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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华集团: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2021-04-17  

                        证券代码: 603989        证券简称:艾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1-038
转债代码:113504         转债简称:艾华转债
转股代码:191504         转股简称:艾华转股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五矿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金额:人民币5,000.00万元、人民币3,000.00万元、人民币
5,000.00万元、人民币1,000.00万元、人民币1,000.00万元、人民币5,000.00万
元、人民币5,000.00万元、人民币1,000.00万元、人民币5,000.00万元,共计
31,000.00万元。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方正证券睿选艾华2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兴
银基金-福安1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东证融汇艾华集团FOF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回报系列 850 期收益凭证(本金保障型浮动
收益凭证)、灵均中泰量化 30 专享领航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东证融汇艾
华集团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追加)、兴银基金-福安12号FOF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五矿信托-恒信日鑫83号-【6】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方正证券睿选艾华2
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追加)。

    委托理财期限:方正证券睿选艾华2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方正证
券睿选艾华2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追加)存续期限为10年,封闭期为180
个自然日内(不含当日),封闭期过后可不定期提取;兴银基金-福安11号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兴银基金-福安12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为3年,
无封闭期,可随时申购、赎回;东证融汇艾华集团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东证
融汇艾华集团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追加)存续期限为5年,锁定期为12个月,
可在锁定期结束后申请提取;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回报系列 850 期收益
凭证(本金保障型浮动收益凭证)存续期限为369天;灵均中泰量化 30 专享领
航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为20年,份额锁定期365天,锁定期过后可
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号、11号选择申购、赎回;五矿信托-恒信日鑫83号-
【6】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不超过12个月。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2020年4月21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司
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为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
加公司资金收益,提升股东回报,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使用最
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12月之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公
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2020-020号、2020-030号及2020-038号公告。

    一、 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
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资金来源

     委托理财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0年4月21日
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
产品的议案》,为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提升
股东回报,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月之内有
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20号、2020-030
号及2020-038号公告。
    1.在前次及此次授权下,公司自2021年3月3日至本公告日理财产品到期赎
回情况如下:
                                                     委托理财金                         赎回金额   收益                到期收回收   结构化   是否构成
 委托方     受托方       产品名称        产品类型                 起息日期   赎回日期                     年化收益率
                                                     额(万元)                         (万元)   类型                益(万元)    安排    关联交易


湖南艾华   中国农业   “本利丰步步高”
                                       保本浮动收                                                  浮动
集团股份   银行股份   开放式人民币理                    3,000     20210225   20210304    3,000                /           0.81       无        否
                                           益                                                      收益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财产品
           华泰紫金
湖南艾华   投融共赢 华泰紫金投融共
                                        非保本浮动                                                 浮动
集团股份   29 号集合 赢 29 号集合资产                  4,000      20200326   20210329    4,000              5.30%        63.05       无        否
                                          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资 产 管 理 管理计划
           计划
               2.在此次授权下,公司自2021年3月3日至本公告日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
        的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预计年化收   预计收益金额
   受托方名称           产品类型           产品名称          金额(万元)
                                                                              益率        (万元)
                                      方正证券睿选艾华 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
                     券商理财产品     号 FOF 单一资产管        5,000.00         /             /
公司
                                      理计划
                     其他类(基金公   兴银基金-福安 11 号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
                     司及其子公司资   FOF 单一资产管理         3,000.00         /             /
责任公司
                     产管理计划)     计划
                                      东证融汇艾华集团
东证融汇证券资产
                     券商理财产品     FOF 单一资产管理         5,000.00         /             /
管理有限公司
                                      计划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安泰回报系列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券商理财产品     850 期收益凭证(本       1,000.00     0.1%-6.8%     1.01-68.75
公司
                                      金保障型浮动收益
                                      凭证)
                                      灵 均 中 泰 量 化 3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私募基金产品     专享领航 6 号私募        1,000.00         /             /
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
                                      东证融汇艾华集团
东证融汇证券资产
                     券商理财产品     FOF 单一资产管理         5,000.00         /             /
管理有限公司
                                      计划(追加)
                     其他类(基金公   兴银基金-福安 12 号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
                     司及其子公司资   FOF 单一资产管理         5,000.00         /             /
责任公司
                     产管理计划)     计划

                                                                            信托单位业
                                      五矿信托-恒信日鑫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
                     信托理财产品     83 号-【6】集合资金      1,000.00     绩比较基准       57
公司
                                      信托计划
                                                                              5.7%
                                      方正证券睿选艾华 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
                     券商理财产品     号 FOF 单一资产管        5,000.00         /             /
公司
                                      理计划(追加)

                                                             参考年化收益    预计收益    是否构成关联
    产品期限            收益类型          结构化安排
                                                                  率         (如有)        交易
存续期限为 10 年,
封闭期为 180 个自       浮动收益              无                  /             /             否
然日内(不含当
日),封闭期过后可
不定期提取。
存续期限为 3 年,
无封闭期,可随时      浮动收益         无              /           /             否
申购、赎回。
存续期限为 5 年,
锁定期为 12 个月,
可在锁定期结束后      浮动收益         无              /           /             否
申请提取。
存 续 期 限 为 369
天。                 保本浮动收益      无              /           /             否
存续期限为 20 年,
份 额 锁 定 期 365
天,锁定期过后可
在每季度最后一个      浮动收益         无              /           /             否
月的 10 号、11 号
选择申购、赎回。
存续期限为 5 年,
锁定期为 12 个月,
可在锁定期结束后      浮动收益         无              /           /             否
申请提取。
存续期限为 3 年,
无封闭期,可随时      浮动收益         无              /           /             否
申购、赎回。

不超过 12 个月。      固定收益         无              /           /             否
存续期限为 10 年,
封闭期为 180 个自
然日内(不含当        浮动收益         无              /           /             否
日),封闭期过后可
不定期提取。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针对投资风险,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誉好、合规
        性高、资金安全保障力强的发行机构。公司持有的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不能用
        于质押。
             2.建立投资台账,及时跟踪、分析各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
        旦发现或判断可能出现不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各项理财品的投资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应
       对具体投资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
       专门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该项授权下的具体投资情况及相应的损
       益情况。

            二、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方正证券睿选艾华 2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 日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方正证券睿选艾
       华 2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方正证券睿选艾华 2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类别              证券公司固定收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为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FOF)。
                  开放式。
                  本计划委托人可不定期追加委托资金,但应至少于拟追加资产之日前 5 个工作日向管
运作方式          理人发送《委托资产交付通知书》。本计划自成立之日起 180 个自然日内(不含当日)
                  委托人不可提取委托资金;180 个自然日后委托人在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管理人,
                  并与管理人达成一致后,可不定期提取委托资金。委托人提取委托资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本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提取或部分顺延提取。
                  本计划投资于银行存款(含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本计划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合
投资方向          法成立的、以二级市场证券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为主要投资标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
                  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子公
                  司资产管理计划、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
                  的私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产品;本计划不参与债券正回购。
                  (1)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资管产品市值之和占计划资产比例不低于 80%;(2)固定
                  收益类资产(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私募资管产品的各项资产)市值不低于计
投资比例          划总资产的 80%(含);(3)本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0%。本计划投资于私
                  募资管产品的,根据上述产品管理人投资组合披露频率,按照穿透原则及时并监控更
                  新本计划投资资产比例。
产品风险等级      本单一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为 R3。

存续期限          10 年,经委托人、托管人和管理人三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结束,到期可展期。
                  1、管理费:交付初始委托资产及存续期间追加委托资产时,管理人对初始委托资产、
费用的计提标准    追加委托资金按 1%的比例收取一次性管理费。
                  2、托管费:本计划的托管费为 0.02%/年。
                3、业绩报酬:
                         期间年化收益率                     业绩报酬 V

                           R<5.3%                  V 0

                           5.3%≤R                 V=B×(R-5.3%)×50%×T      365

收益分配        本计划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计划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均未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各方
展期
                达成一致,本计划自动展期 1 年,以此类推。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进入清算阶段后,自本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由资产管理
                人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开始清算程序。
                清算程序:(1)计划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清算程序,并由计划清算小组将终止
                事项向委托人披露;(2)计划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计划资产;(3)计划清算小组对计划
                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4)计划清算小组对计划资产进行估价;(5)计划清算小组对
                计划资产进行变现;(6)计划清算小组出具计划清算报告(7)计划清算小组披露计划
                清算报告;(8)清算报告披露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9)计划清
清算            算小组注销计划相关账户;(10)管理人应当在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
                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并通知委托人完成清算财产的分配,
                本计划清算办理完毕。本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管
                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11)若本单一计划在终
                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
                认可,并通知委托人。管理人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
                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12)
                本计划清算完毕,本资产管理合同终止。
                (一)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
                给委托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因
                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
                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任一方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阻
                碍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律法规、重大政策和监管机构规定
                的改变或调整、有关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的系统发生故障、战争、自然灾害、突发
                性公共事件等。2、管理人和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违约责任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损失等。4、托管人对于不在其保管和实际控制范围内的委托资产中债券、
                证券等有价证券等实物及其收益的毁损造成的损失。(二)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
                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三)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
                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产品名称:兴银基金-福安 11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4 日与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兴银基金-
       福安 11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兴银基金-福安 11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类别           固定收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方式       开放式
               本计划可投资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包
               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
投资范围       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
               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
               本计划可以投资管理人发行并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本计划投资于全部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合计高于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80%,穿透投资于存
投资比例       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总资产的 80%,穿透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商
               品及金融衍生品持仓合约价值的合计比例不高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 10%。
产品风险等级   本计划属于 R3 风险投资品种。

存续期限       本计划存续期限为 3 年。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资产组合流动性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相匹配,根据资产委托
流动性安排
               人的追加提取,及时调整资产组合的资产配置。
               1、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净值的 0.14%年费率计提。
               2、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费用的计提标   净值的 0.01%年费率计提。
准             3、业绩报酬:本计划自成立日起,于委托人份额提取时或合同终止时,对每笔提取份
               额或终止时持有的份额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提取日或终止日,当成立日或
               该笔份额追加日孰晚至计提日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 5.2%时,提取超过部分的 5%作为业
               绩报酬,业绩报酬从提取金额或者清算金额中扣除。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大于 1.00 元时,管理人可根据投资
               运作情况决定是否向委托人分配收益,且分配后净值不得低于 1.00 元,每一计划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具体分配方案、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在符合
收益分配原则   有关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2、资产管理
               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具体以管理人通知为准。3、管理人在每个收益分配基
               准日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收益分配。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1)本合同终止时,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财产;(2)对资产管理计
清算
               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
               (5)对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一、本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按过错原则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承担
               赔偿责任。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管理
               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4、在计划
违约责任
               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
               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
               失的;5、管理人和/或托管人因所引用的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6、委托人理解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
               托管面临本合同、风险揭示书中列举的各类风险,管理人及托管人就委托财产面临的上
               述固有风险免于承担责任。三、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
               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
              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
              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委托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五、由于管理人、托管人
              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六、本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3.产品名称:东证融汇艾华集团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5 日与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东证融
       汇艾华集团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东证融汇艾华集团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类别              固定收益类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开放式
                  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追加开放期以每满 1 个月后对日为基准日,前后浮动不超
                  过 10 个工作日,追加开放期为 1 个工作日,投资者可于追加开放期提出追加申请,
                  具体追加开放期(追加确认日)以《委托财产追加申请书(第 i 期)》确认的追加
运作方式
                  日期为准。
                  投资者每笔委托财产设定锁定期,锁定期为投资者委托财产追加确认日(初始委
                  托财产为本计划成立日)起至 12 个月后对日为基准日,前后浮动不超过 10 个工
                  作日止。投资者可在每笔委托财产锁定期结束后申请提取该笔委托财产。
                  (1)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地方政府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融)、中
                  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次级债(含二级资本债)、资产支持证券、银
                  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
                  款)、债券回购(包括债券正回购和债券逆回购)、同业存单、大额可转让存单、
                  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2)上市公司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中小板、
                  科创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投资方向
                  含新股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优先股)、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交易型指数
                  基金(ETF、LOF)。(3)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交易所期权。(4)接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资产管
                  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及其他受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1)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融)、
                  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次级债(含二级资本债)、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
                  存款)、债券逆回购、同业存单、大额可转让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占
投资比例
                  本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80-100%;(2)除上述债权类资产以外的其他类资产占
                  比不超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的 20%;(3)投资金融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占
                  本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20%(不含 20%),或衍生品账户权益占本计划资产
                  总值的比例不超过 20%;(4)投资于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
                  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
                 计划、证券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
                 产管理产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及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
                 的资产管理产品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80-100%;(5)本计划可以参与证券
                 回购,但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计划净资产的 200%。
                 投资者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在本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证券期货市场异
                 常波动、证券期货市场或本计划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事件、证券期货市场或本计
                 划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等特定风险,本计划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
                 计划总资产 80%,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 80%。
                 本计划属于中风险投资品种。本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风险
风险等级
                 等级。
                 本计划存续期限为【5】年,从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算。管理人有权在资产全部
存续期限
                 变现后提前终止资管合同,本合同提前终止时本计划存续期提前届满。
                 投资者的追加、提取申请应与本计划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相匹配。如投资者
流动性安排       申请提取委托财产时,本计划存在未变现资产的,管理人有权延期支付或以委托
                 财产现状方式向投资者返还。
                 1、管理人的管理费: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计提托管费。在整个委托期间,以
费用的计提标准
                 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为基数,按 0.02%(年化)的费率标准计提托管费。
                 3、业绩报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1、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计划净值减去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本金金额;2、计划
                 存续期间,符合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投资者可以向管理人申请分配收益,经管理
收益分配原则     人确认后,本计划可以向投资者进行收益分配;3、本计划存续期内,收益分配的
                 次数不超过 50 次,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10%】。4、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负责委托财产的清算,并在本计划终止之日后 10 个工作
                 日内编制并向投资者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财产清算报告。如投资者及托管人在收到
                 委托财产清算报告后 2 个工作日内未予以回复,则视同投资者和托管人无异议。
清算
                 投资者和托管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委托财产清算报告后 2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如投资者和托管人对委托财产清算报告均无异议,则托管人和管理人就清算报告
                 所列事项解除责任。管理人应当在本计划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对因此给
                 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属当事人双方或多方
                 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
                 生下列情形,当事人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2、管理人及/或托管人按照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损失;3、管理人按照本合同规定
                 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损失;4、管理人及托管人对交由证券公
                 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财产及收益,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
                 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方承担。5、投资者未能事前就其
违约责任
                 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管理人致使委托财产发生违规投
                 资行为的,由投资者承担相关责任。6、投资者理解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
                 面临本合同第十九章中列举的各类风险,管理人及托管人就委托财产面临的上述
                 固有风险免于承担责任,管理人存在过失或故意导致的除外。(二) 在发生一方
                 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三) 本合同当事
                 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
                 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产品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回报系列 850 期收益凭证(本
       金保障型浮动收益凭证)

           受托方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7 日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协议(柜台市场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回报系列
       850 期收益凭证产品说明书(本金保障型浮动收益凭证)》,具体内容如下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回报系列 850 期收益凭证(本金保障型浮动收益
名称
                     凭证)
凭证代码             【SMN981】
                     若投资人持有该收益凭证至到期日,则可获得期初凭证认购金额及与挂钩标的
凭证收益
                     表现相关的浮动收益,约定浮动收益率(年化)的区间为 0.1%至 6.8%。
凭证存续期           [369]天,即起始日(含)至到期日(不含)的自然日天数。
                     2021 年[4]月[7]日,逢节假日顺延;若本期收益凭证募集期限提前终止或延长,
起始日
                     实际起始日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公告为准。
                     2022 年[4]月[11]日,逢节假日顺延;若本期收益凭证募集期限提前终止或延长,
到期日
                     实际到期日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公告为准。
期间申购/赎回        本期收益凭证到期日前,投资人不得向中信证券申购或赎回收益凭证份额。

风险等级             R2-中低(发行人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挂钩标的             中证小盘 500 指数(指数代码:000905.SH)
                     挂钩标的收盘价格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中证小盘 500 指数收盘价为准;中
收盘价格
                     证小盘 500 指数的证券代码为 000905
                     本协议项下收益凭证募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乙方正常经营过程中所需的流动
募集资金用途
                     性资金或其他合法用途。
                     (一)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即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所作声明或保证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
                     对由此导致的收益凭证交易延误、中断、终止及甲方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有权单方终止双方的交易关系。(三)因甲方违反双方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违约
                     解除本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乙方未按
                     本协议、《产品说明书》约定向甲方兑付收益凭证本金和收益的,乙方应向甲方
违约责任
                     采取如下赔偿方式:因乙方违约而未能按约定向甲方支付收益凭证本金或收益
                     的,乙方除继续承担应付未付的收益凭证本金或收益的偿付义务外,还将自本
                     期 收益 凭证 的终 止兑 付日 起, 对应 付未 付的 收益 凭证 本金 或收 益按 每日
                     【0.02%】的利率向甲方计付滞纳金,直至乙方全部偿付应付未付的收益凭证
                     本金或收益之日止。但是,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在本期收益凭证到期后乙方无
                     法正常支付收益凭证本金和收益的,乙方免除承担上述滞纳金的义务。

           5.产品名称:灵均中泰量化 30 专享领航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受托方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7 日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灵均中泰量化 30
       专享领航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灵均中泰量化 30 专享领航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             20 年

结构化安排           无结构化安排

份额的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为 1%
                     1.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放日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约定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固定开放日:本基金固定开放期为每个自然季度最后一个月的 10 号和 11 号
                     (如遇非交易日顺延)。本基金固定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以下简称“第一个
                     开放日”)仅办理申购业务(为满足募集办法关于二十四小时冷静期的要求,本
                     开放日仅办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业务,销售机构不对注册登记机构发出申购、
                     赎回申请);本基金固定开放期的的第二个开放日(以下简称“第二个开放日”)
                     开放申购、赎回(此开放日的申购指销售机构将通过投资冷静期要求并回访确
                     认成功的申购申请和管理人将自行销售份额中不适用投资冷静期与回访的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提交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赎回指基金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赎回
                     申请)。本基金自成立后对投资者的每笔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红利转投资所获得
                     的基金份额除外)按持有时间设置锁定期,锁定期为 365 天(含)。其中,投资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从基金成立日起计算至赎回确认日;投资者申购
及时间               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从申购确认日起计算至赎回确认日。每笔认购/申购的基
                     金份额在锁定期内的开放日(包括固定开放日及临时开放日)禁止赎回。
                     2.当发生以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设置临时开放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
                     有关政策发生变化以及其他情形需要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能够公平保护所有
                     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基金投资运作需求、为维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流动性管理等。
                     临时开放日原则上只能安排赎回,不得安排继续申购(临时开放日可能存在计
                     提业绩报酬的情况)。基金管理人设置临时开放日时,应当确保不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和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并且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触发情形,外包服务机构(如有)和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设置进行
                     业务办理,对此不进行审核,也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基金管理人增设
                     临时开放日须提前通知外包服务机构(如有)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增设
                     临时开放日的,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披露信息方式向全体基金投资者进行信
                     息披露,由于基金管理人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披露义务而导致的后果,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 1%。
                     申购费=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2.赎回费用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根据份额持有时间分段收取,持有时间小于 730 天且不低于
                     365 天的份额,赎回费率为 1%;持有时间大于等于 730 天的份额,赎回费
                     率为 0。
                     赎回费=(赎回价格×赎回份额-应计提的业绩报酬(如有))×赎回费率
                     1.灵均中泰量化 30 专享领航运作 X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X=1,2,3…N);2.
投资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
               理人发行且有托管机构托管的或有具有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试点资格的证券
               公司进行综合托管的私募基金;3.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基金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如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需取得特定
               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基金管理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
业绩比较基准   无业绩比较基准
               1.管理费。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 2%。计算方法如下:H=E×年管理费率
               ÷N
               2.托管费。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 0.01%。计算方法如下:H=E×年托管费
               率÷N
费用计提方法
               3.外包服务费。本基金的年外包服务费率为 0.01%。计算方法如下:H=E×
               年外包服务费率÷N
               4.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如有)。本基金在业绩报酬提取日,基金管理人可
               提取基金增值部分的 20%作为业绩报酬。
               1.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存续期内收益分配比例、分配金额由
               管理人确定,分配次数一年不超过两次,如进行收益分配,分配时间原则上为
               每年 3 月 11 日、9 月 11 日(遇节假日顺延),实际分配时间及分配方案由
               管理人决定;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投资
收益分配原则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同类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6.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
               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清算小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接管非
               现金类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接管托管账户内现金类基金资产;2.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3.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价和变现,除非取得全体基金投资者书面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财产
               处于可变现状态时及时完成资产的全部变现,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监督义务
清算
               和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将基金财产进行变现造成基金投资者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由基金管理人制作清算报告,由基金托
               管人对清算报告财务数据进行复核;5.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及时将清算报告向基金投资者进行披露;7.基金清算完
               毕,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基金业协会进行清算报告报备。
               (一)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
               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
               害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1.基
               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
               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3.本合同各方应保证本合同规定必须
违约责任
               由其提供的信息、数据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该当事人方
               提供的信息和数据不真实或不完整是由于本合同任何另一方提供的信息不完整
               和不真实所造成的,由此导致的后果由初始过错方承担,该当事人不承担违约
               责任。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未执行预警线、止损线约定及对基金管理人
               挪用基金资产、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资产带来的损失等。5.本
               合同各方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中登公司、经纪商等)发送或
               提供的数据错误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6.不可抗力。(二)在发生一方
                     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
                     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
                     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
                     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
                     承担。(三)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的(包括但不限于为本
                     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
                     务),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的
                     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违反服务协议、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原因给基金财产
                     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再按照服务协
                     议约定与服务机构进行责任分配与损失追偿。(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五)一方依据本合同向
                     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六)基金托管人仅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
                     关责任及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投资者明确介绍并说明基金托管人所承担
                     的职责与义务,不得对基金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更不得以基金
                     托管人名义或利用基金托管人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
                     动。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
                     任,并赔偿因此给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七)如基金管理人涉嫌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与本基金相关协议的约定,或未及时支付托管外包费用,
                     或出现可能给基金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资格
                     被取消、到期不清盘、流动性不足、资产管理类标的资产出现暂停估值或净值
                     更新不及时等情形),基金托管人可视情况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1.要
                     求基金管理人进行改正并提供整改报告或证明材料;2.拒绝支付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及业绩报酬;3.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4.要求基金管
                     理人暂停开放申购、赎回;5.暂停估值复核、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复核工作;6.暂
                     停基金补充合同的签订;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终止或解除基金合
                     同;8.按照监管规定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基金托管人
                     有权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措施,并非必须采取以上措施。基金托管人不因采取
                     或不采取以上措施而承担由此导致的任何责任。

           6.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7 日追加 5,000 万购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的东证融汇艾华集团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情况同以上第 3 项内容。

           7.产品名称:兴银基金-福安 12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8 日与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兴银基金-
       福安 12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兴银基金-福安 12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类别                 固定收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方式             开放式。
                     本计划可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国
投资范围
                     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
                 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货
                 币市场基金、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其中,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
                 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计划可以投资管理人发行并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本计划投资于全部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合计高于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80%,穿透
投资比例
                 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总资产的 80%。
风险等级         本计划属于 R2 风险投资品种。
存续期限         本计划存续期限为 3 年。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资产组合流动性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相匹配,根据
流动性安排
                 资产委托人的追加提取,及时调整资产组合的资产配置。
                 1、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0.14%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资产管理计划年
                 管理费率为 0.14%
                 2、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0.01%
费用的计提标准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资产管理计划年
                 托管费率为 0.01%
                 3、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提取日或终止日,当成立日或该笔份额追加日孰晚至计提日
                 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 5.2%时,提取超过部分的 5%作为业绩报酬,业绩报酬从
                 提取金额或者清算金额中扣除。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大于 1.00 元时,管理人可
                 根据投资运作情况决定是否向委托人分配收益,且分配后净值不得低于 1.00
                 元,每一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具体分配方案、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时间
收益分配原则     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在符合有关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资产管理计划收
                 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2、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具体以管
                 理人通知为准。3、管理人在每个收益分配基准日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收益分配。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1)本合同终止时,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财产;(2)
清算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价和变
                 现;(4)制作清算报告;(5)对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一、本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
                 的,应当继续履行。二、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在履行各自职责的
                 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
                 应按过错原则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
                 免责:1、不可抗力;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
违约责任
                 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
                 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
                 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
                 的;5、管理人和/或托管人因所引用的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6、委托人理解委托财产的
                 投资、运作、托管面临本合同、风险揭示书中列举的各类风险,管理人及托管
                 人就委托财产面临的上述固有风险免于承担责任。三、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
                     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
                     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委
                     托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五、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
                     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六、本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
                     限于直接损失。

           8.产品名称:五矿信托-恒信日鑫 83 号-【6】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受托方名称: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与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了《五矿信托-恒信
       日鑫 83 号-【6】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五矿信托-恒信日鑫 83 号-【6】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本信托计划的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起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该日)
期限
                 止。各批次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单独计算且不超过 12 个月。
                 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的信托单位。除信托合同约定的以外,信托计
受益权           划不产生任何其他信托受益权,且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无进一步的分割。根据本
                 信托计划分批次募集的情况,按照对应信托资金募集起始日的顺序,分为第一批次
                 信托受益权、第二批次信托受益权……依此类推,第 N 批次信托受益权。
预计到期日       各批次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受益权的预计到期日为该批次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
                 届满之日。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批次信托受益权的业绩比较基准以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认购(申
业绩比较基准     购)条款约定内容为准,受托人有权根据委托人/受益人及其实际认购情况等因素综
                 合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就某批次信托受益权而言,截至该批次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任何一个信托利益支付
                 日可向持有该批次信托单位的受益人支付的最高信托收益=该受益人所持有的该批
                 次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本金余额×该批次信托受益权的业绩比较基准×该信托
                 利益支付日的前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期的实际天数÷365 天。信托计划存续期内,该
收益计算方式     受益人所持有的该批次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本金余额发生变化的应分段计算。在
                 该批次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任何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应以该批次信托受益权对应
                 的可分配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向该批次受益人进行分配。
                 虽有前述约定,对于受益人信托利益不足信托本金及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最高
                 信托收益的,受托人不负有对受益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兑付义务,该投资风险
                 由受益人自行承担。
类型             固定收益类
风险等级         R3,本信托计划风险等级评测为根据受托人系统和标准进行评定,仅供参考。
                 固定收益类产品的资金金额÷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计划资金金额×100%≥80%,
投资比例         本信托计划项下投资于权益类产品及/或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产品的资金金额÷本信
                 托计划项下信托计划资金金额×100%≤20%。
                 (1)本信托计划项下募集的各批次信托资金将用于认购投资标的项下信托受益权,
投向             最终用于向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具体以该批次委托人签署的
                 信托合同附件载明的内容为准。(2)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若有闲置资金,受托人
                 有权将该等闲置资金存于信托财产专户,也可将该闲置资金运用于国债、企业债、
                 银行同业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或安全性较好的资管产
                 品、信托/信托计划、基金产品等金融产品。
                 (1)管理费:就各批次信托受益权而言,截至该批次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任何一
                 个信托利益支付日应付的固定信托受托管理费=该批次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本金
                 余额×该批次信托受益权适用的年固定信托受托管理费费率×该信托利益支付日
                 的前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期的实际天数÷365 天。信托计划存续期内,该批次信托受
                 益权对应的信托本金余额发生变化的应分段计算。本批次信托单位的年固定信托受
各项费用
                 托管理费费率为:0.2%。
                 (2)业绩报酬:业绩报酬为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分配完毕相关税收、信托
                 费用(业绩报酬除外)、各批次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及其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
                 算的信托收益后的剩余信托财产。业绩报酬应于各批次信托单位及本信托计划项下
                 最后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支付给受托人。
                 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和清算,保管人提供
                 必要的协助。受托人应在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
清算             报告,并向受益人披露。本信托计划的清算报告不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受益人在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
                 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 一般原则
                 任何一方违反信托合同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
                 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委托人应赔偿受托人或信托财产因以下事项而遭受
                 的直接损失:(1)委托人未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认购资金;(2)因委托人
                 在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信托资金的真实、合法性存在问题而导致受托人受到
                 起诉或任何调查;(3)委托人在信托合同及其签署的其他信托文件中做出的任何陈述
违约责任
                 和保证在做出时是错误的或虚假的。
                 3.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受托人应赔偿受益人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直接损
                 失:(1) 因受托人过错而丧失其拥有的与信托合同项下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资格;
                 (2)受托人在信托合同及其签署的其他信托文件中做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以及受托
                 人根据信托合同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报告在做出时是错误的或虚假的;(3)受托人未履
                 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或信托合同或其他信托文件约定的任何职责或义
                 务,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9.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追加 5,000 万购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方
       正证券睿选艾华 2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情况同以上第 1 项内容。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1.方正证券睿选艾华 2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方正证券睿选艾华 2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追加)资金投向

           本计划投资于银行存款(含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本计划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合法成立的、以
       二级市场证券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为主要投资标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
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
资产管理计划、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
行的私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产品;本计划不参与债券正回购。

    2.兴银基金-福安 11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

    本计划可投资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
易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现金。

    本计划可以投资管理人发行并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3.东证融汇艾华集团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东证融汇艾华集团 FOF 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追加)资金投向

    (1)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
融)、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次级债(含二级资本债)、资产支
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
款等各类存款)、债券回购(包括债券正回购和债券逆回购)、同业存单、大额
可转让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2)上市公司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含新股申购、非公开
发行股票、优先股)、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交易型指数基金(ETF、LOF)。
    (3)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交易所期权。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资管
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计
划以及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回报系列 850 期收益凭证(本金保障型浮
动收益凭证)资金投向

    本次收益凭证募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正常经营过程
中所需的流动性资金或其他合法用途。

    5.灵均中泰量化 30 专享领航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金投向

    (1)灵均中泰量化 30 专享领航运作 X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X=1,2,3…
N);(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
募基金管理人发行且有托管机构托管的或有具有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试点资
格的证券公司进行综合托管的私募基金;(3)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基金及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如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基金管理
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

    6.兴银基金-福安 12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

    本计划可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
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货
币市场基金、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其中,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计划可以投资管理人发行并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7.五矿信托-恒信日鑫 83 号-【6】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投向

    (1)本信托计划项下募集的各批次信托资金将用于认购投资标的项下信托
受益权,最终用于向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具体以该批次委
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附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2)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若有闲置资金,受托人有权将该等闲置资金存
于信托财产专户,也可将该闲置资金运用于国债、企业债、银行同业存款、货币
市场基金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或安全性较好的资管产品、信托/信托计
划、基金产品等金融产品。
    (三)其他情况

    1.灵均中泰量化 30 专享领航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购买私募基金理
财产品,最终资金使用方具体情况如下:

    (1)最终资金使用方的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
                                              注册资本(万                   是否为本次
     名称            成立时间   人 (委派代                    主营业务
                                                  元)                        交易专设
                                   表)
  宁波灵均
  投资管理        2014年05月 蔡枚杰、马志                    投资管理、资
                                                 1,000                           否
 合 伙 企业(有      30日        宇                            产管理
   限合伙)

    (2)最终资金使用方经营情况:

    ①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宁波灵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灵均投资”)成立于 2014 年 5 月,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中国基
金业协会会员,拥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书》,证书编号 P1004526。灵均投资
集量化对冲产品研究、投资、设计等于一体,凝聚市场一流投资专业人士,旨在更好地
帮助高净值客户资产保值增值。
    灵均投资团队共 125 人,其中投研人员共 95 人,均毕业于斯坦福、麻省
理工、剑桥大学、南加州大学、普林斯顿大学、哥伦比亚大学、清华、北大等国内外顶
级学府,且均拥有深厚数理背景,具备先进、丰富的投资经验,平均从业年限 7 年以上,
其中核心团队从业年限 13 年以上。成立至今,灵均投资获得了金牛奖、英华奖等
几十项顶级私募荣誉。
    ②灵均投资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经审计)            2018 年(经审计)
            资产总额                   11,687                        5,519
            资产净额                    8,657                        4,990
            营业收入                    9,571                        5,639
              净利润                    5,240                        2,487
    ③资信状况及担保情况:灵均投资无对外担保,没有资信不良记录。
    ④灵均投资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五矿信托-恒信日鑫83号-【6】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购买信托理财产品,
    最终资金使用方具体情况如下:
          本信托计划项下募集的各批次信托资金将用于认购投资标的项下信托受益
    权,最终用于向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借款人发放个人
    消费贷款。

          (1)最终资金使用方的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是否为本次
   名称          成立时间                                      主营业务
                              (委派代表)     (万元)                            交易专设
                                                       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接受股
                                                       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
                                                       的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
                                                       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马上消费金融   2015年06月15
                                 赵国庆       400,000 境内同业拆借;与消费金融      否
股份有限公司       日
                                                       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代
                                                       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
                                                       保险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
                                                             投资业务。

          (2)最终资金使用方经营情况:

          ①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是重庆市首家消
    费金融公司(以下简称“马上消费金融”),也是一家持有消费金融牌照的风控
    及大数据公司、金融科技公司,业务覆盖全国。公司坚持依法合规持牌经营路线,
    坚持独立自主的全能力建设战略,坚守服务普惠客群、助力实体经济。基于公司
    五年的潜心发展,其经营业绩获得业内认可。目前已获得 AAA 主体评级。截至
    2021 年 3 月末,马上消费金融注册用户数超 1.30 亿,累计放款超过 6000 亿元。
          ②马上消费金融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亿元
                 项目            2021年1-3月(未经审计)       2020年(经审计)
               资产总额                      546.97                  524.42
                 净资产                      73.34                    71.45
               营业收入                      24.55                    81.64
                 净利润                       1.89                    7.05
          ③资信状况及担保情况:无对外担保,没有资信不良记录。
          ④马上消费金融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将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对理财产品投资严格把关,谨慎决策,公司选择
  的上述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不高,预期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较小,符合公司内部资
  金管理的要求。在理财期间,公司将与产品发行方保持紧密联系,跟踪资金的运
  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保证资金安全。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1.方正证券睿选艾华2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方正证券睿选艾华2号
  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追加)受托方均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已上市金
  融机构(证券代码:601901)。 受托方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兴银基金-福安1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兴银基金-福安12号FOF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受托方均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基
  金”)。

         (1)兴银基金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                  主要股东及实际     是否为本次
 名称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                主营业务
                                   (万元)                      控制人          交易专设

                                              基金募集、基   华福证券有限责

                                              金销售、特定   任公司(76%)、
兴银基
                                              客户资产管     国脉科技股份有
金管理    2013年10
                      张贵云        14,300    理、资产管理   限公司(24%)。        否
有限责     月25日
                                              和中国证监     实际控制人为华
任公司
                                              会许可的其     福证券有限责任

                                              他业务。       公司。

         (2)兴银基金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


          总资产                      109,568.53                      111,377.00
           净资产                        90,636,08                      97,126.10


            项目                 2021年1-3月(未经审计)         2020年1-12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5,271.40                       26,415.52


           净利润                        1,785.00                       11,247.56


          兴银基金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东证融汇艾华集团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东证融汇艾华集团FOF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追加)受托方均为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证融汇”)。

           (1)东证融汇基本情况


                            法定代   注册资本                        主要股东及     是否为本次
   名称        成立时间                              主营业务
                             表人    (万元)                        实际控制人      交易专设

东证融汇证券                                                         东北证券股
               2015年12
资产管理有限                李福春   70,000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份有限公司        否
                   月24日
   公司                                                              100%。

          (2)东证融汇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


           总资产                       109,446.89                     111,513.27


           净资产                       106,448.88                     107,543.22


            项目                 2020年1-9月(未经审计)         2020年1-12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14,756.47                      18,909.58


           净利润                        7,051.64                       8,145.98
      东证融汇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回报系列 850 期收益凭证(本金保障型浮
 动收益凭证)受托方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已上市金融机构(证券代码:
 600030)。受托方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灵均中泰量化 30 专享领航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受托方为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为已上市金融机构(证券代码:600918)。受托方符合公司委
 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 五矿信托-恒信日鑫83号-【6】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方为五矿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信托”)。

      (1)五矿信托基本情况

                                                                                是否为
               成立时   法定代   注册资本                          主要股东及
   名称                                          主营业务                       本次交
                 间     表人     (万元)                          实际控制人
                                                                                易专设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 五矿资本控

                                            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   股有限公司

                                            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   (78.002%

                                            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   )、青海省

               1997年                       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     国有资产投
五矿国际信托                     1305106
               09月23   王卓                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     资管理有限     否
 有限公司                        .905103
                 日                         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     公司

                                            重组、购并及项目融     (21.204%

                                            资、公司理财、财务顾   )。实际控

                                            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   制人为中国

                                            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证     五矿股份有
                                       券承销业务;办理居     限公司。

                                       间、咨询、资信调查等

                                       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

                                       业务;存放同业、拆放

                                       同业、贷款、租赁、投

                                       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

                                       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从事同业拆

                                       借;受托境外理财。

   (2)五矿信托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      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


     总资产                    1,822,630.82                   2,502,064.38


     净资产                    1,385,372.02                   2,246,805.18


      项目                2019年1-12月(经审计)        2020年1-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415,665.12                    516,233.69


     净利润                     210,462.16                    278,394.30


   五矿信托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 万元


        项目           2020年 9月 30日(未经审计) 2020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387,892.18                 434,910.83


      负债总额                129,760.60                 165,221.56


      净资产额                258,131.58                 265,784.57


        项目           2020年 1-9月(未经审计)   2020 年 1-12 月(经审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27,992.24                   26,361.11
       量净额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349,199,877.33元、交易性金融资产
699,178,260.17元,以上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金额共计310,000,000
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比例为88.77%,通过适度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
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理财收益,不会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等造成重大影响,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二)委托理财的会计处理方式及依据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公司委托理财产品计入资产负债
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流动资产,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

    五、 风险提示

    上述购买的理财产品主要为浮动收益型产品。受金融市场宏观政策影响,购
买理财产品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受各种风险
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会产生波动,理财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存机构意见

    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0年4月21日
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
产品的议案》,为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提升
股东回报,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月之内有
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20号、2020-030
 号及2020-038号公告。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
 财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理财产品类型      实际投入金额   实际收回本金   实际收益     尚未收回本金金额

       本金保障型收益
 1                          8,000.00       8,000.00       165.7
           凭证


 2      保本浮动收益       20,000.00      19,000.00       47.33          1,000.00


 3     非保本浮动收益      103,769.34      1,375.74       6.17          102,393.60


         合计              131,769.34     28,375.74      219.20         103,393.60


           最近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                            103,393.60


 最近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最近一年净资产(%)                    38.90


  最近12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收益/最近一年净利润(%)                      0.58


                目前已使用的理财额度                               103,393.60


                 尚未使用的理财额度                                46,606.40


                       总理财额度                                  150,000.00


 注:(1)最近一年净资产指 2020 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最近一年净利润指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上述个别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