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艾华集团: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2021-03-03  

                        证券代码: 603989        证券简称:艾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1-012
转债代码:113504         转债简称:艾华转债
转股代码:191504         转股简称:艾华转股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上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银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信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理财金额:人民币3,000.00万元、人民币500.00万元、人民币
3,393.60万元、人民币1,000.00万元、人民币1,000.00万元、人民币1,000.00万
元、人民币3,000.00万元、人民币3,000.00万元、人民币3,000.00万元、人民币
4,000.00万元,共计22,893.60万元。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兴银基金-福安9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华泰
如意宝1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方正中期艾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信证券麓
山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泰紫金投融睿盈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天风证券
恒远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银基金-福安10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兴银
基金-福安10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追加)、中国农业银行“本利丰步步
高”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财富证券财富12个月定期开放(001期)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委托理财期限:兴银基金-福安9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兴银基金
-福安10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兴银基金-福安10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追加)为无封闭期、可随时支取;华泰如意宝1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
周期为6个月;方正中期艾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封闭期为6个月,6个月满后可自
由选择是否参与和退出(后公告封闭期变更为1个月);财信证券麓山5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财富证券财富12个月定期开放(00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封闭
期均为12个月,12个月满后可自由选择是否赎回;华泰紫金投融睿盈9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产品期限为12个月;天风证券恒远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周期为
6个月,份额退出日可自由选择是否参与和退出;中国农业银行“本利丰步步高”
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期限为3653 天(取决于产品实际到期日)。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2020年4月21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司
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为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
加公司资金收益,提升股东回报,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使用最
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12月之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公
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2020-020号、2020-030号及2020-038号公告。

    一、 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
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资金来源

     委托理财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0年4月21日
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
产品的议案》,为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提升
股东回报,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月之内有
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20号、2020-030
号及2020-038号公告。
    1.在前次及此次授权下,公司自2020年10月22日至本公告日理财产品到期
赎回情况如下:
                                                     委托理财金                         赎回金额   收益                到期收回收   结构化   是否构成
 委托方     受托方       产品名称        产品类型                 起息日期   赎回日期                     年化收益率
                                                     额(万元)                         (万元)   类型                益(万元)    安排    关联交易

                                                                                                          当集合计划
                                                                                                          份额退出、
                                                                                                          终止或分红
                                                                                                          时,管理人
                                                                                                          将提取退出
湖南艾华   招商证券   招商资管科创精
                                        非保本浮动                                                 浮动   份额或分红
集团股份   股份有限   选 9 号集合资产                 500.00      20191202   20201207   500.00                            5.40       无        否
                                          收益                                                     收益   份额当期年
有限公司   公司       管理计划
                                                                                                          化收益率超
                                                                                                          过 6%以上
                                                                                                            部分的
                                                                                                          20%作为业
                                                                                                            绩报酬
湖南艾华   中泰证券   万家安鑫回报 1
                                        非保本浮动                           半年开放              浮动
集团股份   股份有限   号集合资产管理                   3,000      20200106               3,000              5.00%        66.03       无        否
                                          收益                                 一次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计划
                                                                                                          投资者投资
                                                                                                          周期内挂钩
湖南艾华   中泰证券
                      “瑞盈丰利”第    非保本浮动                                                 浮动   标的收盘价
集团股份   股份有限                                    2,000      20200324   20210319    2,000                          583.53       无        否
                      579 期              收益                                                     收益   格涨跌幅+
有限公司   公司
                                                                                                          增强收益率
                                                                                                            8.5%
                                                                                                         投资者投资
                                                                                                         周期内挂钩
湖南艾华   中泰证券
                      “瑞盈丰利”第     非保本浮动                                               浮动   标的收盘价
集团股份   股份有限                                    1,000     20200326   20210319    1,000                         291.77   无   否
                      591 期               收益                                                   收益   格涨跌幅+
有限公司   公司
                                                                                                         增强收益率
                                                                                                           8.5%
                      华泰紫金月月购 3
湖南艾华   华泰证券
                      个月滚动持有债     非保本浮动                                               浮动
集团股份   股份有限                                   1,375.74   20200512   20201119   1,375.74            5.00%       6.17    无   否
                      券型证券投资基       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金
湖南艾华   方正证券   方正证券收益凭
                                         保本浮动收                                               浮动
集团股份   股份有限   证 “ 金 添                      8,000     20200730   20210204    8,000              4.00%      165.70   无   否
                                             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利”C876 号
湖南艾华   中国农业   “本利丰步步
                                         保本浮动收                                               浮动
集团股份   银行股份   高”开放式人民                   2,000     20200925   20201019    2,000              1.50%       1.97    无   否
                                             益                                                   收益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币理财产品
               2.在此次授权下,公司自2020年10月22日至本公告日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
        买的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预计年化收   预计收益金额
   受托方名称           产品类型           产品名称          金额(万元)
                                                                              益率        (万元)
                     其他类(基金公   兴银基金-福安 9 号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
                     司及其子公司资   FOF 单一资产管理         3,000.00         /             /
责任公司
                     产管理计划)     计划
华泰证券(上海)                      华泰如意宝 12 号集
                     券商理财产品                              500.00           /             /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资产管理计划
                     其他类(期货公
方正中期期货有限                      方正中期艾华集合
                     司集合资产管理                            3,393.60         /             /
公司                                  资产管理计划
                     计划)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                      财信证券麓山 5 号
                     券商理财产品                              1,000.00         /             /
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华泰紫金投融睿盈 9
华泰证券(上海)
                     券商理财产品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1,000.00         /             /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划
天风(上海)证券                      天风证券恒远 1 号
                     券商理财产品                              1,000.00         /             /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其他类(基金公   兴银基金-福安 10 号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
                     司及其子公司资   FOF 单一资产管理         3,000.00         /             /
责任公司
                     产管理计划)     计划
                     其他类(基金公   兴银基金-福安 10 号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
                     司及其子公司资   FOF 单一资产管理         3,000.00         /             /
责任公司
                     产管理计划)     计划(追加)
                                      中国农业银行“本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银行理财产品     丰步步高”开放式人       3,000.00         /             /
有限公司
                                      民币理财产品
                                      财富证券财富 12 个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
                     券商理财产品     月定期开放(001 期)     4,000.00         /             /
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参考年化收益    预计收益    是否构成关联
    产品期限            收益类型          结构化安排
                                                                  率         (如有)        交易
存续期限为 3 年,
无封闭期,可随时        浮动收益              无                  /             /             否
申购、赎回。
存续期限为 10 年,
每个运作周期为 6        浮动收益              无                  /             /             否
个月,运作周期到
期后管理人有权设
置下一个资金运作
周期。
存续期限为 10 年,
封闭期 6 个月,6
个月满后可自由选
择是否在开放日参       浮动收益        无             /            /             否
与和退出(后公告
封闭期变更为 1 个
月)。
存续期限为 10 年,
封闭期 12 个月,
12 个月满后投资        浮动收益        无             /            /             否
者可自由选择是否
赎回。

12 个月。              浮动收益        无             /            /             否
存续期为 5 年,投
资周期为 6 个月,
如份额退出日未申
请退出,则该份额       浮动收益        无             /            /             否
自动进入下一投资
周期。
存续期限为 3 年,
无封闭期,可随时       浮动收益        无             /            /             否
申购、赎回。
存续期限为 3 年,
无封闭期,可随时       浮动收益        无             /            /             否
申购、赎回。
3653 天(取决于
产品实际到期日)     保本浮动收益型    无             /            /             否
存续期限为 10 年,
封闭期 12 个月,
12 个月满后投资        浮动收益        无             /            /             否
者可自由选择是否
赎回。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针对投资风险,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誉好、合规
        性高、资金安全保障力强的发行机构。公司持有的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不能用
        于质押。
           2.建立投资台账,及时跟踪、分析各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
       旦发现或判断可能出现不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各项理财品的投资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应
       对具体投资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
       专门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该项授权下的具体投资情况及相应的损
       益情况。

             二、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兴银基金-福安 9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与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兴银基金
       -福安 9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兴银基金-福安 9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类别              固定收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方式          开放式
                  本计划可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国内依法
                  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
投资范围          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
                  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现金。其中,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计划可以投资管理人发行并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本计划投资于全部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合计高于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80%,穿透投资
投资比例
                  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总资产的 80%。
产品风险等级      本计划属于 R2 风险投资品种。

存续期限          3年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资产组合流动性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相匹配,根据资产委
流动性安排
                  托人的追加提取,及时调整资产组合的资产配置。
                  1、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 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净值的 0.14%年费率计提。
费用的计提标准    2、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净值的 0.01%年费率计提。
                  3、业绩报酬:本计划自成立日起,于委托人份额提取时或合同终止时,对每笔提取
                份额或终止时持有的份额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提取日或终止日,当成立
                日或该笔份额追加日孰晚至计提日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 5.35%时,提取超过部分的
                5%作为业绩报酬,业绩报酬从提取金额或者清算金额中扣除。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大于 1.00 元时,管理人可根据
                投资运作情况决定是否向委托人分配收益,且分配后净值不得低于 1.00 元,每一计
                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具体分配方案、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收益分配原则    在符合有关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每年多分配 4 次。 2、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具体以管理人通知为准。 3、管理人在每个
                收益分配基准日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收益分配。4、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1)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等,经清算小组复核
                后从清算财产中支付。 (2)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计划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向委托人进行分配,将全部财产交还投资者自行
清算            管理。清算过程中如涉及非现金类资产的分配,由管理人负责办理有关财产移交事宜。
                (3)在计划财产移交前,由托管人负责保管。清算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
                财产。清算期间的收益归属于计划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计划财产承担。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计划财产无法转移的,托管人和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本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
                履行。 二、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因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按过错原则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
                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
                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
                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5、管理人和/或托管人因所引用的证券经纪商及
违约责任        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 6、委
                托人理解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面临本合同、风险揭示书中列举的各类风险,
                管理人及托管人就委托财产面临的上述固有风险免于承担责任。三、本合同一方当事
                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
                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
                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委托人应先于
                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
                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本合同一方当事人依
                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2.产品名称:华泰如意宝 1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与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华
       泰如意宝 1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华泰如意宝 1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             固定收益类
                 定期开放式
                 本集合计划采取资金运作周期滚动运作的方式进行管理,每期资金募集完成之后
运作方式         进行封闭运作,本集合计划每个运作周期为 6 个月(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在
                 投资资产全部变现及当期资金运作周期到期后,管理人有权设置下一个资金运作
                 周期,并提前公告开放期等要素。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依法发行的各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证券
                 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债券逆回
投资范围         购、央票、金融债、企业债、债券型基金、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保险资管产品、
                 收益凭证、场外期权等证监会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本计划投资的各类资管产品
                 仅限于投资各类标准化资产。
                 本资产管理计划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
                 (1)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值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95%-100%,具体包括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基金、国债、债券逆回购、央票、金融债、企业债、债券型基金、收益
                 凭证、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比例         信托计划、保险资管产品等证监会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2)场外期权期权费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0-5%。
                 本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风险等级         本集合计划属中风险产品。
存续期限         自计划成立之日起 10 年。
                 管理人在各资金运作周期内封闭管理,期间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本集合计划
                 的各期资金运作周期的开放期等要素由管理人提前公告确定,本集合计划每个资
开放期           金运作周期为【6】个月。如集合计划需要进入下一个资金运作周期,管理人应于
                 当期资金运作周期届满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否则本计划于当期运作周期届满之
                 日提前终止。
                 在开放退出期内,本集合计划资产组合中七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该
流动性安排
                 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1、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2、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在集合计划终止或集合计划封闭期到期
                 时计算并提取,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增长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部分按约定的业绩
费用的计提标准
                 报酬计算方法计提业绩报酬。业绩报酬由管理人完成核算。业绩报酬计提比例(L):
                 60%。
                 3、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本集合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01%年费率计提。
                 1、在符合本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计划管理人可根据计划运作情况选择在存续
                 期内进行收益分配,计划成立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2、计划收益分配基
收益分配原则
                 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3、每一计划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和托
                 管人组成。
清算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后五个工作日管理人开始组织清算本集合计划财
                 产;(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3)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
                  进行清理和确认;(4)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5)制作清算报告;(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7)对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和办
                  理相关账户注销事宜;(8)清算程序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清算结果报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
                  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
                  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
                  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
                  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
                  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
                  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
                  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4)
                  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
                  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
                  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5)本合同当事人应保证向本合同另一方提供的数据、
                  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该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不真实或不
违约责任          完整是由于另一方提供的数据或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所致,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初始过错方承担。(6)管理人及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2、合同当
                  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
                  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3、本合
                  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
                  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
                  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
                  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投资者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
                  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7、投资者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
                  对集合计划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由相关责任方承
                  担责任。

           3.产品名称:方正中期艾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艾华电子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与方正中期期
       货有限公司签署了《方正中期艾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内容
       如下表:

名称                 方正中期艾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别                 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方式             开放式
                     ①固定收益类资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交易所上市的可转
投资方向             换债券;②权益类资产: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融资融券;③商品及金
                     融衍生品类资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提供的标准期货合约。
                     ①固定收益类资产:本计划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市值计算,占计划资产
                     总值的比例不低于 80%;②权益类资产:本计划投资于权益类资产,以市值计
投资比例             算,占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20%(不含);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本
                     计划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以期货账户权益(包括期货未占用保证
                     金及期货已占用保证金)计算,占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20%(不含);
风险评级             本计划属于(R3 )风险投资品种。
存续期限             10 年
                     本资产管理计划自计划成立日起封闭 6 个月(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告封闭期
                     变更为 1 个月)。在封闭期内,不允许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包括违约退出)。
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
                     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交易日为本计划首个开放日,此后每个自然月的第一个自
和时间
                     然周周四和第三个自然周周四为固定开放日(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
                     日),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按计划财产净值的 1%年费
                     率计提。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计划财产净值 0.04%
费用的计提标准       年费率计提。
                     3、管理人业绩报酬:在本计划分红确认日、退出确认日和计划终止确认日,管
                     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期间年化收益率(R),对期间年化收益率在 5%(管理人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的部分按照 50%的比例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
                     1、每份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本计划的收益分配方式为:(1)现金分
                     红,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资产委托人
                     若未对本计划收益分配方式进行选择的,管理人将默认为采用现金分红的方
                     式。)(2)红利再投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权日的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计划份额
收益分配原则
                     计入计划份额持有人账户。3、本计划每运作年度最多分配一次,管理人有权决
                     定是否进行收益分配。4、收益分配的基准日为可供分配利润的计算截止日。5、
                     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 1.0000 元。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管理人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内按法律法
                     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计划资产进行清算。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2)清算小组在本计划终止后 20 个工作日内编制计划财产清算
                     报告,由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如有)按照资产投资者提供的联系方式
                     或由资产管理人通过其公司网站告知资产投资者。资产投资者在此同意,上述
                     报告不再另行审计,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管理人应
清算
                     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3)清算小组根据计划财产清算报告
                     完成清算财产的分配,本计划清算办理完毕。(4)除合同当事人三方另有约定
                     外,计划财产期末移交采取现金方式,在计划终止日前,资产管理人必须将投
                     资组合内所有证券变现。合同终止后,资产管理计划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
                     的,在 5 个交易日内(含合同终止日当日)由资产管理人进行强制变现处理;
                     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如未到期回购、未上市新股等,自限制条
                     件解除日起(含解除当日)3 个交易日内完成变现,并将上述延期清算情况及
                     时向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未变现资产于清算期间
                     损益由全体资产投资者享有或承担。未变现资产在清算期间不提取管理费、托
                     管费等相关费用。对该部分暂时不能变现的资产,资产管理人在其清算期间内,
                     不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
                     (一)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合同当事
                     人造成损害的,应对受损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发生
                     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三)本合同
                     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
                     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
                     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四)免责条款。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
                     人不就下列情形下委托财产遭致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1、对于无法预见、无法
                     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协议当事人
违约责任             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
                     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委托
                     财产和其他当事人方的影响。2、资产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
                     所、登记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给本计划财产造成的
                     损失等。(五)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计划财产。但资产管理人不保证计划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调整完毕。
                     (六)本合同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4.产品名称:财信证券麓山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益阳艾华富贤电子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与财信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财信证券麓山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财信证券麓山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别                 混合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方式             开放式运作
投资方向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标准化的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
                     (1)股权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0-80%(不含);(2)债权类资产:
                     占本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0-80%(不含);(3)如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的,应穿
                     透核查,确保最终投资标的均为标准化资产,本集合计划穿透后的最终投资比
投资比例
                     例符合混合类产品的要求。本集合计划应当按照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披露投资
                     组合的频率,及时更新计算本集合计划所投资资产的金额或比例;(4)现金:
                     占本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0-100%。
风险评级             本集合计划风险等级为 R3(中等风险等级)。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 10 年,期限届满后可以展期。出现集合计划资产管理
存续期限
                     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本集合计划可提前终止。
                     1、封闭期:本集合计划除开放期外均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
参与和退出的时间
                     务。2、开放频率及时限:本集合计划定期开放。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
                 12 个月之对应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为本集合计划每个开放期的
                 首个开放日(若对应月没有对应日期的,则为对应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每个
                 开放期开放 5 个工作日。在开放期,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或退出本集合计划,
                 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相匹配。管理人将对集
流动性安排       合计划的流动性进行安排,在开放退出期内,本集合计划资产组合中 7 个工作
                 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得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1、管理费: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 1%。2、托管费:本集合计划的年托
                 管费率为 0.01%。3、业绩报酬:当投资者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
                 划分红、终止清算时,集合计划投资者所持每笔份额在本次应计提业绩报酬期
费用的计提标准
                 间内的年化收益率大于业绩报酬计提基准【6%/年】时,管理人对投资者所持
                 每笔份额的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部分按【10%】比例计提
                 为业绩报酬。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因管理人业绩报酬的存在,每份额
                 集合计划实际得到的分红金额可能有所不同);2、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3、收益分配对象为分
                 红权益登记日所有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4、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
收益分配原则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符合上述原则和具备收益分配条件的前
                 提下,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基准、收益分配比例、分配时间、次数由管理人
                 根据计划运作情况决定,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收益分配的频率不得超过每 6
                 个月一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集合计划
                 资产,以及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
                 (1)集合计划达到终止条件管理人应通知托管人准备进入清算程序,并成立集
                 合计划清算小组;(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
清算
                 划清算;(3)清算结束后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条中约定的清偿顺序分配集合计划
                 剩余财产,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
                 投资者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
                 全部分派给投资者。
                 1、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
                 的应当继续履行。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1)不可抗力;(2)管
                 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4)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托管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
                 行使托管职责而造成的损失等;(5)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
                 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6)管理
                 人或托管人任一方不因另一方的失职行为而给集合计划财产或投资者造成的损
违约责任
                 失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7)投资者未能事前向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致使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管理人与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
                 者需就管理人与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8)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定的变更。2、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者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者
                 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
                 应赔偿。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份额登记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管理人、托管人的原
                     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资产或投资者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5、
                     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6、
                     投资者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对集合计划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集合计
                     划资产损失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投资者的集合计划资产被
                     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和查封的情况下,管理人和托管人没有义务代表
                     投资者就针对集合计划资产所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但是可以提供
                     必要的协助。

           5.产品名称:华泰紫金投融睿盈 9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6 日与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华
       泰紫金投融睿盈 9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华泰紫金投融睿盈 9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别                 固定收益类

运作方式             封闭式。本集合计划封闭管理,不设开放期。
                     (1)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作为资金融出方)、现金、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交易所回购、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次级债、永续债、可转换债券、
投资范围             可交换债券、保本型收益凭证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2)权
                     益类资产:本集合计划可持有可转债转股、可交换债换股所得的股票,但不可
                     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
                     场外衍生品。
                     (1)固定收益类资产在本计划资产总值的占比:80-100% 。(2)收益互换的
                     固定费用支出、场外期权的期权费等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不超过 5% 。(3)
                     参与债券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日净资产 40%。本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
                     过净资产的 200%。(4)根据《运作规定》组合投资的要求,投资于同一资产
                     的资金,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25%;管理人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
投资比例
                     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单
                     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视为同一资产合并计算;(5)权益类
                     资产仅限持有可转债可交债转股所得的股票,且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不超
                     过 20%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风险评级             本集合计划属于中风险产品。
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自计划成立之日起 12 个月。
                     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不设置开放期。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均为封闭期,封闭
参与和退出的时间
                     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但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在开放退出期内,本集合计划资产组合中七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
流动性安排
                     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1、管理费: 管理人按集合计划资产前一日净值的【0.5%】年费率收取集合计
                 划管理费。2、托管费:托管费按集合计划资产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0.02%】
                 的年费率计提。3、管理人的业绩报酬:(1)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每期业绩报
费用的计提标准   酬计提基准 R0 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若管理人未公告新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则沿用上期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2)业绩报酬计提比例:业绩报酬计提比例
                 不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 60%,具体业绩报酬计提比例以管理
                 人公告为准。
                 1、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单位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2、在符合本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计划管理人可根据计划运作情况选择在存
收益分配原则
                 续期内进行收益分配,计划成立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3、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集合计划的清算小组。(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负责本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集合计划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集合计划清算程序。(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
清算             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并组织清算本集合计划
                 财产;(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3)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4)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5)制作清算报
                 告;(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7)对计划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和办理相关账户注销事宜;(8)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清算结果报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
                 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不可
                 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
                 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
                 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机
                 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一方因不
                 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
                 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
                 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
                 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
违约责任         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
                 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
                 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5)本合同当事人应保证向本合同另一方
                 提供的数据、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该方提供的信息和
                 数据不真实或不完整是由于另一方提供的数据或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所
                 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初始过错方承担。(6)管理人及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给集合计划资产造
                 成的损失等。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
                 的,应当继续履行。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
                 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4、由于
                 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
                     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
                     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
                     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
                     关事宜。7、委托人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对集合计划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此
                     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相关责任。

           6.产品名称:天风证券恒远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与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天
       风证券恒远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天风证券恒远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别             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方式         开放式
               (1)固定收益类资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在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场交易
               的债权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
               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
               向债务融资工具、可转债、可交换债、银行间和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ABS)及资
主要投资方向及 产支持票据(ABN)的优先级份额(底层资产不得为资管产品)、债券回购、债券
投资范围       型基金、货币型基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2)权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含新
               股申购)、股票型基金;
               (3)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不含实物交割)。
               (1)固定收益类资产:占集合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为 80%(含)-100%;(2)权益
               类资产:占集合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为 0%-20%;(3)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国债期货
投资比例       和股指期货保证金账户权益占集合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为 0-20%。
               未来监管机构对上述限制有新规定的,本集合计划将按照新规定执行。本集合计划
               存续期间,投资者在此同意,为规避市场趋势风险等特定风险,投资于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 80%,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 80%。
风险等级       本集合计划的风险等级为 R2,属于中低风险。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 5 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条件后可以展期,
存续期限         出现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终止清算。管理人有权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
                 约定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并在指定网站公告。
                 1、封闭期: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除开放期及临时开放期以外其余均为封闭期,
                 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2、开放期:本集合计划每季度开放一次,具体开放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
参与和退出的开   人可根据资产配置安排和集合计划已有投资者利益的考虑进行额度控制。
放日和时间       本集合计划定期开放退出,投资者认购、参与份额的退出日为投资周期的到期日,
                 投资者可于当日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周期为 6 个月。如份额退出日投
                 资者未申请退出,则该份额自动进入下一投资周期。本集合计划份额对应的投资周
                 期内投资者不得退出该份额。
                 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或者其他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以保持本集
                 合计划整体流动性充足,其中开放退出期内资产组合中七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
流动性安排
                 值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实现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相匹
                 配。
                 1、托管人的托管费: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015%年
                 费率计提。
                 2、管理人的管理费: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50%年
                 费率计提。
费用的计提标准   3、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管理人以超额比例的方式提取业绩报酬,期间年化收益率
                 Rt 不高于期间加权平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收益率(R^*)时,管理人不计提业绩报
                 酬;期间年化收益率 Rt 高于期间加权平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收益率(R^*)时,业
                 绩报酬为年化收益率超过期间加权平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收益率(R^*)以上部分
                 的 60%。
                 (一)收益的构成:集合计划的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
收益分配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集合计划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开始组
                 织清算集合计划资产,成立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由管理
                 人和托管人组成并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并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1)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2)
                 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6)将清
                 算报告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7)对集
                 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一)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多方当事人共同行为给集合计划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
                 根据实际情况,由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
                 当事人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
                 损失等。3、管理人由于按照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
                 利而造成的损失等。(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够继
                 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三)资产管理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
                 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         (四)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集
                 合计划财产或投资者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五)一方当事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向
                 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六)在投资者的集合计划资产被司
                 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冻结的情况下,管理人和托管人没有义务代表投资者就针对
                 集合计划资产所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但是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七)
                 如果管理人和托管人其中一方违约,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就直
                 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可接受集合计划投资者委托向违约方追偿;如果管理人和
                 托管人两方都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实际情况,
                 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或赔偿责任,双方互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产品名称:兴银基金-福安 10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3 日与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兴银基金-
       福安 10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兴银基金-福安 10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类别           固定收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方式       开放式
               本计划可投资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包
               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
投资范围       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
               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
               本计划可以投资管理人发行并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本计划投资于全部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合计高于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80%,穿透投资于
投资比例       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总资产的 80%,穿透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持仓合约价值的合计比例不高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 10%
产品风险等级   本计划属于 R3 风险投资品种。

存续期限       本计划存续期限为 3 年。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资产组合流动性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相匹配,根据资产委托
流动性安排
               人的追加提取,及时调整资产组合的资产配置。
               1、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 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
               值的 0.14%年费率计提。
               2、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费用的计提标   的 0.01%年费率计提。
准             3、业绩报酬:本计划自成立日起,于委托人份额提取时或合同终止时,对每笔提取份
               额或终止时持有的份额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提取日或终止日,当成立日或
               该笔份额追加日孰晚至计提日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 5.35%时,提取超过部分的 5%作为
               业绩报酬,业绩报酬从提取金额或者清算金额中扣除。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大于 1.00 元时,管理人可根据投
               资运作情况决定是否向委托人分配收益,且分配后净值不得低于 1.00 元,每一计划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具体分配方案、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在符
收益分配原则   合有关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2、资产管
               理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具体以管理人通知为准。3、管理人在每个收益分配
               基准日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收益分配。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1)本合同终止时,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财产;(2)对资产管理计
清算
               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
               (5)对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一、本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违约责任       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按过错原则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承担
               赔偿责任。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管理
               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4、在计划
              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
              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
              失的;5、管理人和/或托管人因所引用的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6、委托人理解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
              托管面临本合同、风险揭示书中列举的各类风险,管理人及托管人就委托财产面临的上
              述固有风险免于承担责任。三、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
              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
              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
              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委托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五、由于管理人、托管人
              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六、本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8.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8 日追加 3000 万购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
       兴银基金-福安 10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情况同以上第 7 项内容。

           9.产品名称:中国农业银行“本利丰步步高”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

           受托方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中国农业
       银行“本利丰步步高”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本利丰步步高”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

风险评级              低
理财期限              3653 天(取决于产品实际到期日)
产品类型              保本浮动收益型
                      个人: 20 万(不含)以下,对公: 1000 万(不含)以下:1 — 6 天:
                      1.15% ,7 —30 天:1.35%,31 — 60 天:1.55%,61 — 180 天:1.70%,
                      181 天及以上:1.85%。
                      个人:20 万(含)— 100 万(不含),对公:1000 万(含)— 1 亿(不
                      含):1 — 6 天:1.20% ,7 — 30 天:1.40%,31 — 60 天:1.60%,
                      61 — 180 天:1.75%,181 天及以上:1.90%。
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
                      个人:100 万(含)以上,对公:1 亿(含)以上:1 — 6 天:1.25% ,7
(扣除各项费用后)
                      — 30 天:1.45%,31 — 60 天:1.65%, 61 — 180 天:1.80%, 181 天
                      及以上:1.95%。
                      (中国农业银行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及投资运作情况进行调整,如遇调整,自新
                      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生效日(含)后,所有新申购和存续资金均适用新预期
                      最高年化收益率。具体产品收益计算以及信息披露方式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产
                      品收益计算”及“信息披露”等部分。)
募集开始日            2016 年 09 月 20 日

募集结束日            2016 年 09 月 22 日
产品起息日            2016 年 09 月 23 日
                     2021 年 12 月 24 日(中国农业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客户需求延长产
产品到期日
                     品到期日)
                     自本产品起息日(含)至产品赎回到账日(不含)或到期日(不含)或提前
实际理财天数
                     终止日(不含)的自然天数。
                     本理财产品由中国农业银行为投资人提供到期本金担保,100%保障投资者本
本金保证
                     金安全。
申购开放期及开放时   每个银行工作日为开放期,开放期的 00:00 至 17:00(含)为申购开放时
段                   段。非申购开放时段的时间均可提出预约申购申请或预约追加申购申请。
                     每个银行工作日为开放期,开放期的 5:00-15:00(含)为赎回开放时段。
赎回开放期及开放时
                     产品到期日不开放赎回。(单一账户每日赎回笔数最高为 30 次)非赎回开放
段
                     时段的时间均可提出预约赎回申请。
                     本理财产品资金由资产管理人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回购、
                     较高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交易所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可转债、货
                     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风险类其他基金,低风险同业资金业务、通过
                     掉期锁定风险和收益的本、外币货币资金市场工具、商业银行或其他符合资
                     质的机构发行的固定收益型产品、收益权、委托类资产(含前期已成立的存
投资范围             量委托贷款,以及委托债权投资,券商、基金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等),以及符
                     合监管要求的信托计划、及其他投资品种。其中,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占
                     比约为 20-60%,回购、拆借与现金资产占比约在 10-50%,同业存款等同业
                     业务占比约 10-30%,理财融资项目类资产占比约为 10-20%,以上投资比例
                     在(-10%,10%)区间内浮动,我行根据相关投资市场走势动态调整资产组
                     合配置。若投资比例超出该浮动范围,我行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披露;若客
                     户不接受,可选择赎回本产品。
                     产品存续期间,依实际运作情况计算客户投资收益,满足一定条件时本产品
                     预期获得相应的年化收益率,超出最高年化收益率及各项费用的部分资产管
投资收益
                     理人有权将其作为浮动管理费用。本产品计息基础为实际理财天数/365,本
                     金及累计收益在客户赎回/产品提前终止/产品到期一次性支付。
                     募集期内(起息前一日除外)投资者理财资金计活期利息;申购开放时段的
                     申购于当日起计付理财收益;非申购开放时段的预约申购/预约追加申购于下
计息说明             一银行工作日起计付理财收益;每笔追加申购资金根据对应的收益区间单独
                     计息,不与原有资金累加;清算期内理财资金不计付利息;赎回到账日/到期
                     日/提前终止日不计付理财收益。
                     理财收益=理财资金×对应到期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精确到小
                     数点后 2 位,具体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派发为准。
                     如遇我行调整收益率,则采取分段计息方式:自新收益率生效日(含)后,
产品收益计算         所有新申购和存续资金均从生效日开始采用新收益率。
                     单笔申购资金可全部或部分赎回,赎回资金的收益率按照赎回时的可赎回金
                     额及持有期限(自购买时开始计算)对应档位计算。不同笔申购资金项下的
                     资金不累加,赎回时的收益率分别计算。
                     托管费:0.05 %/年,由托管人按日收取。销售管理费:0.10 %/年。投资管理
                     费:0.20 %/年本产品无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产品存续期间如遇管理费
各项费用             率调整,将分段计收管理费。即调整生效日之前适用原管理费率,调整生效
                     日及之后适用新管理费率。上述管理费率为含税费率,直接从理财资管计划
                     中收取。
                     产品募集期及存续期间只接受客户在开放期内发出申购和赎回申请,投资者
提前终止权           不能在赎回生效日前赎回理财资金,如出现《协议》第八条约定的情况或如
                     下情形,中国农业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时,中国农
                      业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2.中国农业银行认为有必要提前终止本理财
                      产品,以有效保护大多数投资者利益的其他情形。
                      农业银行有权在提前终止日行使提前终止权,终止此产品。
                      提前终止时,本理财产品依产品实际投资收益率和实际理财天数进行清算,
                      具体以农业银行相关公告为准。
提前终止收益及清算    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即为实际终止日。如果中国农业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
                      品,中国农业银行将在提前终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划
                      转至投资者原账户。

            10.产品名称:财富证券财富 12 个月定期开放(001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受托方名称: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 日与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财富证券财富
       12 个月定期开放(001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财富证券财富 12 个月定期开放(001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                 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债权类资产: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
                     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金融债(包括政策性金融债、金融机构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含大公募、小公募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逆回
                     购、中期票据(含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
投资范围
                     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包括私募品种)、证券
                     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如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
                     等)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2)资产管理产品: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3)股权类资产:因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
                     转股、交换股票而形成的标准化股权类资产;(4)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国债期
                     货;(5)本集合计划可参与证券正回购业务。
                     (1)债权类资产和资产管理产品: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穿透
                     计算最终投向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2)股权类资产、金融衍生品类
投资比例
                     资产账户权益: 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0-20%;(3)本集合计划参与证券
                     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 10 年。出现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
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可提前终止。
                     1、封闭期:本集合计划除开放日外均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
                     务。
                     2、开放期:本集合计划定期开放。首个固定开放日为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其后每个运作周期满 12 个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
封闭期、开放期及流
                     固定开放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开放日,委托人可以
动性安排
                     申请退出,也可以依法参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具体开
                     放期并公告。由于合同变更、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变动等法律法规认可的
                     情形下,管理人可设置临时开放期,临时开放期原则上只能办理退出、不能参
                     与,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期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3、流动性安排:管理人将对集合计划的流动性进行安排,在开放退出期内,本
               集合计划资产组合中七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得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
               值的 10%。
风险等级       本集合计划整体风险等级为 R2(中等偏低风险)
               1、托管费: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 0.02%。2、管理费:本集合计划的年
               管理费率为 0.5%。3、业绩报酬计提方法:在业绩报酬计提日,集合计划委托
               人所持每笔份额在每个运作周期内的年化收益率大于该运作周期的业绩报酬计
费用支付标准
               提基准时,管理人计算应收取业绩报酬的每笔集合计划份额在每个运作周期的
               年化收益率(R),对超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持有期差额收益按【60%】比例
               计提为业绩报酬。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
               行当年收益分配;3、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
收益分配原则
               托人自行承担;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条件
               和时间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集合计划达到终止条件管理人应通知托管人准备进入清算程序。自集合计划
               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
               布;3、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
               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
               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
               计划专用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4、对于由计划
               交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单元保证
               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届时,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及时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
               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
清算           资金账户。5、若本集合计划因为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管理
               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管理人可
               制定延期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
               理人应根据延期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在可流通变现后
               进行延期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
               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若届时满足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管理
               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十三章的约定提取业绩报酬。6、管理费、托管费计提规则
               是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下一日计提,对于集合计划最后一日费用则以当日
               资产净值为基数在当日计提。延期清算期间,本集合计划管理费、托管费将按
               照本合同第十三章的约定计算,并于延期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7、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条中的清偿顺序分配集合计
               划剩余财产;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
               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不可
               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
违约责任
               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
               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登记机构非正
               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不可预测或无法控
             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此外,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或无法避免或无法抗拒的技术原因亦属于不可抗力等。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
             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
             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及其他当事人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
             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
             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
             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的生效指令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
             的损失;(5)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
             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6)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一方不因
             另一方的失职行为而给集合计划财产或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
             任。(7)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变更。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
             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
             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
             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
             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暂停或
             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管理人、托管人的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资产或
             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
             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
             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
             关事宜。7、委托人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对集合计划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此
             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委托人的集合
             计划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和查封的情况下,管理人和托管人没
             有义务代表委托人就针对集合计划资产所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但
             是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1.兴银基金-福安 9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

    本计划可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
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货
币市场基金、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其中,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计划可以投资管理人发行并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2.华泰如意宝 1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依法发行的各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债券
逆回购、央票、金融债、企业债、债券型基金、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保险资管
产品、收益凭证、场外期权等证监会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本计划投资的各类资
管产品仅限于投资各类标准化资产。

    3.方正中期艾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

    (1)固定收益类资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交易所上市
的可转换债券;

    (2)权益类资产: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融资融券;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提供的标准期货合约。

    4.财信证券麓山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

    (1)股权类资产:上市公司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标准化股权类资产;

    (2)债权类资产: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
包括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同业存款、大额
存单)、同业存单、中央银行票据、资产属性为债权的永续债、资产属性为债权
的可转债、可交换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资产支持证券(具体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逆回购和经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的其他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3)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非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
产品(本集合计划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投资
的非标准化资产的具体投资标的);

    (4)现金。

    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及债券逆回购。

    5.华泰紫金投融睿盈 9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
    (1)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作为资金融出方)、现金、
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交易所回购、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次级债、永续债、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保本型收益凭证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国
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

    (2)权益类资产:本集合计划可持有可转债转股、可交换债换股所得的股
票,但不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场外衍生品。

    6.天风证券恒远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

    (1)固定收益类资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在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
场交易的债权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企
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可转债、可交换债、银行间和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
(ABS)及资产支持票据(ABN)的优先级份额(底层资产不得为资管产品)、
债券回购、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标准
化债权类资产;

    (2)权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
股票,含新股申购)、股票型基金;

    (3)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不含实物交割)。

    7.兴银基金-福安 10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及兴银基金-福安 10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追加)资金投向

    本计划可投资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
易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现金。
    本计划可以投资管理人发行并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8.中国农业银行“本利丰步步高”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资金投向

    本理财产品资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回购、较高信用等级
的信用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交易所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可转债、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
基金、低风险类其他基金,低风险同业资金业务、通过掉期锁定风险和收益的本、
外币货币资金市场工具、商业银行或其他符合资质的机构发行的固定收益型产
品、收益权、委托类资产(含前期已成立的存量委托贷款,以及委托债权投资,
券商、基金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等),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信托计划、及其他投资
品种。

    9.财富证券财富 12 个月定期开放(001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

    (1)债权类资产: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
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
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金融债(包括政策性金融债、金融机构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含大公募、小公募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
逆回购、中期票据(含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可
转换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包括私募品种)、
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如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
据等)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2)资产管理产品: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3)股权类资产:因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转股、交换股票而
形成的标准化股权类资产;
    (4)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国债期货;
    (5)本集合计划可参与证券正回购业务。

    (三)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将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对理财产品投资严格把关,谨慎决策,公司选择
的上述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不高,预期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较小,符合公司内部资
  金管理的要求。在理财期间,公司将与产品发行方保持紧密联系,跟踪资金的运
  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保证资金安全。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1. 兴银基金-福安9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兴银基金-福安10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兴银基金-福安10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追加)受托
  方均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基金”)。

         (1)兴银基金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                  主要股东及实际     是否为本次
 名称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                主营业务
                                   (万元)                      控制人          交易专设

                                              基金募集、基   华福证券有限责

                                              金销售、特定   任公司(76%)、
兴银基
                                              客户资产管     国脉科技股份有
金管理    2013年10
                      张贵云        14,300    理、资产管理   限公司(24%)。        否
有限责     月25日
                                              和中国证监     实际控制人为华
任公司
                                              会许可的其     福证券有限责任

                                              他业务。       公司。

         (2)兴银基金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2020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                      102,316.29                      101,906.07


          净资产                       87,303.34                       88,851,08


           项目                 2020年1-9月(未经审计)        2020年1-12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7,546.28                       23,554.65
        净利润                         7,500.08                          9047.81


       兴银基金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 华泰如意宝1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泰紫金投融睿盈9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受托方均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产”)。

       (1)华泰资产基本情况

                                                                                   是否为
                  成立时   法定代   注册资本                          主要股东及
    名称                                            主营业务                       本次交
                    间     表人     (万元)                          实际控制人
                                                                                   易专设

华泰证券(上      2014年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
                                                                      华泰证券股
海)资产管理有    10月16   崔春     260,000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否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日                         管理业务。

       (2)华泰资产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


        总资产                       872,270.6126                     853,034.7390


        净资产                       740,471.2399                     703,956.0761


           项目                2020年1-9月(未经审计)          2019年1-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70,898.8873                     259,412.1929


        净利润                        36,515.1637                     130,814.1622


       华泰资产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方正中期艾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受托方为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方正中期”)。
             (1)方正中期基本情况


                              法定代   注册资本                          主要股东及     是否为本次
   名称          成立时间                                主营业务
                               表人    (万元)                          实际控制人       交易专设

                                                                         主要股东为

                                                                         方正证券股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   份有限公司

方正中期期货     2005年08                         货经纪、期货投资咨     ( 92.44%
                              姜志军   100,500                                              否
  有限公司           月09日                       询、资产管理;基金销   )。实际控

                                                  售。                   制人为方正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2)方正中期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2020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                      1,169,119.76                      1,292,150.40


             净资产                       133,995.81                        138,026.96


              项目                 2020年1-9月(未经审计)          2020年1-12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45,629.77                        64,568.30


             净利润                        8,582.94                         12,614.09


          方正中期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财信证券麓山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富证券财富12个月定期开放(001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受托方均为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信证
    券”)。
               (1)财信证券基本情况


                           法定代     注册资本                           主要股东及实际   是否为本次
   名称         成立时间                                 主营业务
                            表人      (万元)                               控制人        交易专设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

                                                  询;与证券交易、证券   主要股东为湖南

                                                  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财信投资控股有

财信证券有限    2002年08                          顾问;证券承销与保       限责任公司
                           刘宛晨    530,909.10                                                 否
 责任公司        月23日                           荐;证券自营;证券资   (96.49%)。实

                                                  产管理;融资融券;证   际控制人为湖南

                                                  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    省人民政府。

                                                  金融产品。

               (2)财信证券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2020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                    3,438,996.68                     5,169,560.50


                净资产                     809,259.72                      1,061,986.99


                 项目                2020年1-9月(未经审计)        2020年1-12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68,156.83                       209,765.38


                净利润                      50,782.38                        55,737.63


               财信证券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天风证券恒远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受托方为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资管”)。

               (1)天风资管基本情况
                               法定代       注册资本                         主要股东及实际   是否为本次
    名称          成立时间                                   主营业务
                                表人        (万元)                             控制人        交易专设

天风(上海)证
                  2020年08                                                   天风证券股份有
券资产管理有                    许欣       50,000.00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否
                    月24日                                                       限公司
   限公司

                 (2)天风资管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因受托方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一年,其控股方
           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已上市金融机构(证券代码:601162)。天风资
           管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
           在关联关系。
                 6.中国农业银行“本利丰步步高”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受托方为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已上市金融机构(证券代码:601288)。受托方符合
           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 万元


                     项目               2020年 9月 30日(未经审计) 2019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387,892.18                     382,672.23


                    负债总额                    129,760.60                     150,491.70


                    净资产额                    258,131.58                     232,180.53


                     项目                2020年 1-9月(未经审计)       2019 年 1-12 月(经审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27,992.24                      15,588.77
                    量净额
       截止2020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246,893,213.94元、交易性金融资产
 639,162,828.89元,以上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金额共计228,936,000
 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比例为92.73%,通过适度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
 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理财收益,不会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等造成重大影响,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二)委托理财的会计处理方式及依据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公司委托理财产品计入资产负债
 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流动资产,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

       五、 风险提示

       上述购买的理财产品主要为浮动收益型产品。受金融市场宏观政策影响,购
 买理财产品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受各种风险
 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会产生波动,理财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存机构意见

       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0年4月21日
 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
 产品的议案》,为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提升
 股东回报,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月之内有
 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20号、2020-030
 号及2020-038号公告。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
 财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理财产品类型   实际投入金额   实际收回本金   实际收益   尚未收回本金金额
      本金保障型收益
1                          8,000.00      8,000.00      165.7            8,000.00
          凭证


2      保本浮动收益       17,000.00      14,000.00     46.45            3,000.00


3     非保本浮动收益      83,269.34      5,875.74     982.58           77,393.60


        合计              108,269.34     27,875.74    1,194.73         88,393.60


          最近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                            88,393.60


最近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最近一年净资产(%)                    38.68


最近12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收益/最近一年净利润(%)                       3.54


               目前已使用的理财额度                               88,393.60


                尚未使用的理财额度                                61,606.40


                      总理财额度                                  150,000.00


注:(1)最近一年净资产指 2019 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最近一年净利润指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特此公告。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