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3989 证券简称:艾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0-076 转债代码:113504 转债简称:艾华转债 转股代码:191504 转股简称:艾华转股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委托理财金额:人民币3,000.00万元、人民币3,000.00万元、人民币 2,000.00万元、人民币8,000.00万元、人民币2,000.00万元、人民币2,000.00万 元、人民币1,000.00万元、人民币3,000.00万元,共计24,000.00万元。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兴银基金-福安7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瑞盈丰利”第788期、东证融汇汇享34号资产管理计 划、方正证券收益凭证“金添利”C876号、中国农业银行“本利丰步步高”开 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财富证券财富60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融通质押宝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银基金-福安8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委托理财期限:兴银基金-福安7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中国农业银 行“本利丰步步高”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兴银基金-福安8号FOF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为无封闭期、可随时支取,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瑞盈丰利” 第788期为2020年10月12日后可随时支取,东证融汇汇享34号资产管理计划封 闭期为6个月,方正证券收益凭证“金添利”C876号期限为189天,华融通质押 宝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封闭期为6-7个月,财富证券财富605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封闭期为12个月。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2020年4月21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司 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为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 加公司资金收益,提升股东回报,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使用最 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12月之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公 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2020-020号、2020-030号及2020-038号公告。 一、 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 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资金来源 委托理财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0年4月21日 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 产品的议案》,为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提升 股东回报,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月之内有 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20号、2020-030 号及2020-038号公告。 1.在前次及此次授权下,公司自2020年7月8日至本公告日理财产品到期赎 回情况如下: 委托理财金 赎回金额 收益 到期收回收 结构化 是否构成 委托方 受托方 产品名称 产品类型 起息日期 赎回日期 年化收益率 额(万元) (万元) 类型 益(万元) 安排 关联交易 湖南艾华 财富证券 财富 9 个月定期 5.25%以上 非保本浮动 浮动 集团股份 有限责任 开放(002 期)集 6,000 20191018 20200720 6,000 获得 40% 241.97 无 否 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合资产管理计划 业绩报酬 湖南艾华 华泰证券 非保本浮动 浮动 集团股份 股份有限 投融睿盈 3 号 2,000 20190805 20200805 2,000 5.0—9.0% 106.88 无 否 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湖南艾华 财富证券 财富 12 个月定期 非保本浮动 浮动 集团股份 有限责任 开放(005 期)集 2,000 20190806 20200806 2,000 5.5% 111.35 无 否 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合资产管理计划 湖南艾华 长江证券 长江超越理财增 非保本浮动 浮动 集团股份 股份有限 1,000 20200227 20200811 1,000 / 14.61 无 否 强债券 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湖南艾华 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艾华 1 非保本浮动 浮动 集团股份 股份有限 号单一资产管理 2,000 20190812 20200812 2,000 6.6% 132.36 无 否 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计划 湖南艾华 财富证券 财富 12 个月定期 非保本浮动 浮动 集团股份 有限责任 开放(006 期)集 2,000 20190816 20200817 2,000 5.5% 111.34 无 否 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合资产管理计划 湖南艾华 财富证券 财富 3 个月定期 5.0%以上 非保本浮动 浮动 集团股份 有限责任 开放(001 期)集 3,000 20191115 20200817 3,000 获得 40% 35.10 无 否 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合资产管理计划 业绩报酬 湖南艾华 华融证券 非保本浮动 浮动 集团股份 股份有限 质押宝 23 号 A18 500 20191205 20200917 500 5.8% 21.99 无 否 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湖南艾华 华融证券 非保本浮动 浮动 集团股份 股份有限 质押宝 7 号 A2 500 20200311 20200925 500 5.4% 13.94 无 否 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湖南艾华 华福证券 恒基 1 号 非保本浮动 浮动 集团股份 有限责任 3000 20190404 20201009 3000 5.1% 232.40 无 否 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2.在此次授权下,公司自2020年7月8日至本公告日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 的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预计年化收 预计收益金额 受托方名称 产品类型 产品名称 金额(万元) 益率 (万元) 其他类(基金公 兴银基金-福安 7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 司及其子公司资 号 FOF 单一资产 3,000.00 / / 责任公司 产管理计划) 管理计划 中泰证券股份有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限公司收益凭证 券商理财产品 3,000.00 / / 公司 “瑞盈丰利”第 788 期 东证融汇证券资产 东证融汇汇享 34 券商理财产品 2,000.00 / / 管理有限公司 号资产管理计划 方正证券收益凭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 券商理财产品 证“金添利” 8,000.00 4% 165.70 公司 C876 号 “本利丰步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银行理财产品 高”开放式人民 2,000.00 1.30%-2.00% / 有限公司 币理财产品 财富证券财富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 券商理财产品 605 号集合资产 2,000.00 / / 公司 管理计划 华融通质押宝 1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 券商理财产品 号集合资产管理 1,000.00 / / 公司 计划 其他类(基金公 兴银基金-福安 8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 司及其子公司资 号 FOF 单一资产 3,000.00 / / 责任公司 产管理计划) 管理计划 参考年化收 预计收益(如 是否构成关联 产品期限 收益类型 结构化安排 益率 有) 交易 存续期限为 3 年, 无封闭期,可随时 浮动收益 无 / / 否 申购、赎回 存续期限为 3 年, 2020 年 10 月 12 日后后可随时申 浮动收益 无 / / 否 购、赎回 管理期限为 10 年, 封闭期 6 个月,6 浮动收益 无 / / 否 个月满后投资者可 自由选择是否赎 回,如不赎回将再 次封闭 6 个月 本金保障固定收 189 天 无 4% 165.70万元 否 益 3653 天(取决于产 品实际到期日),无 保本浮动收益 无 1.30%-2.00% / 否 封闭期,可随时申 购、赎回 存续期限为 10 年, 封闭期 12 个月, 12 个月满后投资 者可自由选择是否 非保本浮动收益 无 / / 否 赎回,如不赎回将 再次封闭 12 个月 优先级(A 份额 无固定存续期限, 占 比 不 高 于 封闭期 6-7 个月, 5.2%(根据产 90%,劣后级 B 期满后投资者可选 品开放公告约 非保本浮动收益 份额占比不低于 / 否 择是否赎回,如不 定每期份额业 10%,B 份额由 赎回再次封闭 6-7 绩参考基准) 华融证券自有资 个月 金认购) 存续期限为 3 年, 无封闭期,可随时 浮动收益 无 / / 否 申购、赎回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针对投资风险,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誉好、合规 性高、资金安全保障力强的发行机构。公司持有的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不能用 于质押。 2.建立投资台账,及时跟踪、分析各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 旦发现或判断可能出现不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各项理财品的投资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应 对具体投资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 专门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该项授权下的具体投资情况及相应的损 益情况。 二、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兴银基金-福安 7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6 日与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兴银基金- 福安 7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兴银基金-福安 7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类别 固定收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方式 开放式 本计划可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国内依法 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 投资范围 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 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现金。其中,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计划可以投资管理人发行并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本计划投资于全部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合计高于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80%,穿透投资 投资比例 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总资产的 80%。 本计划属于 R2 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 C2 及以上的合格 产品风险等级 投资者。 存续期限 3年 1、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0.19%年费 率计提。 2、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0.01%年费率 计提。 费用的计提标准 3、业绩报酬 本计划自成立日起,于委托人份额提取时或合同终止时,对每笔提取份额或终止时持 有的份额提取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提取日或终止日,当成立日或该笔份额追加日孰晚至计提日期间年 化收益率超过 5.4%时,提取超过部分的 5%作为业绩报酬,业绩报酬从提取金额或 者清算金额中扣除。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大于 1.00 元时,管理人可根据 收益分配原则 投资运作情况决定是否向委托人分配收益,且分配后净值不得低于 1.00 元,每一计 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具体分配方案、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在符合有关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每年多分配 4 次。 2、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具体以管理人通知为准。 3、管理人在每个收益分配基准日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收益 分配。 4、收益分配时,如果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管理人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将在收益分配 的同时计提或提取管理人业绩报酬。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1)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等,经清算小组复核 后从清算财产中支付。 (2)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清算费用后向委托人进行分配,将全部财产交还投资者自行管理。清算过程中如涉 清算 及非现金类资产的分配,由管理人负责办理有关财产移交事宜。 (3)在计划财产移交前,由托管人负责保管。清算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 财产。清算期间的收益归属于计划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计划财产承担。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计划财产无法转移的,托管人和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本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 履行。 二、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按过错原则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管理人和/ 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 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 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5、管理人和/或托管人因所引用的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 违约责任 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 6、委托人理解 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面临本合同、风险揭示书中列举的各类风险,管理人及 托管人就委托财产面临的上述固有风险免于承担责任。 三、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 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委托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 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本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2.产品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瑞盈丰利”第 788 期 受托方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7 日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中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收益凭证“瑞盈丰利”第 788 期产品认购协议(产品代码:SMA476)》, 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瑞盈丰利”第 788 期 类型 非本金保障型 风险评级 R5(高风险)(此为中泰证券内部评级) 产品募集期(销售期) 2020 年 7 月 7 日 2020 年 7 月 8 日(如遇存续期起始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存 存续期起始日 续期起始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2023 年 7 月 7 日(如遇存续期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存 续期到期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若挂钩标的在预定到期日发生对冲干扰事件,则 存续期到期日 实际到期日向后顺延至发行人实际完成挂钩标的头寸平仓日,到时以发行人网 站公告为准。) 份额提前赎回 仅产品赎回申请日,份额允许提前赎回 赎回申请日 2020 年 10 月 12 日(含)至 2023 年 7 月 6 日(含)间的每个交易日。 第一个观察期内增强收益率(年化)为 5%; 第二个观察期内增强收益率(年化)为 B%, 增强收益率(年化) 第三个观察期内增强收益率(年化)为 C%; B%及 C%由中泰证券根据当时的行情进行测算确定。 投资者投资周期内挂钩标的收盘价格涨跌幅+增强收益率(实际): 1、投资者投资周期内挂钩标的收盘价格涨跌幅=(产品存续期到期日或赎回确 认日挂钩标的收盘价格-产品期初观察日挂钩标的收盘价格)/产品期初观察日 挂钩标的收盘价格; 2、(1)若投资者于第一个观察期内确认赎回,则增强收益率(实际)=(投资 投资收益率(非年化) 者投资周期*5%)/365。(2)若投资者于第二个观察期内确认赎回,则增强收 益率(实际)=投资者投资周期 1*5%/365+(投资者投资周期-投资者投资周期 1)*B%/365(3)若投资者于第三个观察期内确认赎回,则增强收益率(实际) =投资者投资周期 1*5%/365+投资者投资周期 2*B%/365+(投资者投资周期- 投资者投资周期 1-投资者投资周期 2)*C%/365。 收益凭证份额净值 份额净值=1*投资收益率(非年化)+1 产品赎回兑付金额 产品赎回兑付金额= 发行人确认的实际赎回份额*收益凭证份额净值 产品到期兑付金额=到期日投资者持有的本期收益凭证产品份额*收益凭证份额 产品到期兑付金额 净值 提前购回 产品期限内,份额【不允许】提前购回 份额转让 产品期限内,份额【不允许】转让 本次收益凭证募集资金可作为公司营运资金使用,也可用于购买股指期货等金 募集资金用途 融衍生工具,以及投资于存款、债券、资管计划、货币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3.产品名称:东证融汇汇享 34 号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与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东证 融汇汇享 34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东证融汇汇享 34 号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 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方式 开放式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 主要投资方向 府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融)、中期票据、非公开定 向债务融资工具、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含债券正回 购和债券逆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风险等级 从集合计划整体运作来看,本产品属于中低风险等级的品种。 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 10 年。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有权视市场情况,决定是 存续期限 否提前终止。 1、折算条件:任一开放日,如果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不等于 1.0000 元,管理人有权对 本集合计划进行份额折算。 2、折算频率:触发份额折算条件时。 3、折算原则:份额折算前后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不发生改变,份额折算后份额的单位 折算 净值为 1.0000 元。 4、折算方法:F=NV/1.0000。 T 日为份额折算日,F 为 T 日份额折算后集合计划的份额数;NV 为 T 日集合计划 资产净值。 5、折算前,以在管理人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委托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在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分为参与开放期和退出开放期。本集合计划设置若干个 封闭运作期(每个封闭运作期为 6 个月左右),每个封闭运作期内(不含该封闭运作期 的最后一天),本集合计划原则上封闭运作,不接受投资者参与和退出申请。每个封闭 运作期原则上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开放日,接受投资者参与和退出申请。 若出现合同变更、监管规则修订、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比例被动超限等法定事由及资产 管理合同约定的情形,管理人将公告临时退出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退出开放期退出 本集合计划。 退出 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宣布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开放期的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若出现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管 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2、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 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3)本计划份额退 出的时候采用“先进先出”原则;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 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此集合计划退出原则更改将遵循合同变 更的相关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 本集合计划不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分级安排 本集合计划非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不设分级安排。 1、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 管理费率为 0.5%。 费用计提标准 2、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 托管费率为 0.03%。 3、证券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佣金、结算费等费用。 1、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2、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符合分红条件的前提下,集合计划可在每个开放期进行分配, 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具体收益分配方案以管理人公告为准;3、每个自然年 度收益分配次数不超过 4 次;4、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集合计划财产清算 小组按照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1)清算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缴纳集合计划所欠税款、支付管理 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投资者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 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投资者;(2)若本集合计划在 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 清算 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 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投资者拥有份额的 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投资者。如本计划终止时有未能流通变现 的证券,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继续按规定计提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其估值方法 继续按本合同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清算小组在该证券可流通变现时应及时变现,在支 付相关费用后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再次分配并履行相应 的告知义务,直至所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全部清算完毕。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 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 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 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一方因不 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 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 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 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 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托管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行使托管职责而造成的 损失等。(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 违约责任 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 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5)托管人对于存放在托管人之外的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 (6)管理人、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登公 司、保证金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给本计划资 产造成的损失等;(7)非因管理人、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等。2、合同当 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 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3、本合同一方当事 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 违约方承担。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计划财产或投资者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 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 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 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4.产品名称:方正证券收益凭证“金添利”C876 号 受托方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方正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客户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方正证券收益凭证“金添利”C876 号 类型 本金保障型收益凭证 风险评级 低风险(R1)(此为方正证券内部评级) 产品期限 189 天 预期收益率 4%(年化) 挂钩标的 无 产品募集期(销售期) 2020 年 7 月 29 日 存续期起始日 2020 年 7 月 30 日 2021 年 2 月 4 日,如遇存续期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存 存续期到期日 续期到期日后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计息。 投资收益=投资本金*预期收益率*实际投资天数/365,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 收益计算方式 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付息安排 存续期到期一次性支付 提前终止与转让 方正证券、投资者均无权提前终止和转让本产品。 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可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投资于存款、债券、货币基金等固定收 益类资产。 税费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产品所应缴纳的税款 由投资者承担。 5.产品名称:中国农业银行“本利丰步步高”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 受托方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中国农业 银行“本利丰步步高”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具体内容如下表: 产品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本利丰步步高”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 产品风险评级 低 理财期限 3653 天(取决于产品实际到期日) 产品类型 保本浮动收益型 预期最高年化 个人:20 万(不含)以下,对公: 1000 万(不含)以下:1 — 6 天:1.25% ,7 — 收益率(扣除 30 天:1.45%,31 — 60 天:1.65%,61 — 180 天:1.80%,181 天及以上:1.95%。 各项费用后) 个人:20 万(含)— 100 万(不含),对公:1000 万(含)— 1 亿(不含):1 — 6 天:1.30% ,7 — 30 天:1.50%,31 — 60 天:1.70%,61 — 180 天:1.85%, 181 天及以上:2.00%。 个人:100 万(含)以上,对公:1 亿(含)以上:1 — 6 天:1.35% ,7 — 30 天: 1.55%,31 — 60 天:1.75%, 61 — 180 天:1.90%, 181 天及以上:2.05%。 募集开始日 2016 年 9 月 20 日 募集结束日 2016 年 9 月 22 日 产品起息日 2016 年 09 月 23 日 产品到期日 2026 年 09 月 23 日(中国农业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客户需求延长产品到期日) 本金保证 本理财产品由中国农业银行为投资人提供到期本金担保,100%保障投资者本金安全。 申购开放期及 每个银行工作日为开放期,开放期的 00:00 至 17:00(含)为申购开放时段。 开放时段 非申购开放时段的时间均可提出预约申购申请或预约追加申购申请。 每个银行工作日为开放期,开放期的 5:00-15:00(含)为赎回开放时段。产品到期日 赎回开放期及 不开放赎回。(单一账户每日赎回笔数最高为 30 次) 开放时段 非赎回开放时段的时间均可提出预约赎回申请。 本理财产品资金由资产管理人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回购、较高信用等 级的信用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交易所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可转债、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风险 类其他基金,低风险同业资金业务、通过掉期锁定风险和收益的本、外币货币资金市场 工具、商业银行或其他符合资质的机构发行的固定收益型产品、收益权、委托类资产(含 投资范围 前期已成立的存量委托贷款,以及委托债权投资,券商、基金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等), 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信托计划、及其他投资品种。其中,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占比约 为 20-60%,回购、拆借与现金资产占比约在 10-50%,同业存款等同业业务占比约 10-30%,理财融资项目类资产占比约为 10-20%,以上投资比例在(-10%,10%)区 间内浮动,我行根据相关投资市场走势动态调整资产组合配置。若投资比例超出该浮动 范围,我行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披露;若客户不接受,可选择赎回本产品。 产品存续期间,依实际运作情况计算客户投资收益,满足一定条件时本产品预期获得相 应的年化收益率,超出最高年化收益率及各项费用的部分资产管理人有权将其作为浮动 投资收益 管理费用。本产品计息基础为实际理财天数/365,本金及累计收益在客户赎回/产品提 前终止/产品到期一次性支付。 募集期内(起息前一日除外)投资者理财资金计活期利息; 申购开放时段的申购于当日起计付理财收益; 非申购开放时段的预约申购/预约追加申购于下一银行工作日起计付理财收益; 计息说明 每笔追加申购资金根据对应的收益区间单独计息,不与原有资金累加; 清算期内理财资金不计付利息; 赎回到账日/到期日/提前终止日不计付理财收益。 理财收益=理财资金×对应到期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具体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派发为准。 如遇我行调整收益率,则采取分段计息方式:自新收益率生效日(含)后,所有新申购 产品收益计算 和存续资金均从生效日开始采用新收益率。 单笔申购资金可全部或部分赎回,赎回资金的收益率按照赎回时的可赎回金额及持有期 限(自购买时开始计算)对应档位计算。不同笔申购资金项下的资金不累加,赎回时的 收益率分别计算。 托管费:0.05 %/年,由托管人按日收取。 各项费用 销售管理费:0.10 %/年。 投资管理费:0.20 %/年 本产品无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 产品存续期间如遇管理费率调整,将分段计收管理费。即调整生效日之前适用原管理费 率,调整生效日及之后适用新管理费率。 上述管理费率为含税费率,直接从理财资管计划中收取。 理财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日产品存续期即终止,并从该日起至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不 产品清算期 含)为理财产品清算期,清算期内理财资金不计付利息。 产品募集期及存续期间只接受客户在开放期内发出申购和赎回申请,投资者不能在赎回 生效日前赎回理财资金,如出现《协议》第八条约定的情况或如下情形,中国农业银行 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提前终止权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时,中国农业银行有 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2.中国农业银行认为有必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以有效保护 大多数投资者利益的其他情形。 农业银行有权在提前终止日行使提前终止权,终止此产品。 提前终止时,本理财产品依产品实际投资收益率和实际理财天数进行清算,具体以农业 提前终止收益 银行相关公告为准。 及清算 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即为实际终止日。如果中国农业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中国农 业银行将在提前终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划转至投资者原账户。 6.产品名称:财富证券财富 60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与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财富证券财富 60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财富证券财富 60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别 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方式 开放式运作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标准化的债权类资产。 本集合计划可参与债券正回购业务。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及比例符合《运作规定》组合投资的要求。另特别提示,本计 划投资范围包括债券正回购和逆回购,具体如下: (1)债权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 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 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主要投资方向及 金融债(包括政策性金融债、金融机构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券、公司债 投资范围 券(含大公募、小公募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逆回购、 中期票据(含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包括私募品种)、证券公司发行 的短期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如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等。资产支持 证券为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优先级份额,且底层资产不得为资管产品)等标准化债 权类资产;(2)资产管理产品: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3)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国债期货;(4)本集合计划可参与债券正回购业务。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风险等级 本集合计划整体风险等级为 R2(中等偏低风险)。以上风险评级为管理人评级,销 售机构评级可能与此不同。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 10 年,期限届满后可以展期。出现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存续期限 约定的终止情形时,本集合计划可提前终止。 封闭期 本集合计划除开放期外均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本集合计划定期开放。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 12 个月之对应日(非交易日顺 延至下一个交易日)为本集合计划固定开放期,每个开放期开放 1 个工作日。在开 开放频率及时限 放期,投资者可以申请退出,也可以依法参与本集合计划,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具体开放期日期及天数并公告。 业绩比较基准 本集合计划无业绩比较基准。 1、认购/参与费:0; 2、退出费:0; 3、管理费:0.4%/年; 各项费用 4、托管费:0.02%/年; 5、证券交易费用、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集合计划份额登记费用、其他费 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在业绩报酬计提日,集合计划投资者所持每笔份额在每个运作周期内的年化收益率 大于该运作周期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时,管理人计算应收取业绩报酬的每笔集合计 划份额在每个运作周期的年化收益率(R),对超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持有期差额 收益按【60%】比例计提为业绩报酬。 每笔集合计划份额每个运作周期内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 R 计算如下: A B 365 R 100% B' T A 为该笔份额在本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B 为该笔份额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累计单位净值(若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 基准日不存在,初始募集期参与的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参与申请 日); B’为该笔份额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单位净值(若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日不存在,初始募集期参与的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参与申请日); T 表示该笔份额在每个运作周期的持有期天数; 业绩报酬计提方 本集合计划每个运作周期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会有所不同,第 i 个运作周期业绩报 法 酬计提基准(ri)会在该运作周期开始的开放日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布。其中,第 1 个运作周期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r1)会以募集公告的形式在管理人网站公布。当 R>ri 时,管理人计提 R 大于 ri 的剩余收益部分的 60%作为业绩报酬;当 R≤ri 时, 管理人不计提业绩报酬。 T H M (R ri) 60% 365 其中:H 为该笔份额在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应计提的业绩报酬 M=该笔份额数×该笔份额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单位净值(若上一个业绩报 酬计提基准日不存在,初始募集期参与的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参 与申请日); T 表示该笔份额在每个运作周期的持有期天数; 已计提的业绩报酬无回拨机制。业绩报酬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带来的收益和损失归入集合计划资产。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约定执行。 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本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集合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2、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3、收益分配对象为分红权益登 记日所有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4、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 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在每个固定开放期进行收益分配,分配比例为 100%。5、收益 分配基准、收益分配比例、分配时间由管理人根据计划运作情况决定,并在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6、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对上述收益 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收益分配方案应包括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的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现金分红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小数点保留 所产生的尾差由集合计划承担。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集合计划资 产,以及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1)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1)集合计划达到终止条件管理人应通知 托管人准备进入清算程序。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 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2)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3)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 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投资者拥 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 投资者,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于由计划交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 交易单元保证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 清算 回,届时,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及时按照投资者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 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配给投资者,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和资金账户。(5)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条中约定的清偿 顺序分配集合计划剩余财产。3、集合计划的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中支付。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及剩余资产的分配。集合计划财 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交纳所欠税款;(3)清偿计划债务; (4)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如有);(5)将集合计划资产 按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和合同的约定分配给投资者。5、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延期清算处理方式。若本集合计划因为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 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管理人可制定延期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管理人应根据延期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在可流通变现后进 行延期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投资者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 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配给投资者。若届时满足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管理人有权根 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取业绩报酬。延期清算期间,本集合计划管理费、托管费将按照 本合同的约定计算,并于延期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6、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 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并且在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 内,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7、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相应的办理程序完 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管理人应于托管产品到期后及时完成收益兑 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应付款项资金划转,确保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出后 20 个 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出销户申请。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托 管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8、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管理人保存 20 年以上。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 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 免责:(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 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 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份额登记机 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不可预测或无法 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此外,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或 无法避免或无法抗拒的技术原因亦属于不可抗力等。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 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 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及其他当事人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 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 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 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4)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托管 人执行管理人的生效指令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5)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 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 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违约责任 (6)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一方不因另一方的失职行为而给集合计划财产或投资者造 成的损失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7)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变更。2、合 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 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3、本 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 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份额登记机构非正常 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证券交易所、份额登记机构 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管理人、托管人的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资产或投资者损 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 仅限于直接损失。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 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 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7、投资者的债权 人通过司法机关对集合计划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管 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投资者的集合计划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 构扣押和查封的情况下,管理人和托管人没有义务代表投资者就针对集合计划资产 所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但是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 7.产品名称:华融通质押宝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华融通质押宝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华融通质押宝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范围包括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类资产、股票质押式回购、证券回购,以及其他金融 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 债、债券逆回购、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2)现金类资产: 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货 币市场基金、期限不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 1 年内的政府债券等高流动性短期 投资范围 金融产品。(3)本集合计划可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委托人签 署本合同即代表同意以上约定,本集合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无需再征询委托人同意。 同时,委托人同意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同意管理人签署《股票 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同意管理人根据管理人与融入方的委托进行交易申报。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进行关联交易。但前提是管理人需遵循委托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但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就新增投资品的清算交收、核 算估值等达成书面一致。 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 封闭期 封闭期为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除开放期和特别开放日以外的其他时间,封闭期内不办理参 与、退出业务。 自集合计划成立起每满 12 个月至 13 个月之间,管理人安排连续 10 个工作日作为华融通 质押宝 18 号 A 和华融通质押宝 18 号 B 开放期,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开放期以管 理人公告为准。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为 10 个工作日(第一个开放日为 P 日,则开放期为 P 日至 P+9 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自动顺延。当本集合计划规模到达本产品存续期参 与规模上限,管理人可提前结束开放期。若开放期结束时(P+9 日),仍有部分在预约赎回 日收到的退出申请未得到确认,则管理人可延长开放期。 开放期 开放期之前设置预约开放期。预约开放期为集合计划每个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之前的 10 个自然日。管理人只在预约开放期接受华融通质押宝 18 号 A 和华融通质押宝 18 号 B 委托 人的退出申请预约,在开放期不再接受退出申请;华融通质押宝 18 号 A 和华融通质押宝 18 号 B 委托人可在预约开放期提出参与申请预约,也可在开放期提出参与申请。具体开放 期和预约开放期安排以公告为准。管理人需在预约开放期之前至少 1 个工作日公告本次开 放期和预约开放期的安排。 1、认购/申购费:0% 2、退出费:0% 3、管理费:【1】%/年 各项费用 4、托管费:【0.03】%/年 5、业绩报酬: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在扣除集合计划委托人本金和预期收益之后的剩余部分的一定比例为管 理人的业绩报酬。 T W NV FTj ( Fij Rij / Ni ) M Tj S j A1, A 2, B j A1, A 2, B i 1 j A1, A 2, B 设T日为集合计划估值日,T=1,2,3……;Ni 为 i 日当年实际天数;NV 为T日闭市后集合 计划的资产净值;Rij 为本集合计划 j 类份额的 i 日的预期年化收益率;Fij 为本集合计划 j 类份额 i 日的份额数;FTj 为 T 日 j 类份额的份额数;MTj 为 T 日 j 类份额已分配的收益; S 为管理人取得该剩余部分的比例,该比例在推广期或开放期前进行公告。 管理人业绩报酬可在收益分配、委托人退出时或集合计划终止时进行分配。由管理人在计 提当日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据此计提应付管理人业绩报酬,并根据管 理人指令于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将计提的业绩报酬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管理人 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业绩报酬的责任。 6、其他费用: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 本集合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三个级别,即华融通 质押宝 18 号 A1、华融通质押宝 18 号 A2 和华融通质押宝 18 号 B。其中华融通质押宝 18 号 A 具有中等风险、中等预期收益的风险收益特征,享有预期年化固定收益;华融通质押 分级安排 宝 18 号 B 具有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风险收益特征,本集合计划超额收益的一部分向华融 通质押宝 18 号 B 分配收益。 华融通质押宝 18 号 A1 和华融通质押宝 18 号 A2 的预期年化固定收益率于推广期之前至 少一个工作日分别予以公告。 (一)收益的构成 1、集合计划投资所得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基金红利、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收益、股 票质押式回购融出利息等;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合法收入。 (二)可供分配利润 集合计划的利润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股票质押式回购融出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及其他合法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集合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 分配;3、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4、本计划收益分配时,只采用现金红利方式;5、在符合上述原则和具备收益分配条 件的情况下,自计划成立日起每 6 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收益分配。本计划成立不满 60 个工 收益分配 作日可不进行分配。在分配收益前,管理人需将分红日和收益分配方案通过管理人网站和/ 或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6、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 担,与收益分配的相关税赋由委托人自行承担;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收益分配方案载明收益的范围、净收益、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金额 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核实后确定,通过管理 人网站和/或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五)收益分配方式: 本集合计划只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六)收益分配顺序 本集合计划将首先按照预期年化固定收益率向华融通质押宝 18 号 A1 分配现金收益,再按 照预期年化固定收益率向华融通质押宝 18 号 A2 分配现金收益,提取业绩报酬后再向 B 份 额分配部分超额收益。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 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3、 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二十一(二)6”中的清偿 顺序分配集合计划剩余财产,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 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 清算 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 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 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6、集合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 算费用;(2)缴纳所欠税款;(3)支付除管理费以外的应付费用;(4)向华融通质押宝 18 号 A1 和 A2 分配本金;(5)向华融通质押宝 18 号 A1 分配收益;(6)向华融通质押宝 18 号 A2 分配收益(7)支付管理费;(8)向华融通质押宝 18 号 B 分配本金;(9)支付管理 人业绩报酬;(10)向华融通质押宝 18 号 B 分配收益。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 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 为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 事人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 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管理人由于按 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 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2、合同当事 违约责任 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 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 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4、 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 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6、管 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 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 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8.产品名称:兴银基金-福安 8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与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兴银基金 -福安 8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兴银基金-福安 8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类别 固定收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方式 开放式 投资范围 本计划可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国内依法 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 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 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现金。其中,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计划可以投资管理人发行并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本计划投资于全部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合计高于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80%,穿透投资 投资比例 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总资产的 80%。 本计划属于 R2 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 C2 及以上的合格 产品风险等级 投资者。 存续期限 3年 1、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0.14%年费 率计提。 2、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0.01%年费率 费 用 的 计提 标 计提。 准 3、业绩报酬 本计划自成立日起,于委托人份额提取时或合同终止时,对每笔提取份额或终止时持 有的份额提取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提取日或终止日,当成立日或该笔份额追加日孰晚至计提日期间年 化收益率超过 5.35%时,提取超过部分的 5%作为业绩报酬,业绩报酬从提取金额或 者清算金额中扣除。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大于 1.00 元时,管理人可根据投 资运作情况决定是否向委托人分配收益,且分配后净值不得低于 1.00 元,每一计划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具体分配方案、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收益分配原则 在符合有关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2、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具体以管理人通知为准。3、管理人在每个 收益分配基准日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收益分配。4、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1)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等,经清算小组复核 后从清算财产中支付。 (2)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清算费用后向委托人进行分配,将全部财产交还投资者自行管理。清算过程中如涉 清算 及非现金类资产的分配,由管理人负责办理有关财产移交事宜。 (3)在计划财产移交前,由托管人负责保管。清算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 财产。清算期间的收益归属于计划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计划财产承担。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计划财产无法转移的,托管人和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本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 履行。 二、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或 违约责任 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按过错原则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 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 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5、管理人和/或托管人因所引 用的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所引 起的损失;6、委托人理解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面临本合同、风险揭示书中 列举的各类风险,管理人及托管人就委托财产面临的上述固有风险免于承担责任。 三、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 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委托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 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本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1.兴银基金-福安 7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兴银基金-福安 8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 本计划可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 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货 币市场基金、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其中,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计划可以投资管理人发行并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瑞盈丰利”第 788 期资金投向 本次收益凭证募集资金可作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运资金使用,也可用 于购买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以及投资于存款、债券、资管计划、货币基金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3.东证融汇汇享 34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地方政府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融)、中 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含债券正回购和债券逆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 4.方正证券收益凭证“金添利”C876 号资金投向 募集资金可用于补充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运资金;投资于存款、债券、 货币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5.中国农业银行“本利丰步步高”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资金投向 本理财产品资金由资产管理人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回购、 较高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交易所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可转债、货币市场基 金、债券型基金、低风险类其他基金,低风险同业资金业务、通过掉期锁定风险 和收益的本、外币货币资金市场工具、商业银行或其他符合资质的机构发行的固 定收益型产品、收益权、委托类资产(含前期已成立的存量委托贷款,以及委托 债权投资,券商、基金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等),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信托计划、 及其他投资品种。 6.财富证券财富 60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标准化的债权类资产。可参与债券正回购业务。 投资范围包括债券正回购和逆回购,具体如下: (1)债权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 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金融债(包括政策性金融债、金融机构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含大公募、小公募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债券逆回购、中期票据(含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包括私募品种)、 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如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 据等。资产支持证券为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优先级份额,且底层资产不得为资管 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2)资产管理产品: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3)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国债期货;(4)本集合计划 可参与债券正回购业务。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 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7.华融通质押宝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包括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类资产、股票质押式回 购、证券回购,以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可转债、可分离债、债券逆回购、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 工具、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等; (2)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 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不超过7天的债券逆回购、 到期日在1年内的政府债券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 (3)本集合计划可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品种。 (三)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瑞盈丰利”第788期指数增强型收益 凭证成立于2020年7月8日,截至2020年10月12日,产品净值为1.0142。该产品 最终投向为“中证500指数+融券出借”,通过投资于中证500指数获得跟踪中证 500指数涨跌的损益,并通过融券出借获得年化5%的增强收益。该收益凭证为中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的有价证券。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是全国大型综合类券商,注册资本近70亿元,于 2020年6月3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918”,目前有员工近8000多人,在 全国28个省、市、 自治区设有42家证券分公司、280多家证券营业部。 (四)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将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对理财产品投资严格把关,谨慎决策,公司选择 的上述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不高,预期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较小,符合公司内部资 金管理的要求。在理财期间,公司将与产品发行方保持紧密联系,跟踪资金的运 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保证资金安全。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1. 兴银基金-福安7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兴银基金-福安8号FOF单一资 产管理计划受托方均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基金”)。 (1)兴银基金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 主要股东及实际 是否为本次 名称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 主营业务 (万元) 控制人 交易专设 基金募集、基 华福证券有限责 金销售、特定 任公司(76%)、 兴银基 客户资产管 国脉科技股份有 金管理 2013年10 张贵云 14,300 理、资产管理 限公司(24%)。 否 有限责 月25日 和中国证监 实际控制人为华 任公司 会许可的其 福证券有限责任 他业务。 公司。 (2)兴银基金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9月30日 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 总资产 102,316.29 98,845.23 净资产 87,303.34 82,508.77 项目 2020年1-9月 2019年1-12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17,546.28 29,385.02 净利润 7,500.08 11,833.99 兴银基金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瑞盈丰利”第788期受托方为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为已上市金融机构(证券代码:600918)。受托方符合公司委 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 东证融汇汇享34号资产管理计划受托方为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证融汇”)。 (1)东证融汇基本情况 法定代 注册资本 主要股东及 是否为本次 名称 成立时间 主营业务 表人 (万元) 实际控制人 交易专设 东证融汇证券 东北证券股 2015年12 资产管理有限 李福春 70,000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份有限公司 否 月24日 公司 100%。 (2)东证融汇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9月30日 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 总资产 109,446.89 103,122.78 净资产 106,448.88 99,397.24 项目 2020年1-9月 2019年1-12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14,756.47 23,165.56 净利润 7,051.64 11,138.78 东证融汇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方正证券收益凭证“金添利”C876号受托方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已上市金融机构(证券代码:601901)。 受托方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 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中国农业银行“本利丰步步高”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受托方为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已上市金融机构(证券代码:601288)。受托方符合 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 6.财富证券财富 60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受托方为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财信证券”) (1)财信证券基本情况 法定代 注册资本 主要股东及实际 是否为本次 名称 成立时间 主营业务 表人 (万元) 控制人 交易专设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 询;与证券交易、证券 主要股东为湖南 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财信投资控股有 财信证券有限 2002年08 顾问;证券承销与保 限责任公司 刘宛晨 396,500.50 否 责任公司 月23日 荐;证券自营;证券资 (96.4889%)。 产管理;融资融券;证 实际控制人为湖 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 南省人民政府。 金融产品。 (2)财信证券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9月30日 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 总资产 3,438,996.68 2,644,544.05 净资产 809,259.72 756,138.30 项目 2020年1-9月 2019年1-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168,156.83 156,202.87 净利润 50,782.38 40,640.36 财信证券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7.华融通质押宝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受托方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融证券”) (1)华融证券基本情况 是否为 法定代 注册资本 主要股东及实际 名称 成立时间 主营业务 本次交 表人 (万元) 控制人 易专设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 中国华融资产管 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 理股份有限公司 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71.99%),中 华融证券股份 2007年09 584,070. 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 国葛洲坝集团公 张海文 否 有限公司 月07日 2569 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 司(4.43%)。实 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际控制人为中国 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华融资产管理股 业务。 份有限公司。 (2)华融证券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6月30日 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 总资产 7,279,044.81 6,577,386.99 净资产 1,233,440.71 1,208,163.32 项目 2020年1-6月 2019年1-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78,847.31 326,360.25 净利润 22,069.26 4,699.07 华融证券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 万元 项目 2020年 6月 30日 2019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401,724.81 382,672.23 负债总额 161,810.36 150,491.70 净资产额 239,914.45 232,180.53 项目 2020年 1-6月 2019 年 1-12 月(经审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6,180.65 15,588.77 量净额 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328,629,595.92元、交易性金融资产 714,114,562.74元,以上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金额共计240,000,000 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比例为73.03%,通过适度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 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理财收益,不会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等造成重大影响,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二)委托理财的会计处理方式及依据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公司委托理财产品计入资产负债 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流动资产,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 五、 风险提示 上述购买的理财产品主要为浮动收益型产品。受金融市场宏观政策影响,购 买理财产品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受各种风险 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会产生波动,理财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存机构意见 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0年4月21日 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 产品的议案》,为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提升 股东回报,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月之内有 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20号、2020-030 号及2020-038号公告。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 财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理财产品类型 实际投入金额 实际收回本金 实际收益 尚未收回本金金额 本金保障型收益 1 8,000.00 0 0 8,000.00 凭证 2 保本浮动收益 14,000.00 12,000.00 44.48 2,000.00 3 非保本浮动收益 70,875.74 11,000.00 344.35 59,875.74 合计 92,875.74 23,000.00 388.83 69,875.74 最近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 69,875.74 最近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最近一年净资产(%) 30.58 最近12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收益/最近一年净利润(%) 1.15 目前已使用的理财额度 69,875.74 尚未使用的理财额度 80,124.26 总理财额度 150,000.00 注:(1)最近一年净资产指 2019 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最近一年净利润指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特此公告。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