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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华集团:独立董事关于与关联公司艾华新动力电容(苏州)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联交易的补充独立意见2019-06-25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与关联公司艾华新动力电容(苏州)有限公司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联交易的补充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19 年 6 月 10 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关联公司艾华新动力电容(苏州)有限
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对公司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补充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艾华新动力电容(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华新动力”)主要产品
为薄膜电容器,上市公司主要产品为铝电解电容器;两种产品在原材料、技术路
径、工艺流程、供应商、市场及客户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上市公司目前未从事
薄膜电容器的生产和经营,且暂无开展相关业务的计划;

    2、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湖南艾华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
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上市公司能够基于市场变化和风险判
断开发新产品及研究新技术;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项下授予的商标许可使用为非独占、非排他使用,
并不影响上市公司自行在相关商品使用该等商标,也不影响上市公司授予第三方
同样内容的许可;

    4、控股股东湖南艾华投资有限公司已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前出具承诺:自
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三年内,对旗下控股子公司艾华新动力公司进行产业整合,
在艾华新动力公司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且经艾华集团审议程序审议通过后,公
司会将艾华新动力公司股权按照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净资产
为基础再加上适当的资金成本出售给艾华集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与艾华新动力公司在各自所生产产品上技术路径
差异大,公司经营、人员、财务、资产等各方面相互独立、完整。签订《商标使
用许可合同》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剥夺上市公司商业机会,也不会阻碍上市公司技
术发展或进步。




                                         独立董事:古群、徐莉萍、熊翔

                                                      2019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