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华集团: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18-04-2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华集团”、“公司”或“发行人”) 2015 年度首次公开
发行股份的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保荐机构名称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保荐代表人 欧阳刚、杨淑敏
本项目持续督导期 2015年5月15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发行人名称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989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注册地址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紫竹路南侧)
主要办公地址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龙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艾立华
实际控制人 艾立华,王安安
联系人 艾燕
联系电话 0737-618389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5-05-06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5-05-15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04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同意,艾华集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000,000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0.74元,共计募集资金1,037,000,000.00元,扣除发
行费用49,334,615.0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87,665,384.92元。
本次发行情况概述如下:
(一)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
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二)股票类型: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股票面值:人民币1.00 元
(四)发行数量:5,000万股
(五)发行价格:20.74元/股
(六)募集资金量与发行费用: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天职业字[2015] 10033号《验资报告》,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03,7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8,707万元。
(七)锁定期安排: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五、保荐工作概述
作为艾华集团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保荐工作期间,平安证券遵守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
勉尽职,通过持续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审阅相关披露信息、要求公司提供相关
文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行为,最终
顺利完成对艾华集团的保荐工作。
(一)尽职推荐阶段
平安证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艾华集团基本情况、
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
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首次公开发行的各项准备工
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
的审核,组织艾华集团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
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化,统筹修
订发行有关文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
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艾华集团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
2、督导艾华集团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
源的制度;
3、督导艾华集团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
的内控制度;
4、督导艾华集团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事
前审阅重要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
5、督导艾华集团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
格执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督导艾华集团严格执行并完善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7、持续关注并核查艾华集团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
关规定使用;
8、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
9、督导艾华集团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10、督导艾华集团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
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11、对公共传媒关于艾华集团的各类报道进行了关注,并及时针对市场传闻
进行必要的核查;
12、定期对艾华集团进行现场检查,与艾华集团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及
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保荐代表人及督导专员分别于2015
月12月28日至2016年1月5日、2016年11月22日至24日、2017年12月13日至15日对
艾华集团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除上述现场检查外,保荐代表人和督导专员多次
以电话、邮件、参加相关会议等方式进行有效沟通,了解和掌握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督导公司规范运作。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艾华集团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工作,
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规范运作。
公司能够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与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全部内容有关的所
有真实、合法、完整、准确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在工
作过程中,公司为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
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
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参与艾华集团2015年首次公开发行工作的中介机构包括湖南启元律师事务
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工作过程中,对重要相关事件均出
具了专业意见,协助公司修改、完善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
度,并在发行申请文件中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对监管机构的有关
问题予以回复,并对相关申报文件中的合同、协议等进行了鉴证。在持续督导期
间,列席了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发行申请文件中出具了审计报告
等文件。在持续督导期间,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5
年、2016 年、2017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以上中介机构在参与艾华集团2015年首次公开发行和持续督导过程中,在协
助企业规范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
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艾华集团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内容和格式合法合规,信息披露档
案资料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艾华集团对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
形。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投项目投入建设尚未完成,未使用的募集
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 3,878.25 万元。
本保荐机构将对上述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二、其他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