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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华集团: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2020-07-08  

						证券代码: 603989        证券简称:艾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0-054
转债代码:113504         转债简称:艾华转债
转股代码:191504         转股简称:艾华转股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金额:人民币12,000.00万元、人民币3,000.00万元、人民币
1,376.0627万元、人民币2,000.00万元、人民币2,000.00万元、人民币4,000.00
万元,共计24,376.0627万元。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汇利丰”2020年第5108期对公定制人民币结构
性存款、兴银基金-福安5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华泰紫金月月购3个月滚动
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紫金中国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
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方正证券艾华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委托理财期限:除“汇利丰”2020年第5108期对公定制人民币结构性
存款期限为41天,兴银基金-福安5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为无固定期限、可随
时支取外,其余理财产品均有相应的封闭期,封闭期分别为3个月、18个月、6
个月、6个月。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2020年4月21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司
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为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
加公司资金收益,提升股东回报,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使用最
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12月之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公
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2020-020号、2020-030号及2020-038号公告。

    一、 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
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资金来源

     委托理财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0年4月21日
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
产品的议案》,为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提升
股东回报,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月之内有
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20号、2020-030
号及2020-038号公告。
    1.在前次及此次授权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自2020年4月21日至本公告日
理财产品到期赎回情况如下:
                                                                               赎回金
                  产品名                委托理财金                                      收益                   到期收回收   结构化   是否构成
委托方   受托方              产品类型                 起息日期     赎回日期    额(万           年化收益率
                    称                  额(万元)                                      类型                   益(万元)    安排    关联交易
                                                                                元)


湖南艾   方正证
华集团   券股份              非保本浮                                                   浮动
                  金大宝                  3,500      2019.10.18   2020.04.27   3,500               5%            91.10        无       否
股份有   有限公              动收益                                                     收益
限公司   司

湖南艾   信达证
                  中民永                                                                浮动
华集团   券股份              非保本浮
                  丰 1 号                 3,000      2019.11.01   2020.05.05   3,000    收益       5.2%          79.50        无       否
股份有   有限公              动收益
                  A25 期
限公司   司

                  财富 3
                  个月定
湖南艾   财信证
                  期开放     非保本浮                                                   浮动   5.0% 以 上 获
华集团   券有限
                  ( 001     动收益       3,000      2019.11.15   2020.05.15    续做    收益   得 40% 业 绩      76.50        无       否
股份有   责任公
                  期)集合                                                                     报酬
限公司   司
                  资产管
                  理计划
                  兴银基
                                                                                           业绩计提基
                  金福安
湖南艾   兴银基                                                                            准 5.1%,超
                  2   号     非保本浮                                               浮动
华集团   金管理                                                                            过基准以上
                  FOF 单     动收益     3,000    2019.12.06   2020.06.06    续做    收益                    91.20   无   否
股份有   有限责                                                                            管理人提取
                  一资产
限公司   任公司                                                                            5% 超 额 业 绩
                  管理计
                                                                                           报酬
                  划
湖南艾   华融证
                  质押宝     非保本浮                                               浮动
华集团   券股份
                  23 号      动收益      500     2019.10.18    2020.5       续做    收益       5.6%         14.81   无   否
股份有   有限公
                  A44
限公司   司
                  “ 汇 利
                  丰”2020
湖南艾   中国农   年    第
华集团   业银行   5108 期    保本浮动                                               浮动
                                        12,000   2020.05.20   2020.06.30   12,000          1.54%-3.3%       44.48   无   否
股份有   股份有   对公定     收益                                                   收益
限公司   限公司   制人民
                  币结构
                  性存款
湖南艾   长江证   长江超
华集团   券股份   越理财     非保本浮                                               浮动         _
                                        1,000    2020.02.27   2020.07.02   1,000                            1.18    无   否
股份有   有限公   增强债     动收益                                                 收益
限公司   司       券
        2.在此次授权下,公司及子公司自2020年4月21日至本公告日使用闲置自
   有资金购买的的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预计年化收    预计收益金额
 受托方名称        产品类型         产品名称        金额(万元)
                                                                      益率         (万元)
                                “汇利丰”2020 年
中国农业银行                    第 5108 期对公定                    1.54%或
                 银行理财产品                       12,000.00                    20.76 或 44.48
股份有限公司                    制人民币结构性                       3.30%
                                存款
                 其他类(基金
                                兴银基金-福安 5
兴银基金管理     公司及其子公
                                号 FOF 单一资产      3,000.00           /              /
有限责任公司     司资产管理计
                                管理计划
                 划)
                                华泰紫金月月购 3
华泰证券(上
                 其他类(公募   个月滚动持有债
海)资产管理有                                      1,376.0627          /              /
                 基金产品)     券型证券投资基
限公司
                                金
华泰证券(上                    华泰紫金中国精
海)资产管理有   券商理财产品   选 1 号集合资产管    2,000.00           /              /
限公司                          理计划
                                中信证券六个月
中信证券股份                    滚动持有债券型
                 券商理财产品                        2,000.00           /              /
有限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方正证券艾华 1 号
方正证券股份
                 券商理财产品   单一资产管理计       4,000.00           /              /
有限公司
                                划

                                                    参考年化收      预计收益     是否构成关联
  产品期限         收益类型        结构化安排
                                                       益率         (如有)         交易
                                                                   20.76 万元
                                                     1.54%或
    41天         保本浮动收益          无                          或 44.48 万        否
                                                      3.30%
                                                                       元
存 续期限为 3
年,无封闭期,
可随时申购、赎     浮动收益            无                /              /             否
回
存续期限不定
期 ,封闭期 3
个月,3 个月满     浮动收益            无                /              /             否
后投资者可自
由选择是否赎
回,如不赎回将
再次封闭 3 个
月。
存续期限为 10
年,封闭期 18
个月,18 个月
满后投资者可
自由选择是否     浮动收益        无              /       /           否
赎回,如不赎回
将再次封闭 18
个月。
存 续期限为 3
年 ,封闭期 6
个月,6 个月满
后投资者可自
由选择是否赎     浮动收益        无              /       /           否
回,如不赎回将
再次封闭 6 个
月。
存 续期限为 5
年 ,封闭期 6
个月,6 个月满
后投资者可自
由选择是否赎     浮动收益        无              /       /           否
回,如不赎回将
再次封闭 6 个
月。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针对投资风险,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誉好、合规
   性高、资金安全保障力强的发行机构。公司持有的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不能用
   于质押。
        2.建立投资台账,及时跟踪、分析各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
   旦发现或判断可能出现不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各项理财品的投资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应
   对具体投资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
专门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该项授权下的具体投资情况及相应的损
益情况。

     二、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汇利丰”2020 年第 5108 期对公定制人民币结构性存款

    受托方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中国农业
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及风险和客户权益说明书》,具体内容如下表:

  产品名称     “汇利丰”2020 年第 5108 期对公定制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客户预期净
               3.30%/年或 1.54%/年
  年化收益率
  产品类型     保本浮动收益

  产品期限     41 天

  挂钩标的     欧元/美元汇率

  认购开始日   2020 年 05 月 18 日

  认购结束日   2020 年 05 月 19 日

  产品起息日   2020 年 05 月 20 日

  产品到期日   2020 年 06 月 30 日
  结构性存款
               投资人认购本结构性存款产品资金净额。
  资金
  实际结构性   自本产品起息日(含)至产品到期日(不含)或提前终止日(不含)的自然
  存款天数     天数
               本结构性存款产品由中国农业银行为投资人提供到期本金担保,100%保障
  本金保证
               投资者本金安全。
  计息方式     1 年按 365 天计算,计息天数按实际结构性存款天数计算。
               募集期内(起息前一日除外)投资者结构性存款资金计活期利息;清算期内结
  计息说明
               构性存款资金不计付利息。
               投资者因投资本结构性存款产品所导致的任何现有或将来的税收(包括但不
  税收规定     限于利息税)、 开支、费用及任何其它性质的支出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农业
               银行不为投资者预提此类费用。
               本结构性存款产品本金由中国农业银行 100%投资于同业存款、同业借款等
  投资范围
               低风险投资工具,收益部分与外汇期权挂钩获得浮动收益。
                 (1)如在观察期内,欧元/美元汇率始终位于参考区间内,则到期时预期可
                 实现的投资年化收益率为 3.30%/年。扣除中国农业银行收取的管理费
                 0.00%/年后,实际支付给投资者的净收益率为 3.30%/年。
  产品收益说     (2)如在观察期内,欧元/美元汇率突破了参考区间,则到期时预期可实现
  明             的投资年化收益率为 1.54%/年。扣除中国农业银行收取的管理费 0.00%/
                 年后,实际支付给投资者的净收益率为 1.54%/年。投资人收益=结构性存款
                 产品本金×实际支付给投资者的净年化收益率×结构性存款实际天数÷365,
                 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具体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派发为准。
  欧元/美元汇    取自每周一悉尼时间上午 5 点至每周五纽约时间下午 5 点之间,银行间外
  率             汇市场欧元/美元汇率的报价,具体数值以农业银行公布的信息为准。
  观察期         产品起息日至产品到期前两个工作日北京时间下午 2 点之间。
                 欧元/美元汇率( S-0.0551,S+0.0551 )。其中 S 为产品起息日北京时间上
  参考区间
                 午 10:00 彭博 BFIX 页面欧元中间价(四舍五入取到小数点后四位)。
                 本结构性存款产品到期日后 2 个银行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结构性存款产品
  还本付息       本金及收益。遇非银行工作日时顺延。
                 本结构性存款产品到期前不分配收益。
                 结构性存款产品约定持有期到期日/产品终止日/提前终止日至结构性存款资
  到期清算       金返还到账日(不含)为结构性存款产品清算期,清算期内结构性存款资金
                 不计付利息。
  产品质押       本结构性存款产品可质押
                 本结构性存款产品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产品存续期内,如出现《协议》约
  提前终止条     定的情况,中国农业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结构性存款产品。
  款             如果中国农业银行提前终止本结构性存款产品,中国农业银行将在提前终止
                 日前 2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出提前终止公告。
                 如农业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此产品,提前终止日即为产品实际到期日,本结构
                 性存款产品依 产品实际投资收益率和实际结构性存款天数进行清算,具体
  提前终止清
                 以农业银行相关通告为准。
  算
                 中国农业银行将在提前终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结构性存款产品本金及收
                 益(如有)划转 至投资者原账户
  申购和赎回     本结构性存款产品在产品到期日之前不对投资者开放产品申购和赎回。

    2.产品名称:兴银基金-福安 5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与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兴银基金-
福安 5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兴银基金-福安 5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类别         固定收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方式     开放式
               本计划可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国
  投资范围     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
               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货
           币市场基金、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其中,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
           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计划可以投资管理人发行并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本计划投资于全部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合计高于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80%,穿透
投资比例
           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总资产的 80%。
产品风险   本计划属于 R2 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 C2 及以上的
等级       合格投资者。
存续期限   3年
           1、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0.19%
           年费率计提。
           2、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0.01%
费用的计   年费率计提。
提标准     3、业绩报酬
           本计划自成立日起,于委托人份额提取时或合同终止时,对每笔提取份额或终
           止时持有的份额提取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提取日或终止日,当成立日或该笔份额追加日孰晚至计提日
           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 5.3%时,提取超过部分的 5%作为业绩报酬,业绩报酬
           从提取金额或者清算金额中扣除。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大于 1.00 元时,管理人可
           根据投资运作情况决定是否向委托人分配收益,且分配后净值不得低于 1.00
           元,每一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具体分配方案、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时间
           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在符合有关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资产管理计划收
           益每年多分配 4 次。
收益分配
           2、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具体以管理人通知为准。
原则
           3、管理人在每个收益分配基准日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
           行收益分配。
           4、收益分配时,如果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管理人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将在收益
           分配的同时计提或提取管理人业绩报酬。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
           (1)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等,经清算小组
           复核后从清算财产中支付。
           (2)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清算       产扣除清算费用后向委托人进行分配,将全部财产交还投资者自行管理。清算
           过程中如涉及非现金类资产的分配,由管理人负责办理有关财产移交事宜。
           (3)在计划财产移交前,由托管人负责保管。清算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
           用该财产。清算期间的收益归属于计划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计划
           财产承担。因委托人原因导致计划财产无法转移的,托管人和管理人可以在协
           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本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
违约责任   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因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按过错原则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
             力;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
             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
             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5、管
             理人和/或托管人因所引用的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 6、委托人理解委托财产的投资、运
             作、托管面临本合同、风险揭示书中列举的各类风险,管理人及托管人就委托
             财产面临的上述固有风险免于承担责任。
             三、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
             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
             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委托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
             得赔偿。
             五、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
             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本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
             失。

    3.产品名称:华泰紫金月月购 3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受托方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1 日与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华
泰紫金月月购 3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华泰紫金月月购 3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契约型开放式
             1、 本基金定期开放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业务,之后本基金
             将每月开放集中申购。首个开放期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公告,第二个开放期的首
             日为首个开放期首日 1 个月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月度,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一个工作
             日、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运作方式   2、运作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3 个月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月度,即
             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
             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
             申购申请日 6 个月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月度,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
             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
           日下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
           告。
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和认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
用         行。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存续期限   不定期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
           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投资范围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个开放日的前 5 个工作日和后 5 个工作日以及每个开放日不受前述投资
           组合比例的限制。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每个运
           作期到期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非运作期
           到期日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业绩比较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95%+沪深 300
基准       指数收益率╳5%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费用计提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方法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收益分配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原则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
              直接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1、不可抗力;2、基金管理人
              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
              使投资权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违约责任
              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
              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4.产品名称:华泰紫金中国精选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益阳艾华富贤电子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与华泰证
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华泰紫金中国精选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华泰紫金中国精选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         固定收益类 QDII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方式     开放式
             投资范围包含如下资产:
             (1)固定收益类资产
             境内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债券回购、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票、地方债、金融债(含次级债和混合
投资范围     资本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
             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永续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结构化存款、结构化票据、收益凭证等。
             境外资产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
             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
           注册的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包括 ETF)等。
           (2)权益类资产
           仅限于投资可转债转股(包括可交债换股)所得的股票。本集合计划可持有可转
           债转股(包括可交债换股)所得的股票,但不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
           (3)商品及衍生品类资产
           境内资产包括国债期货。
           境外资产包括本计划可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和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本计划可以依法参与证券正、逆回购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证券市场或者其他品
           种,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在征得合同各方书面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相应调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并应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
           托管人相关系统准备以及投资组合调整留出必要的时间。
产品风险   本集合计划属中风险产品,适合合格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专业投资者和
等级       稳健型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
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为 10 年,从集合计划成立日起计算。

分级安排   本集合计划不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
           1、参与费:0%
           2、退出费:0%
           3、管理费:1.5%/年
各项费用   4、业绩报酬:详见本合同第二十章“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5、托管费:0.12%/年
           6、其他费用(如有):年度专项审计费用、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银行结算费
           用、开户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1)“未知价”原则,即人民币份额退出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人民币集合计划份额净
退出的方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美元份额退出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美元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
式         基准计算。
           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流动性安   在开放退出期内,本集合计划资产组合中七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该
排         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1、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2、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费用计提
           业绩报酬计提比例:业绩报酬计提比例不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
方法
           10%。
           3、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12%年费率计提。
           1、在符合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计划管理人每 1 年最多进行 1 次收益的分配;
           2、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即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计划收益   能低于人民币份额面值;对于美元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美
分配原则   元份额的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份额面值的可能;
           3、同一类别的每一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每次收益分配不得低于基准日可供分配收益的 10%;
           5、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参与币种相同。外币每单位收益分配金额
           按收益分配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相
           应的外币金额。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计划合同约定,并对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和托
           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审计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他
           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优先支付。
           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税款及其他债务后,按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清算期间,管理人可以根据委托财产清算安排和投资者服务需要,对同一
           级别计划财产按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比例进行分次做清算分配。
           对于本计划因证券交易等原因按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
清算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单元保证金)、以及保证金和存款账户的未结利息等资产,
           需要在登记结算机构退回保证金及利息结息后才能收回。管理人可选择在上述资
           产收回后或以管理人财产先行垫资方式,将剩余委托财产分配给投资者。本计划
           归属投资者所有的权益全部清算分配后,本计划自投资者款项划出日起至托管账
           户销户完成期间产生的孳息损益归属管理人享有承担。
           若本计划在终止之日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需要延期清算的,管理人应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
           行披露。
           对于本计划在终止之日流动性受限的委托财产,管理人将在对应委托财产恢复流
           通或交易后及时进行变现,扣除相关费用后按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清算期间变现的委托财产不得再进行投资。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
           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情况,由
           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
           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
           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
           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违约责任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等;(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
           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
           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5)本合同当事人应保证向本合同另一方提
           供的数据、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该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
           不真实或不完整是由于另一方提供的数据或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所致,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初始过错方承担。(6)管理人及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
           限于交易所、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
           等。 (7)因资产管理人所明确的被授权人发送的相关指令违反境外投资市场所
           在地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之规定或监管机构之要求,导致资产托管人和/或
           境外托管人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或委托财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因境外投资市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之规定或监管机构之要求的变更
           导致资产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或委托财产损失
           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
           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
           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计划财产或投资者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
           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
           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7、投资者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对集合计划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集合
           计划资产损失的,由相关责任方承担责任。
           8、资产托管人应根据《QDII 试行办法》的要求以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
           和监督境外托管人,并对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
           致委托财产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
           不当行为,应根据资产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相关法律及当地的证券
           市场惯例决定。本条不受本本合同终止的影响。资产托管人在已根据《QDII 试
           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资产托管人,且境外资
           产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资产托管人
           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资产托管人应根据资产管理人
           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资产管理人应予配合。资产托管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
           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若贷记或应付委托财产账户中的金额不足以支付对资产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
           的所有负债,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通知,从委托财
           产向境外托管人补足所需现金缺额,否则除任何给予托管人的费用和补偿外,托
           管人对托管资产享有持续留置权或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并享有处置相
           应证券的权利,直至乙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债务及费用得到清偿为止。资产
           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通知并非资产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行使相关权利的前提。

    5.产品名称: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中信证券六个
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别     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契约型开放式
  运作方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式       对于每份计划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对本资产管理合同生
         效前相应计划份额而言,下同)或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或计划份额申购申请日满 6
         个月对应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
         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或计划份额申购申请日满 12
         个月对应的月度对日止,第三个运作期指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
         至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或计划份额申购申请日满 18 个月对应的月度对日止。以
         此类推。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
         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
         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计划份额进入下一个
         运作期。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份额面
值       本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存续期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年。本集合计划
限       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 3 年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债券逆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集合计划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投资范
         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
         产的 80%;本集合计划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业绩比   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1 年以下)指数收益率*80%+
较基准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1、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0.3%年费率计提。
         2、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
费用计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
提方法
         3、销售服务费
         本集合计划 A 类计划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3】%,C 类计划份额的年销
         售服务费率为【0.01】%。
         1、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每份集合计划份额每次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集合计划收益
         分配基准日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资产管理合同》生效
收益分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配原则   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集合计划同一类别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
           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公告。
           自出现《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集合计
           划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
           算。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清算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后,按集合计划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一、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给集合计划财产或者集合计划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
           集合计划财产或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
           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或集合计划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集合计划管理人由于按照资产管理合
           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违约责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任       利益的前提下,《资产管理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
           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
           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或投资者损失,集合计划管理
           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产品名称:方正证券艾华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6 日对前期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方正证券艾
华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追加购买,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方正证券艾华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类别     证券公司固定收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开放式;
  运作方   本单一计划委托人可不定期追加委托资金,每笔委托资金自参与本计划之日起锁
  式       定 6 个月,锁定期满后委托人可不定期提取委托资金。委托人追加/提取委托资
           金需提前 10 个工作日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管理人;当提取委托资产导致计
         划资产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时,管理人有权终止本计划。

         国债、地方政府债、中央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含证券公司次级债券)、
         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PPN、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债券逆回
主要投   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
资方向   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与投资   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计划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仅限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范围     本计划可参与债券正回购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委托资产不投资证券市场发行交易的股票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明
         文禁止的金融工具及产品。
产品风   本资管计划属于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属于
险等级   R3 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 。
         本合同项下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存续期限为 5 年。经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存续期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于本计划成立日起算。本计划提前终止时存续
限
         期限提前届满。
业绩比
         本资管计划不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较基准
         1、管理人的管理费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年管理费率为 1.20%。
         2、托管人的托管费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年托管费率为 0.03%。
         3、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核算日首先按照如下约定计算业绩报酬 V:
费用计
算方法            期间年化收益率                          业绩报酬 V

                      R<5.5%                                V 0

                      5.5%≤R


收益分
         本计划不进行收益分配。
配
         托管人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买卖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证券交易所场内资金结
         算由托管人根据中国结算结算数据办理;其他场外资金汇划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
         的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托管人自身过错在清算上造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托管
         人负责赔偿,但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结算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算
         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托管人的过错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
清算     时到账的情形,托管人免责;如果因为管理人未事先通知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
         事宜,致使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如果因
         为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的由管理
         人承担;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
         日中国结算的资金交收。如因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2:00 前补足头寸,确保资金交收。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
         影响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自身的清算交收及托管人与中国结算之间的一级交收,
         由此给托管人、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损失由管理
         人负责。
         如果由于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
         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在预清算结束后应通知管理
         人预透支和预欠库事项,管理人应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后续补缴等事宜由管理人
         负责解决,由此给托管人、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
         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根据中国结算结算规定,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
         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
         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结算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
         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实行场内 T+0 非担保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一)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
         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
         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
         以免责:
         1、管理人或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
         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4、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托管人由于按照管理人的有效指令执行而
         造成的损失等。
         5、托管人对因所引用的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6、委托人理解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面临本合同第十九条中列举的各类
         风险,管理人及托管人就委托财产面临的上述固有风险免于承担责任。
         7、委托人签署本合同视同已同意管理人对委托财产所进行的本合同投资范围内
违约责
         的投资,此类投资或资产转让等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如非因管理人过
任
         错引起的损失,管理人不予承担。
         8、委托人未能事前向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告知关联证券或其
         他禁止交易证券等),致使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管理人与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
         责任,委托人需就管理人与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本合同规定,给委托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
         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
         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
         方承担。
         不论本合同前文对“损失”是否做出限定,本合同提及的“损失”,均指“直接
         损失”。任何一方向其他方赔偿时,仅限于赔偿其他方因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其他
         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1. “汇利丰”2020 年第 5108 期对公定制人民币结构性存款资金投向
    本结构性存款产品本金由中国农业银行 100%投资于同业存款、同业借款等
低风险投资工具,收益部分与外汇期权挂钩获得浮动收益。

    2. 兴银基金-福安5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

    本计划可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
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货
币市场基金、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其中,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 华泰紫金月月购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资金投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4. 华泰紫金中国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

   (1)固定收益类资产
   境内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债券回购、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票、地方债、金融债(含次级债和
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
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永续债、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结构化存款、结构化票据、收益凭证等。
   境外资产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
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
场工具;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
构登记注册的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包括 ETF)等。
   (2)权益类资产
   仅限于投资可转债转股(包括可交债换股)所得的股票。本集合计划可持有
可转债转股(包括可交债换股)所得的股票,但不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
   (3)商品及衍生品类资产
   境内资产包括国债期货。
   境外资产包括本计划可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和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本计划可以依法参与证券正、逆回购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证券市场或者其
他品种,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在征得合同各方书面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相应调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并应为资产管理人和
资产托管人相关系统准备以及投资组合调整留出必要的时间。

    5. 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债券逆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
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集合计划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6. 方正证券艾华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国债、地方政府债、中央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含证券公司次级债
券)、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债券
 逆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
 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计划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仅限于公募证券投资
 基金。本计划可参与债券正回购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委托资产不投资证券市场发行交易的股票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明文禁止的金融工具及产品。

        (三)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将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对理财产品投资严格把关,谨慎决策,公司选择
 的上述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不高,预期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较小,符合公司内部资
 金管理的要求。在理财期间,公司将与产品发行方保持紧密联系,跟踪资金的运
 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保证资金安全。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1. “汇利丰”2020年第5108期对公定制人民币结构性存款受托方为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已上市金融机构(证券代码:601288)。受托方符合
 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
        2. 兴银基金-福安5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受托方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基金”)。
        (1)兴银基金基本情况

                                                                              是否为本
                                  注册资本                  主要股东及实际
 名称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               主营业务                        次交易专
                                  (万元)                      控制人
                                                                                设

兴银基                                       基金募集、基   华福证券有限责
          2013年10
金管理                张贵云      14,300     金销售、特定   任公司(76%)、     否
           月25日
有限责                                       客户资产管     国脉科技股份有
 任公司                                           理、资产管理    限公司(24%)。

                                                  和中国证监      实际控制人为华

                                                  会许可的其      福证券有限责任

                                                  他业务。        公司。

       (2)兴银基金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3月30日               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


          总资产                          97,774.18                          98,845.23


          净资产                          81,600.93                          82,508.77


           项目                          2020年1-3月                2019年1-12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4,962.88                           29,385.02


          净利润                          1,869.35                           11,833.99


       兴银基金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 华泰紫金月月购 3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紫金中国精
  选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受托方均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泰资产”)

       (1)华泰资产基本情况

                                                                                         是否为
                     成立时   法定代   注册资本                            主要股东及
    名称                                               主营业务                          本次交
                       间     表人     (万元)                            实际控制人
                                                                                         易专设

华泰证券(上         2014年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     华泰证券股
                              崔春     260,000                                             否
海)资产管理有        10月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管理业务。



    (2)华泰资产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3月30日           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


     总资产                 872,270.6126                 853,034.7390


     净资产                 740,471.2399                 703,956.0761


      项目                  2020年1-3月             2019年1-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70,898.8873                  259,412.1929


     净利润                 36,515.1637                  130,814.1622


    华泰资产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 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受托方为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已上市金融机构(证券代码:600030)。受托方符合公司委托
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 方正证券艾华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受托方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已上市金融机构(证券代码:601901)。 受托方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
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 万元


          项目            2020年 3月 30日        2019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387,121.33                  382,672.23
      负债总额               148,727.71                  150,491.70


      净资产额               238,393.62                  232,180.53


        项目               2020年 1-3月         2019 年 1-12 月(经审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9,298.88                   15,588.77
       量净额


    截止2020年3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326,837,649.54元、交易性金融资产
664,078,319.30元,以上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金额共计243,760,627
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比例为74.58%,通过适度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
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理财收益,不会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等造成重大影响,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二)委托理财的会计处理方式及依据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公司委托理财产品计入资产负债
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流动资产,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

    五、 风险提示

    上述购买的理财产品主要为浮动收益型产品。受金融市场宏观政策影响,购
买理财产品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受各种风险
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会产生波动,理财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存机构意见


    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0年4月21日
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
产品的议案》,为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提升
股东回报,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月之内有
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20号、2020-030
号及2020-038号公告。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
财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理财产品类型     实际投入金额   实际收回本金   实际收益     尚未收回本金金额



 1      保本浮动收益      12,000.00      12,000.00     44.48                 0

        非保本浮动收
 2                        90,175.00      17,800.00     655.66          72,375.00
            益

         合计             102,175.00     29,800.00     700.14          72,375.00


           最近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                           81,375.00


最近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最近一年净资产(%)                    35.61


 最近12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收益/最近一年净利润(%)                      2.07


                目前已使用的理财额度                              72,375.00


                 尚未使用的理财额度                               77,625.00


                       总理财额度                                 150,000.00


注:(1)最近一年净资产指 2019 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最近一年净利润指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特此公告。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