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与关联公司艾华新动力电容(苏州)有限公司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前,收到 了公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材料。 我们与公司就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沟通,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的《关于与关联公司艾华新动力电容(苏州)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相关资料,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后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独立董事:古群、徐莉萍、熊翔 2019 年 6 月 10 日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