证券简称:艾华集团        公告编号:2018-035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现阶段募集资金项目实
际实施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
分子固态铝电解电容器产业化项目、电容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期
限进行延长。2018年4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04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采用向社会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50,00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0.74元,共计募集资金1,037,000,000.00元,
扣除发行费用49,334,615.0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87,665,384.92元,上述募
集资金于2015年5月12日全部到位。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5]第10033
号)。
    上述募集资金计划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实施主
          项 目 名 称              投资总额                  备案文号
                                                  体
                                                艾华集       益发改工
     铝电解电容器扩产项目            37,719
                                                  团       [2010]465 号
 高分子固态铝电解电容器产业化                   艾华富   益发改工[2011]30
                                     8,000
             项目                                 贤             号
 电容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                   艾华集       益发改工
                                     3,000
               目                                 团       [2010]466 号
                                               艾华集
  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        50,000                       ——
                                                 团
            合   计                 98,719       ——            ——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
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
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均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根据《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
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于2015年6月11日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交通银行益阳分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银城支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内容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保证募投项目建设更符合公司利益和需求,在项
目实施主体和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将“高分子固态铝
电解电容器产业化项目、电容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计划完成时间调
整至2018年12月31日。
                                                实施进度
            项目名称
                                    计划完成时间         调整后完成时间
高分子固态铝电解电容器产业化项
                                   建设期为 18 个月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目
电容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建设期为一年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三、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及影响
     (一) 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1、关于“高分子固态铝电解电容器产业化项目”,公司结合产品特点,对生
产工艺进行不断改进,相应生产设备的选型及定制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经过上
次延期,大部分设备已到位,但仍有部分设备还在采购中,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
利实施,根据企业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计划,将“高分子固态铝电解
电容器产业化项目”延长项目实施期限。
    2、关于“电容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随着电容器工程技术的升级,
公司研发方向在原有的基础上继续延伸,研发内容也将相应扩展。电容器研发设
备的选型和定制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项目的设备、装置的购进安装、配套附属
设施建设也有一定的时间需求。经过上次延期,还有部分设备在采购和安装过程
中,根据公司目前的实际运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计划,延长本项目实施期限。
    本次募投项目的进度调整并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和实施方式,不涉
及关联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募投项目延期的影响

    本次“高分子固态铝电解电容器产业化项目、电容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项目”延期,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本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中提示的风险仍然相同。公司将严格遵守《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
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本次延长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四、审批程序
    2018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的议案》,董事
会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分子固态铝电解电容器
产业化项目、电容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完成期延长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未出现违反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实际情
况,程序合法有效,同时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延长高分子固态铝电解电容器产业化、电容器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完成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过程中的客观情况作出的,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
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延长上述两个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期限。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意见:本次“高分子固态铝电解电容器产业化项目、
电容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延期,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
设内容,不影响项目原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的基本内容与原计划一致,
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艾华集团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相关事项经公司董事会详细分析论证,已由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亦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
事项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艾华集团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计划表
示无异议。

    特此公告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