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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华集团: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2021-08-12  

                        证券代码: 603989        证券简称:艾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1-079
转债代码:113504         转债简称:艾华转债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
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财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信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理财金额:人民币3,000.00万元、人民币5,000.00万元、人民币
2,000.00万元、人民币1,000.00万元、人民币1,000.00万元、人民币2,000.00万
元、人民币1,000.00万元、人民币3,000.00万元、人民币1,000.00万元、人民币
1,000.00万元、人民币2,000.00万元、人民币2,000.00万元、人民币2,000.00万
元、人民币1,000.00万元,共计27,000.00万元。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财富证券财富9个月定期开放(002期)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财富证券财富1个月定期开放(00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银基金-
福安13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天风致远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安泰回报系列870期收益凭证(本金保障型浮动收益凭证)、财信证
券年年鑫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夏资本-信智3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信证
券融汇香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灵均中泰量化 30 专享领航 13 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华泰紫金投融睿盈1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富证券财富12个月定
期开放(005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东证融汇艾华集团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追加)、第一创业汇金稳健收益2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银基金-福安15号
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委托理财期限:财富证券财富9个月定期开放(002期)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存续期限为10年,封闭期9个月,9个月满后投资者可自由选择是否赎回;财
富证券财富1个月定期开放(00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为10年,封闭
期1个月,1个月满后投资者可自由选择是否赎回;兴银基金-福安13号FOF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兴银基金-福安15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均为3年,无
封闭期,可随时申购、赎回;天风致远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为10年,投
资周期为6个月,份额退出日可自由选择是否参与和退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安泰回报系列 870 期收益凭证(本金保障型浮动收益凭证)存续期限为369
天;财信证券年年鑫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为10年,封闭期12个月,12
个月满后投资者可自由选择是否赎回;华夏资本-信智3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
期为5年,每6个月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财信证券融汇香草1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为10年,首次封闭期为13个月,其后开放频率不超
过每6个月一次,开放期可申请参与或退出;灵均中泰量化 30 专享领航 13 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为20年,份额锁定期365天,锁定期过后可在每个自
然季度前两个月的10号、11号仅允许申购、不允许赎回,每个自然季度最后一
个月的10号、11号可选择申购、赎回;华泰紫金投融睿盈1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产品期限为不超过12个月;财富证券财富12个月定期开放(005期)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存续期限为10年,封闭期12个月,12个月满后投资者可自由选择是否
赎回;东证融汇艾华集团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追加)存续期限为5年,锁定
期为12个月,可在锁定期结束后申请提取;第一创业汇金稳健收益2期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存续期限为10年,封闭期为3个月,3月满后投资者可自由选择是否赎
回,如未赎回继续锁定3个月,以此类推。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2021年4月27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司
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为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
加公司资金收益,提升股东回报,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使用最
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12月之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公
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2021-016号、2021-027号及2021-040号公告。

    一、 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
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资金来源

     委托理财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1年4月27
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
财产品的议案》,为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提
升股东回报,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月之内
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2021-016号、
2021-027号及2021-040号公告。
    1.在前次及此次授权下,公司自2021年4月17日至本公告日理财产品到期
赎回情况如下:
                                                                                                                                     结构
                                                      委托理财金额                         赎回金额   收益   年化收益   到期收回收          是否构成
 委托方     受托方        产品名称         产品类型                  起息日期   赎回日期                                             化安
                                                       (万元)                            (万元)   类型     率       益(万元)          关联交易
                                                                                                                                     排


湖南艾华   中信建投   固益联-转债 1 号
                                           非保本浮                                                   浮动
集团股份   期货有限   集 合 资产 管理 计                 3,000       20200415   20210416    3,000               /        150.85      无       否
                                           动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划
                                                                                             赎回
湖南艾华   方正证券                                                                        5,000 万
                      稳债 FOF 一号定      非保本浮                                                   浮动
集团股份   股份有限                                      6,000       20200407   20210429   元,续做             /        250.00      无       否
                      制单一资管计划       动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1,000 万
                                                                                               元
湖南艾华   华融证券
                                           非保本浮                                                   浮动
集团股份   股份有限   质押宝 18 号                       1,000       20201019   20210430    1,000               /         26.93      无       否
                                           动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湖南艾华   东北证券   东 证 融汇 融通 宝
                                           非保本浮                                                   浮动
集团股份   股份有限   5 号资产管理计                     2,000       20201028   20210506    续做                /         58.68      无       否
                                           动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划
                      中 信 证券 股份 有
湖南艾华   中信证券   限 公 司安 泰回 报
                                           保本浮动                                                   浮动
集团股份   股份有限   系 列 850 期 收                    1,000       20210407   20210514    1,000               /          6.30      无       否
                                             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益凭证(本金保障
                      型浮动收益凭证)
湖南艾华   华泰证券   华 泰 紫金 如意 宝
                                           非保本浮                                         浮动
集团股份   股份有限   12 号集合资产管                 500     20201116   20210517   500            /   12.11    无   否
                                           动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理计划
                      中 信 证券 六个 月
湖南艾华   中信证券
                      滚 动 持有 债券 型   非保本浮                                         浮动
集团股份   股份有限                                   2,000   20200520   20210520   2,000          /   36.93    无   否
                      集 合 资产 管理 计   动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划
湖南艾华   兴银基金   兴银基金-福安 5
                                           非保本浮                                         浮动
集团股份   管理有限   号 FOF 单一资产                 3,000   20200522   20210521   续做           /   160.20   无   否
                                           动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责任公司   管理计划
                      财富证券财富 1
湖南艾华   财信证券
                      个月定期开放         非保本浮                                         浮动
集团股份   有限责任                                   5,000   20210510   20210610   5,000          /   15.55    无   否
                      (001 期)集合资     动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产管理
湖南艾华   华融证券
                                           非保本浮                                         浮动
集团股份   股份有限   质押宝 23 号 A44                500     20201208   20210617   500            /   12.71    无   否
                                           动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湖南艾华   兴银基金   兴银基金-福安 7
                                           非保本浮                                         浮动
集团股份   管理有限   号 FOF 单一资产                 3,000   20200707   20210707   续做           /   162.60   无   否
                                           动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责任公司   管理计划
                      中 泰 证券 股份 有
湖南艾华   中泰证券
                      限 公 司收 益凭 证   非保本浮                                         浮动
集团股份   股份有限                                   3,000   20200708   20210708   3,000          /   255.17   无   否
                      “瑞盈丰利”第 788   动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期
                      中 信 证券 股份 有
湖南艾华   中信证券   限 公 司安 泰回 报
                                           保本浮动                                         浮动
集团股份   股份有限   系列 870 期收益                 1,000   20210514   20210720   1,000          /   5.57   无   否
                                             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凭证(本金保障型
                      浮动收益凭证)
           东证融汇
湖南艾华
           证券资产   东证融汇汇享 34      非保本浮                                         浮动
集团股份                                              2,000   20200721   20210803   2,000          /   56.1   无   否
           管理有限   号资产管理计划       动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2.在此次授权下,公司自2021年4月17日至本公告日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
       买的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预计年化收   预计收益金额
   受托方名称         产品类型           产品名称           金额(万元)
                                                                             益率        (万元)
                                    财富证券财富 9 个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
                   券商理财产品     月定期开放(002 期)      3,000.00         /             /
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财富证券财富 1 个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
                   券商理财产品     月定期开放(001 期)      5,000.00         /             /
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其他类(基金公   兴银基金-福安 13 号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
                   司及其子公司资   FOF 单一资产管理          2,000.00         /             /
责任公司
                   产管理计划)     计划
天风(上海)证券                    天风致远 1 号集合
                   券商理财产品                               1,000.00         /             /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计划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安泰回报系列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券商理财产品     870 期收益凭证(本        1,000.00     0.1%-5.8%     1.01-58.64
公司
                                    金保障型浮动收益
                                    凭证)
                                    财 信 证 券 年 年鑫 2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
                   券商理财产品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2,000.00         /             /
公司
                                    划
华夏资本管理有限                    华夏资本-信智 3 期
                   券商理财产品                               1,000.00     3.0%-8.0%    14.79-39.45
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财信证券融汇香草 1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
                   券商理财产品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3,000.00         /             /
公司
                                    划
                                    灵 均 中 泰 量 化 3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私募基金产品     专享领航 13 号私          1,000.00         /             /
公司
                                    募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紫金投融睿盈
华泰证券(上海)
                   券商理财产品     15 号集合资产管理         1,000.00         /             /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计划
                                    财富证券财富 12 个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
                   券商理财产品     月定期开放(005 期)      2,000.00         /             /
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东证融汇艾华集团
东证融汇证券资产
                   券商理财产品     FOF 单一资产管理          2,000.00         /             /
管理有限公司
                                    计划(追加)
                                      第一创业汇金稳健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
                     券商理财产品     收益 2 期集合资产       2,000.00        /            /
有限公司
                                      管理计划
                     其他类(基金公   兴银基金-福安 15 号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
                     司及其子公司资   FOF 单一资产管理        1,000.00        /            /
责任公司
                     产管理计划)     计划

                                                            参考年化收益   预计收益   是否构成关联
    产品期限            收益类型          结构化安排
                                                                 率        (如有)       交易
存续期限为 10 年,
封闭期 9 个月,9
个月满后投资者可        浮动收益              无                 /            /            否
自由选择是否赎
回。
存续期限为 10 年,
封闭期 1 个月,1
个月满后投资者可        浮动收益              无                 /            /            否
自由选择是否赎
回。
存续期限为 3 年,
无封闭期,可随时        浮动收益              无                 /            /            否
申购、赎回。
存续期为 10 年,投
资周期为 6 个月,
如份额退出日未申
请退出,则该份额        浮动收益              无                 /            /            否
自动进入下一投资
周期。
存 续 期 限 为 369
天。                  保本浮动收益            无                 /            /            否

存续期限为 10 年,
封闭期 12 个月,
12 个月满后投资         浮动收益              无                 /            /            否
者可自由选择是否
赎回。
存续期为 5 年,每
6 个月至多开放一
次计划份额的参与        浮动收益              无                 /            /            否
和退出。
存续期限为 10 年,
首次封闭期为 13
个月,其后开放频        浮动收益              无                 /            /            否
率不超过每 6 个月
一次,开放期可申
请参与或退出。
存续期限为 20 年,
份 额 锁 定 期 365
天,锁定期过后可
在每个自然季度前
两个月的 10 号、11
号仅允许申购、不     浮动收益          无             /            /             否
允许赎回,每个自
然季度最后一个月
的 10 号、11 号可
选择申购、赎回。

不超过 12 个月。     浮动收益          无             /            /             否
存续期限为 10 年,
封闭期 12 个月,
12 个月满后投资      浮动收益          无             /            /             否
者可自由选择是否
赎回。
存续期限为 5 年,
锁定期为 12 个月,
可在锁定期结束后     浮动收益          无             /            /             否
申请提取。
存续期限为 10 年,
封闭期为 3 个月,
月满后投资者可自
由选择是否赎回,     浮动收益          无             /            /             否
如未赎回继续锁定
3 个月,以此类推。
存续期限为 3 年,
无封闭期,可随时     浮动收益          无             /            /             否
申购、赎回。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针对投资风险,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誉好、合规
        性高、资金安全保障力强的发行机构。公司持有的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不能用
        于质押。
            2.建立投资台账,及时跟踪、分析各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
        旦发现或判断可能出现不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各项理财品的投资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应
       对具体投资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
       专门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该项授权下的具体投资情况及相应的损
       益情况。

            二、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财富证券财富 9 个月定期开放(002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与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财富证券财富
       9 个月定期开放(002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财富证券财富 9 个月定期开放(002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别              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方式          开放式运作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及比例符合《运作规定》组合投资的要求。另特别提示,本计划
                  投资范围包括债券正回购和逆回购,具体如下:(1)债权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包
                  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在银
                  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包括政策性金融债、金融机构次级债、混合
                  资本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大公募、小公募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
投资范围          募债券)、债券逆回购、中期票据(含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
                  资券、可转换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包括私募品种)、
                  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如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等。
                  资产支持证券为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优先级份额,且底层资产不得为资管产品)等标
                  准化债权类资产;(2)资产管理产品: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
                  基金;(3)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国债期货;(4)本集合计划可参与债券正回购业务。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1)债权类资产和资产管理产品: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2)金融衍
                  生品类资产账户权益: 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0-20%;(3)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回
                  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如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的,应穿
投资比例
                  透核查,确保最终投资标的均为标准化资产,穿透后的最终投资比例符合本集合计划
                  要求。本集合计划应当按照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披露投资组合的频率,及时更新计算
                  本集合计划所投资资产的金额或比例。
产品风险等级      本集合计划整体风险等级为 R2(中等偏低风险)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 10 年,期限届满后可以展期。出现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
存续期限
                 的终止情形时,本集合计划可提前终止。
封闭期           本集合计划除开放期外均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本集合计划定期开放。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 9 个月之对应日(非交易日顺延至
                 下一个交易日)为本集合计划固定开放期,每个开放期开放 1 个工作日。在开放期,
开放频率及时限
                 投资者可以申请退出,也可以依法参与本集合计划,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
                 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具体开放期日期及天数并公告。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相匹配。管理人将对集合计划
流动性安排       的流动性进行安排,在开放退出期内,本集合计划资产组合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
                 的价值,不得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业绩比较基准     本集合计划无业绩比较基准。

费用             1、认购/参与费:0;2、退出费:0;3、管理费:0.5%/年;4、托管费:0.02%/年;
                 在业绩报酬计提日,集合计划投资者所持每笔份额在每个运作周期内的年化收益率大
业绩报酬的计提   于该运作周期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时,管理人计算应收取业绩报酬的每笔集合计划份
方法             额在每个运作周期的年化收益率(R),对超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持有期差额收益按
                 【60%】比例计提为业绩报酬。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2、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3、收益分配对象为分红权益登记日所
                 有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4、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本
                 集合计划在每个固定开放期进行收益分配,分配比例为 100%。5、收益分配基准、收
收益分配原则
                 益分配比例、分配时间由管理人根据计划运作情况决定,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6、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托管人协
                 商一致,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集合计划资产,
                 以及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1)集合计划达到终止条件管理人应通知托管人
                 准备进入清算程序。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
                 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3)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
                 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投资者拥有集合计划份额
清算
                 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投资者,并注销集合
                 计划专用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4)对于由计划交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单元保证金,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届时,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
                 及时按照投资者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
                 部分配给投资者,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5)清算结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条中约定的清偿顺序分配集合计划剩余财产。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
                 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
违约责任         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份额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
                 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
                 备故障、通讯故障等,此外,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或无法避免或无法抗拒的
                技术原因亦属于不可抗力等。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
                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
                及其他当事人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
                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2)
                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
                的损失等;(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
                损失等;(4)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的生效指令对集合计划资产造
                成的损失;(5)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
                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
                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6)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一方不因另一方的失职行为
                而给集合计划财产或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7)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定的变更。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行。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
                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份额登记机
                构非正常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证券交易所、份额登
                记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管理人、托管人的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资产或投资
                者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
                仅限于直接损失。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
                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7、投资者的债权人通过司法
                机关对集合计划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管理人和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投资者的集合计划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和查封的
                情况下,管理人和托管人没有义务代表投资者就针对集合计划资产所提起的司法或行
                政程序进行答辩,但是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

           2.产品名称:财富证券财富 1 个月定期开放(001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与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财富证券财富
       1 个月定期开放(001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财富证券财富 1 个月定期开放(001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          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债权类资产: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
              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包括政策性金融债、
              金融机构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大公募、小公募和非公开发行
投资范围      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逆回购、中期票据(含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次级债、可交换债券
              (包括私募品种)、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如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票据等)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2)资产管理产品: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3)股权类资产:因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转股、
              交换股票而形成的标准化股权类资产;(4)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国债期货;(5)本集合
               计划可参与证券正回购业务。

               (1)债权类资产和资产管理产品: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穿透计算最终
投资比例       投向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2)股权类资产、金融衍生品类资产账户权益: 占
               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0-20%;(3)本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集合
               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 10 年。出现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本集合计
               划可提前终止。
               1、封闭期:本集合计划除开放日外均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2、
               开放期:本集合计划定期开放。首个固定开放日为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满 3 个月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其后每满 1 个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固定开放日。例如,本集合计划于
封闭期、开放   2019 年 01 月 05 日成立,则首个固定开放日为 2019 年 04 月 05 日,其后固定开放日依
期及流动性安   次为 2019 年 05 月 05 日、2019 年 06 月 05 日…,以此类推。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
排             下一个工作日。在开放日,委托人可以申请退出,也可以依法参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有
               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具体开放期并公告。3、流动性安排:管理人将对集合计划的流动性
               进行安排,在开放退出期内,本集合计划资产组合中七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
               得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产品风险等级   本集合计划整体风险等级为 R2(中等偏低风险)。
分级           本集合计划不设分级安排。
               1、参与费:0;
               2、退出费:0;
               3、管理费: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 0.5%。
费用的计提标
               4、托管费: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 0.02%。
准
               5、业绩报酬:在业绩报酬计提日,集合计划委托人所持每笔份额的年化收益率大于业绩
               报酬计提基准时,管理人计算应收取业绩报酬的每笔集合计划份额在持有期间的年化收
               益率(R),对超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持有期差额收益按【60%】比例计提为业绩报酬。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
               益分配;3、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收益分配原则   于面值;4、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5、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
               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条件和时间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集合计划达到终止条件管理人应通知托管人准备进入清算程序。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
               行集合计划清算;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3、清算结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
               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
               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4、对于由计划交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
               交易单元保证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届
清算           时,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及时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5、若
               本集合计划因为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管理人可制定延期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
               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延期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
               能流通变现的资产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延期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
               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6、管理费、托管费计
               提规则是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下一日计提,对于集合计划最后一日费用则以当日资
               产净值为基数在当日计提。延期清算期间,本集合计划管理费、托管费将按照本合同第
              十三章的约定计算,并于延期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7、清算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条中的清偿顺序分配集合计划剩余财产;8、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并且在清算结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9、集合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交纳所欠税款;(3)清偿计
              划债务;(4)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如有);(5)将集合计划资
              产按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和合同的约定分配给委托人。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
              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
              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
              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
              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不可
              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此外,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或无法避免或无法抗拒的技术原因亦属于不可抗力等。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
              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
              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及其他当事人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
              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
              轻或免除相应责任。(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
              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4)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的生效指令
              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5)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
              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6)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一方不因另一方
违约责任
              的失职行为而给集合计划财产或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7)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变更。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
              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
              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注册登记机构非
              正常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
              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管理人、托管人的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资产或委托人损失,管
              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
              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
              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7、委托人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对集合计划资产采取
              强制措施,由此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委托人
              的集合计划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和查封的情况下,管理人和托管人没有
              义务代表委托人就针对集合计划资产所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但是可以提供
              必要的协助。

           3.产品名称:兴银基金-福安 13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与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兴银基金-
       福安 13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兴银基金-福安 13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类别              固定收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方式          开放式
                  本计划可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国内
                  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
                  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投资范围
                  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
                  基金、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其中,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本计划可以投资管理人发行并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本计划投资于全部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合计高于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80%,穿透投
投资比例
                  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总资产的 80%。
风险等级          本计划属于 R2 风险投资品种
存续期限          本计划存续期限为 3 年。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资产组合流动性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相匹配,根据资
流动性安排
                  产委托人的追加提取,及时调整资产组合的资产配置。
                  1、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净值的 0.14%年费率计提。
                  2、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
费用的计提标准    资产净值的 0.01%年费率计提。
                  3、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提取日或终止日,当成立日或该笔份额追加日孰
                  晚至计提日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 5.15%时,提取超过部分的 5%作为业绩报酬,业
                  绩报酬从提取金额或者清算金额中扣除。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大于 1.00 元时,管理人可根
                  据投资运作情况决定是否向委托人分配收益,且分配后净值不得低于 1.00 元,每
                  一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具体分配方案、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时间以管理人
收益分配原则      公告为准。在符合有关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每年最多
                  分配 4 次。2、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具体以管理人通知为准。
                  3、管理人在每个收益分配基准日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收
                  益分配。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1)本合同终止时,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财产;(2)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 (5)对资产管理计划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及剩余资产的分配:(1)资产管理计划
                  终止时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等,经清算小组复核后从清算财产中
清算              支付。(2)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向委托人进行分配,将全部财产交还投资者自行管理。清
                  算过程中如涉及非现金类资产的分配,由管理人负责办理有关财产移交事宜。(3)
                  在计划财产移交前,由托管人负责保管。清算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财
                  产。清算期间的收益归属于计划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计划财产承担。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计划财产无法转移的,托管人和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本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行。二、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按过错
                  原则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1、不
                  可抗力;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
                  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
                  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5、管理人和/或托管
                  人因所引用的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违约责任
                  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6、委托人理解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面临本合同、
                  风险揭示书中列举的各类风险,管理人及托管人就委托财产面临的上述固有风险
                  免于承担责任。三、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
                  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
                  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四、因一方当事
                  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委托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五、由于
                  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
                  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本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
                  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4.产品名称:天风致远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与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天
       风致远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天风致远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别             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方式         开放式
               (1)固定收益类资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在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场交易
               的债权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
               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
主要投资方向及 向债务融资工具、可转债、可交换债、银行间和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ABS)及资
投资范围       产支持票据(ABN)的优先级份额(底层资产不得为资管产品)、债券回购、债券
               型基金、货币型基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标准化债权类资产;(2)
               权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含新股申
               购)、股票型基金;(3)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不含实物交割)。
               (1)固定收益类资产:占集合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为 80%(含)-100%;(2)权益
投资比例       类资产:占集合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为 0%-20%;(3)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保证金账户权益占集合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为 0-20%。
风险等级       本集合计划的风险等级为 R2,属于中低风险。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 10 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条件后可以展
存续期限         期,出现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终止清算。管理人有权根据资产管理合
                 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并在指定网站公告。
                 1、封闭期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除开放期及临时开放期以外其余均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
                 理参与、退出业务。每个封闭期为 6 个月,封闭期起始日为上一个开放期到期日之
                 后的下一日。封闭期的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为准。
                 2、开放期
                 (1)开放频率
参与和退出的开   本集合计划封闭期结束之后进入开放期,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放日和时间       开放期内投资者(投资者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可进行参与及退出。
                 (2)开放时限
                 本集合计划的首个开放期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管理人公告的开放之日起,后续每
                 个开放期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每个开放期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如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情形致使本集合计划无法按时开放参与和退出
                 业务,或依据资产管理合同需暂停参与和退出业务的,开放期顺延至前述情形消除
                 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提前结束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或者其他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以保持本集
                 合计划整体流动性充足,其中开放退出期内资产组合中七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
流动性
                 值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实现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相匹
                 配。
                 1、托管人的托管费: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04%年
                 费率计提。
                 2、管理人的管理费: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5%年费
                 率计提。
                 3、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期间年化收益率 Rt=(A—C)/ C’×当年实际天数
                 /T×100%;其中:A 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份额累计净值,C 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
                 日的份额累计净值,C’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份额净值,T 表示上一业绩报
费用的计提标准   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间隔天数。
                 本集合计划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Ri/年(首个封闭期 Ri 以及以后各期 Ri 以管理人
                 公告为准)
                  投资收益情况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H)计算方

                      Rt≤Ri         0           H=

                      R >Ri          60%         H=(Rt-Ri)×60%×C’×F×T/当年实际天数

                 注:F 为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
                 1、所有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本计划收益分配时,默认为现金红利方式;3、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与收益分配的相
收益分配原则     关税赋由投资者自行承担;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上述收益分配条
                 件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集合计划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开始组
                 织清算集合计划资产,成立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由管理
清算             人和托管人组成并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并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1)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2)
                 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6)将清
                 算报告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7)对集
                 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一)当事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多方当事人共同行为给集合计划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害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
                 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3、管理人由于按照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
                 其投资权利而造成的损失等。(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资产
                 管理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三)资产管理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
                 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
                 违约方承担。(四)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
违约责任
                 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或投资者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
                 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五)一方当事人依据资产
                 管理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六)在投资者的集合计
                 划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冻结的情况下,管理人和托管人没有义务代表投
                 资者就针对集合计划资产所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但是可以提供必要的
                 协助。(七)如果管理人和托管人其中一方违约,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应
                 由违约方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可接受集合计划投资者委托向违约方追偿;
                 如果管理人和托管人两方都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应根
                 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或赔偿责任,双方互不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5.产品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回报系列 870 期收益凭证(本
       金保障型浮动收益凭证)

           受托方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协议(柜台市场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回报系
       列 870 期收益凭证产品说明书(本金保障型浮动收益凭证)》,具体内容如下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回报系列 870 期收益凭证(本金保障型浮动收益
名称
                     凭证)
凭证代码             【SPQ257】
                     若投资人持有该收益凭证至到期日,则可获得期初凭证认购金额及与挂钩标的
凭证收益
                     表现相关的浮动收益,约定浮动收益率(年化)的区间为 0.1%至 5.8%。
凭证存续期           [369]天,即起始日(含)至到期日(不含)的自然日天数。
                     2021 年[5]月[14]日,逢节假日顺延;若本期收益凭证募集期限提前终止或延长,
起始日
                     实际起始日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公告为准。
                     2022 年[5]月[18]日,逢节假日顺延;若本期收益凭证募集期限提前终止或延长,
到期日
                     实际到期日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公告为准。
 期间申购/赎回          本期收益凭证到期日前,投资人不得向中信证券申购或赎回收益凭证份额。

 风险等级               R2-中低(发行人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挂钩标的               中证小盘 500 指数(指数代码:000905.SH)
                        挂钩标的收盘价格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中证小盘 500 指数收盘价为准;中
 收盘价格
                        证小盘 500 指数的证券代码为 000905
                        本协议项下收益凭证募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乙方正常经营过程中所需的流动
 募集资金用途
                        性资金或其他合法用途。
                        (一)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即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所作声明或保证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
                        对由此导致的收益凭证交易延误、中断、终止及甲方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有权单方终止双方的交易关系。(三)因甲方违反双方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违约
                        解除本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乙方未按
                        本协议、《产品说明书》约定向甲方兑付收益凭证本金和收益的,乙方应向甲方
 违约责任
                        采取如下赔偿方式:因乙方违约而未能按约定向甲方支付收益凭证本金或收益
                        的,乙方除继续承担应付未付的收益凭证本金或收益的偿付义务外,还将自本
                        期 收益 凭证 的终 止兑 付日 起, 对应 付未 付的 收益 凭证 本金 或收 益按每日
                        【0.02%】的利率向甲方计付滞纳金,直至乙方全部偿付应付未付的收益凭证
                        本金或收益之日止。但是,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在本期收益凭证到期后乙方无
                        法正常支付收益凭证本金和收益的,乙方免除承担上述滞纳金的义务。

            6.产品名称:财信证券年年鑫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 日与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财信证券年年鑫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财信证券年年鑫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             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方式         开放式运作
                 (1)债权类资产: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
                 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包括政策性金融债、
                 金融机构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大公募、小公募、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逆回购、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资
                 产属性为债权的可转换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包括私
投资方向         募品种)、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具体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和经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2)股权类资产:因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转股、交换股票而形成的标准化
                 股权类资产;(3)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国债期货;(4)本集合计划可参与债券正回购业
                 务。(5)现金;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含债券回购(含正回购、逆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组合收益提
                 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投资比例         (1)现金及债权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80-100%;(2)股权类资产、金融衍
                 生品类资产账户权益:占本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0-20%;(3)如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的,
               应穿透核查,确保最终投资标的均为标准化资产,本集合计划穿透后的最终投资比例符
               合固定收益类产品的要求。本集合计划应当按照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披露投资组合的频
               率,及时更新计算本集合计划所投资资产的金额或比例。
风险等级       本集合计划风险等级为 R2(中等偏低风险等级)。以上风险等级为管理人评级,销售机构
               评级可能与此不同。
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 10 年,期限届满后可以展期。出现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
               终止情形时,本集合计划可提前终止。
               1、封闭期:本集合计划除开放期外均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参与和退出的   2、开放频率及时限:本集合计划定期开放。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 12 个月之对应
时间           日为本集合计划固定开放期,每个开放期开放 1 个工作日,如开放日为非交易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在开放期,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或退出本集合计划,具体以管理人公
               告为准。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开放期的日期、天数及参与、退出安排并公告。
业绩比较基准   本集合计划无业绩比较基准。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相匹配。管理人将对集合计划的
流动性安排     流动性进行安排,在开放退出期内,本集合计划资产组合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
               值,不得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分级安排       本集合计划不设分级安排。
               1、 管理费: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 0.5%。
               2、 托管费: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 0.02%。
               3、 业绩报酬:当投资者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分红、终止清算时,管理
               人对投资者所持每笔份额的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部分按一定比例计
费用支付标准   提为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第 i 个运作周期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ri 和提取比例 Pi 会在该运
               作周期开始的开放日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布。其中,第 1 个运作周期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r1 和提取比例 P1 会以募集公告的形式在管理人网站公布。当 R>ri 时,管理人计提 R 超
               过 ri 的部分的一定比例 Pi 作为业绩报酬,Pi 不得超过 60%;当 R≤ri 时,管理人不计提
               业绩报酬。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因管理人业绩报酬的存在,每份额集合计划
               实际得到的分红金额可能有所不同);2、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
               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3、收益分配对象为分红权益登记日所有持有集合
               计划份额的投资者。4、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收益分配原则   在符合上述原则和具备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原则上在每个固定开放期进
               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基准、收益分配比例、分配时间、次数由管理人根据计划运作情
               况决定,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管
               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集合计划资产,
               以及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1)集合计划达到终
               止条件管理人应通知托管人准备进入清算程序,并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2)集合计
清算           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3)清算结束后管理人应当按
               照本条中约定的清偿顺序分配集合计划剩余财产,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等
               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投资者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
               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投资者。
               1、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
               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1)不可抗力;(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
违约责任
               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管理人由于按照
               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4)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
               托管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行使托管职责而造成的损失等;(5)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
              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
              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6)管理
              人或托管人任一方不因另一方的失职行为而给集合计划财产或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向投资
              者承担连带责任;(7)投资者未能事前向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致使发生
              违规投资行为的,管理人与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需就管理人与托管人由此
              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8)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变更。2、合同当事人在履
              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者
              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者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并按
              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赔偿。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
              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份额登记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管理人、托管人的原因,管理人和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
              划资产或投资者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由过错方承担相关责任。但是管
              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
              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6、投资者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
              关对集合计划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由投资者承担相关责任。在投资者的集合计划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
              机构扣押和查封的情况下,管理人和托管人没有义务代表投资者就针对集合计划资产所
              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但是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

           7.产品名称:华夏资本-信智 3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 日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华夏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的华夏资本-信智 3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夏资本-信智 3 期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华夏资本-信智 3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别                 固定收益类

运作方式             开放式
                     (1)现金、银行存款、利率债、信用债、债券正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其中
                     信用债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金融债(含次级债)、普通金融债、
                     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商业银行债券、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利率债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和
投资范围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票据等。委托
                     人知晓并同意,本计划可以参与债券正回购。
                     (2)场外期权。资产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合同确定的投资范围进行合理的投资,
                     不得擅自超越该投资范围。
                     (1)本计划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市值占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5%。(2)本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25%;
                     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
投资比例
                     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
                     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3)本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本计划
                     净资产的 200%。(4)开放退出期内,资产组合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
                     值,不低于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风险等级             中风险(R3)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生效之日满 5 年的对日(不含)止。若到期日为非
存续期间
                     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分级安排             本计划无分级安排

挂钩标的             【中信证券中国大类资产动量配置指数】(交易代码为【CMAM.WI】)
                     本计划自第 1 个投资起始运作日起每 6 个月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
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   出,原则上每次开放 1 个交易日,具体开放日期及开放安排以资产管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
业绩比较基准         本计划不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1、资产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含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固定年管理费率为
                     0.40%。
                     2、资产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管理人计提业绩报酬的比例不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
                     准以上投资收益的 60%。第 1 个运作期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确定方式:
                     (1)若期末观察日挂钩标的的收盘价低于期初观察日挂钩标的的收盘价,则业
                     绩报酬计提基准(年化)=【3.00】%;
                     (2)若期末观察日挂钩标的的收盘价不低于期初观察日挂钩标的的收盘价且期
费率及费用计提标准   末观察日挂钩标的的收盘价不高于期初观察日挂钩标的的收盘价的 110%,则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年化)=【3.00】%+(期末观察日挂钩标的的收盘价/期初
                     观察日挂钩标的的收盘价-1)*【50】%;
                     (3)若期末观察日挂钩标的的收盘价高于期初观察日挂钩标的的收盘价的
                     【110】%,则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年化)=【8.00】%;
                     3、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含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年托管费率为 0.02%。
                     4、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含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年投资顾问费率为
                     0.03%。
                     1、每份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2、收益分配方式。本资产管
                     理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委
                     托财产承担。3、收益分配时间及次数。在符合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计划就分配
                     收益所设条件(如适用)的前提下,本计划于每个开放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年
                     至多开放 2 次,每年至多进行 2 次收益分配。4、收益分配基准。(1)收益分
                     配基准日为本计划开放日;收益分配基准日为可供分配收益的计算截至日;(2)
                     开放日单位净值 1.00 元(计提业绩报酬等各项费用后)以上的金额全部进行收
                     益分配,即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分红除权前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
收益分配原则
                     单位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等于面值 1.00 元。5、收益分配除权。收益分配
                     基准日当日确认分红,即收益分配基准日与收益分配除权日为同一日。6、收益
                     分配支付。收益分配支付日距离该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
                     日。7、本资管计划计算业绩报酬(如有)时,所使用的当个运作期期末委托资
                     产净值需加上本运作期期间分红金额(如有),即使用本运作期累计资产净值或
                     累计单位净值计算业绩报酬。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对上述
                     收益分配条件和时间进行调整,并向委托人通告。
                     本合同终止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资产。(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由清
财产的清算           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清算小组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估价;(4)对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资产进行变现;(5)制作清算报告;(6)进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的分配;(7)管理人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通知资产委
                     托人。
                     (一)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
                     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委托财产或资产管理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
                     失,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
                     续履行。(二)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1、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
                     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2、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
                     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3、不可抗力。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
                     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
                     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5、管理人和/或托管人因所引用的其他中介
                     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6、委托人
                     理解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面临本合同、风险揭示书中列举的各类风险,
违约责任
                     管理人及托管人就委托财产面临的上述固有风险免于承担责任。(三)合同当事
                     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
                     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四)本合同当
                     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
                     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五)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
                     仅限于直接损失。(六)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允许违约退出。(七)由于管理人、
                     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
                     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八)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
                     失的,委托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8.产品名称:财信证券融汇香草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8 日与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财信证券融汇香
       草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财信证券融汇香草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别             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方式         开放式运作
                 (1)债权类资产: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
                 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包括政策性金
                 融债、金融机构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证券公司发行的
                 短期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包括私募品种)、大公募、小公募和非公开发行公司
投资范围         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含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
                 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次级债、资产支持票据(ABN)、
                 资产支持证券(具体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同业存单、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的政金债、铁道债、中央汇金债等,资产
                 属性为债权的永续债和可转债,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
                 基金和经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通知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
                 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2)股权类资产:因投资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进行转股、交换股票而形成的标准化股权类资产;(3)商品及金融衍生
                 品类资产:场外期权(非标准化资产暂未确定具体投资标的的,将按照监管要求于
                 产品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4)本集合计划可参与债券正回购业务;(5)现金。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含债券回购(含正回购、逆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组合
                 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含场外期权。
                 (1)现金及债权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80-100%;
                 (2)股权类资产、金融衍生品类资产账户权益:占本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0-20%;
投资比例         (3)如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的,应穿透核查,确保最终投资标的均为标准化资产,
                 本集合计划穿透后的最终投资比例符合固定收益类产品的要求。本集合计划应当按
                 照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披露投资组合的频率,及时更新计算本集合计划所投资资产
                 的金额或比例。
风险等级         本集合计划风险等级为 R2(中等偏低风险等级)

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 10 年,期限届满后可以展期。出现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的终止情形时,本集合计划可提前终止。
                 1、封闭期:本集合计划除开放期外均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参与和退出的时   2、开放频率及时限:本集合计划的首个封闭期为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13 个月,
间               其后开放频率不得超过每 6 个月一次,每个开放期开放 1 个工作日,具体开放期及
                 封闭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在开放期,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或退出本集合计划,具体
                 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业绩比较基准     本集合计划无业绩比较基准。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相匹配。管理人将对集合计
流动性安排       划的流动性进行安排,在开放退出期内,本集合计划资产组合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
                 资产的价值,不得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分级安排         本集合计划不设分级安排。
                 1、管理费: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 0.8%。
                 2、托管费: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 0.02%。
费用支付标准     3、业绩报酬:当投资者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分红、终止清算时,
                 管理人对投资者所持每笔份额的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6.5%】的
                 部分按【30%】比例计提为业绩报酬。当 R>6.5%时,管理人计提 R 超过 6.5%的
                 部分的 30%作为业绩报酬;当 R≤6.5%时,管理人不计提业绩报酬。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因管理人业绩报酬的存在,每份额集
                 合计划实际得到的分红金额可能有所不同);2、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3、收益分配对象为分红权益登
收益分配原则     记日所有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4、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符合上述原则和具备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
                 划原则上在每个开放期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基准、收益分配比例、分配时间、
                 次数由管理人根据计划运作情况决定,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集合计划资
                 产,以及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
                 (1)集合计划达到终止条件管理人应通知托管人准备进入清算程序,并成立集合
清算             计划清算小组;(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3)清算结束后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条中约定的清偿顺序分配集合计划剩余财产,
                 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投资者拥有集合
                 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投资者。
违约责任         1、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
                 续履行。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1)不可抗力;(2)管理人和/或托管
                 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托管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行使托管职责而造成的损
                 失等;(5)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
                 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
                 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6)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一方不因另一方的失职行
                 为而给集合计划财产或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7)投资者未能
                 事前向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致使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管理人与托
                 管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需就管理人与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8)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变更。2、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
                 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者其他当事人
                 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或者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并按照
                 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赔偿。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
                 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
                 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4、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份额登记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管理人、托管人
                 的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资产或投资者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由过错方承担相关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
                 接经济损失。6、投资者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对集合计划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由
                 此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投资者承担相关
                 责任。在投资者的集合计划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和查封的情况下,
                 管理人和托管人没有义务代表投资者就针对集合计划资产所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
                 序进行答辩,但是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

           9.产品名称:灵均中泰量化 30 专享领航 1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受托方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灵均中泰量化
       30 专享领航 1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灵均中泰量化 30 专享领航 1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             20 年

结构化安排           无结构化安排

份额的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为 1%
                     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放日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约定暂停申购、赎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回时除外。
及时间
                     固定开放日:本基金固定开放期为每自然月的 10 号和 11 号(如遇非交易日顺延,
                     每自然月的固定开放期连续开放 2 个交易日,依次称“第一个开放日”“第二
                   个开放日”)。每自然季度前两个月的固定开放期仅允许申购,不允许赎回。每
                   自然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固定开放期既允许申购,也允许赎回。
                   本基金自成立后对投资者的每笔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红利转投资所获得的基金
                   份额除外)按持有时间设置锁定期,锁定期为 365 天(含)。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
                   份额在锁定期内的开放日(包括固定开放日及临时开放日)禁止赎回。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 1%。
                   申购费=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2.赎回费用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根据份额持有时间分段收取,持有时间小于 730 天且不低于
                   365 天的份额,赎回费率为 1%;持有时间大于等于 730 天的份额,赎回费
                   率为 0。
                   赎回费=(赎回价格×赎回份额-应计提的业绩报酬(如有))×赎回费率
                   1.灵均中泰量化 30 专享领航运作 X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X=1,2,3…N);2.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
                   理人发行且有托管机构托管的或有具有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试点资格的证券
投资范围
                   公司进行综合托管的私募基金;3.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基金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如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需取得特定
                   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基金管理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
业绩比较基准       无业绩比较基准
                   1.管理费。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 2%。计算方法如下:H=E×年管理费率
                   ÷N
                   2.托管费。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 0.01%。计算方法如下:H=E×年托管费
                   率÷N
费用计提方法
                   3.外包服务费。本基金的年外包服务费率为 0.01%。计算方法如下:H=E×
                   年外包服务费率÷N
                   4.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如有)。本基金在业绩报酬提取日,基金管理人可
                   提取基金增值部分的 20%作为业绩报酬。
                   1.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存续期内收益分配比例、分配金额由
                   管理人确定,分配次数一年不超过两次,如进行收益分配,分配时间原则上为
                   每年 3 月 、9 月 所在月固定开放期的第二个开放日,实际分配时间及分配
                   方案由管理人决定;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
收益分配原则       金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3.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同类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5.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6.基金当年收益应先
                   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结构化安排         无结构化安排
                   1.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清算小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接管非
                   现金类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接管托管账户内现金类基金资产;2.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3.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价和变现,除非取得全体基金投资者书面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财产
清算
                   处于可变现状态时及时完成资产的全部变现,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监督义务
                   和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将基金财产进行变现造成基金投资者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由基金管理人制作清算报告,由基金托
                   管人对清算报告财务数据进行复核;5.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及时将清算报告向基金投资者进行披露;7.基金清算完
                    毕,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基金业协会进行清算报告报备。
                    (一)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
                    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
                    害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1.基
                    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
                    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3.本合同各方应保证本合同规定必须
                    由其提供的信息、数据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该当事人方
                    提供的信息和数据不真实或不完整是由于本合同任何另一方提供的信息不完整
                    和不真实所造成的,由此导致的后果由初始过错方承担,该当事人不承担违约
                    责任。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未执行预警线、止损线约定及对基金管理人
                    挪用基金资产、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资产带来的损失等。5.本
                    合同各方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中登公司、经纪商等)发送或
                    提供的数据错误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6.不可抗力。(二)在发生一方
                    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
                    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
                    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
                    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
                    承担。(三)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的(包括但不限于为本
                    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
                    务),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的
                    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违反服务协议、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原因给基金财产
违约责任            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再按照服务协
                    议约定与服务机构进行责任分配与损失追偿。(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五)一方依据本合同向
                    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六)基金托管人仅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
                    关责任及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投资者明确介绍并说明基金托管人所承担
                    的职责与义务,不得对基金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更不得以基金
                    托管人名义或利用基金托管人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
                    动。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
                    任,并赔偿因此给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七)如基金管理人涉嫌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与本基金相关协议的约定,或未及时支付托管外包费用,
                    或出现可能给基金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资格
                    被取消、到期不清盘、流动性不足、资产管理类标的资产出现暂停估值或净值
                    更新不及时等情形),基金托管人可视情况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1.要
                    求基金管理人进行改正并提供整改报告或证明材料;2.拒绝支付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及业绩报酬;3.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4.要求基金管
                    理人暂停开放申购、赎回;5.暂停估值复核、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复核工作;6.暂
                    停基金补充合同的签订;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终止或解除基金合
                    同;8.按照监管规定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基金托管人
                    有权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措施,并非必须采取以上措施。基金托管人不因采取
                    或不采取以上措施而承担由此导致的任何责任。

           10.产品名称:华泰紫金投融睿盈 1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5 日与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华
       泰紫金投融睿盈 1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华泰紫金投融睿盈 1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别                 固定收益类
运作方式             封闭式。本集合计划封闭管理,不设开放期。
                     (1)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作为资金融出方)、现金、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交易所回购、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次级债、永续债、可转换债券、
投资范围             可交换债券、保本型收益凭证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2)权
                     益类资产:本集合计划可持有可转债转股、可交换债换股所得的股票,但不可
                     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
                     场外衍生品。
                     (1)固定收益类资产在本计划资产总值的占比:80-100% 。(2)收益互换的
                     固定费用支出、场外期权的期权费等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不超过 5% 。(3)
                     参与债券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日净资产 40%。本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
                     过净资产的 200%。(4)根据《运作规定》组合投资的要求,投资于同一资产
                     的资金,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25%;管理人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
                     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单
投资比例
                     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视为同一资产合并计算;全部投资者
                     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
                     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款规
                     定限制。(5)权益类资产仅限持有可转债可交债转股所得的股票,且占本计划
                     资产总值的比例不超过 20%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风险评级             本集合计划属于中风险产品。

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自计划成立之日起 12 个月。
                     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不设置开放期。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均为封闭期,封闭
参与和退出的时间
                     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但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在开放退出期内,本集合计划资产组合中七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
流动性安排
                     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1、管理费:管理人按集合计划资产前一日净值的【0.4%】年费率收取集合计
                     划管理费。2、托管费:托管费按集合计划资产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0.02%】
                     的年费率计提。3、管理人的业绩报酬:(1)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每期业绩报
费用的计提标准       酬计提基准 R0 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若管理人未公告新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则沿用上期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2)业绩报酬计提比例:业绩报酬计提比例
                     不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 60%,具体业绩报酬计提比例以管理
                     人公告为准。
                     1、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单位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收益分配原则
                     2、在符合本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计划管理人可根据计划运作情况选择在存
           续期内进行收益分配,计划成立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3、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集合计划的清算小组:(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负责本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集合计划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集合计划清算程序:(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
清算
           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组织清算本集合计划财产;(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统
           一接管集合计划;(3)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4)对集
           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5)制作清算报告;(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7)对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和办理相关账户注销事宜;
           (8)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清算结果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
           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不可
           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
           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
           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机
           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一方因不
           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
           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
           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
           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
           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
           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
           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5)本合同当事人应保证向本合同另一方
违约责任   提供的数据、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该方提供的信息和
           数据不真实或不完整是由于另一方提供的数据或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所
           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初始过错方承担。(6)管理人及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给集合计划资产造
           成的损失等。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
           的,应当继续履行。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
           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4、由于
           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
           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
           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
           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
           关事宜。7、委托人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对集合计划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此
           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相关责任。
             11.产品名称:财富证券财富 12 个月定期开放(005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受托方名称: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与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财富证券财富
       12 个月定期开放(005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财富证券财富 12 个月定期开放(005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别              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方式          开放式运作
                  (1)债权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
                  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包
                  括政策性金融债、金融机构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大公募、
投资范围          小公募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逆回购、中期票据(含长期限
                  含权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包括私募品种)、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产
                  品(如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等)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2)资产管理产品:
                  货币市场基金;(3)本集合计划可参与证券正回购业务。
                  (1)债权类资产和资产管理产品: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100%;(2)本集合计划
投资比例
                  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产品风险等级      本集合计划整体风险等级为 R2(中等偏低风险)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 10 年,期限届满后可以展期。出现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
存续期限
                  的终止情形时,本集合计划可提前终止。
封闭期            本集合计划除开放期外均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本集合计划定期开放。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 12 个月之对应日(非交易日顺延至
                  下一个交易日)为本集合计划固定开放期,每个开放期开放 1 个工作日。在开放期,投
开放频率及时限
                  资者可以申请退出,也可以依法参与本集合计划,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有
                  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具体开放期并公告。
                  管理人将对集合计划的流动性进行安排,在开放退出期内,本集合计划资产组合中 7
流动性安排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得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本集合计划投资的
                  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相匹配。
业绩比较基准      本集合计划无业绩比较基准。

各项费用          1、参与费:0;2、退出费:0;3、管理费:0.5%/年;4、托管费:0.02%/年;
                  在业绩报酬计提日,集合计划投资者所持每笔份额在每个运作周期内的年化收益率大
业绩报酬的计提    于该运作周期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时,管理人计算应收取业绩报酬的每笔集合计划份
方法              额在每个运作周期的年化收益率(R),对超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持有期差额收益按
                  【60%】比例计提为业绩报酬。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2、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3、收益分配对象为分红权益登记日所
收益分配原则      有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4、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本
                  集合计划在每个固定开放期进行收益分配,分配比例为 100%。5、收益分配基准、收
                  益分配比例、分配时间和频率由管理人根据计划运作情况决定,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
           告。6、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7、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集合计划资产,
           以及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1)集合计划达到终止条件管理人应通知托管人
           准备进入清算程序。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
           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3)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
           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投资者拥有集合计划份额
清算
           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投资者,并注销集合
           计划专用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4)对于由计划交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单元保证金,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届时,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
           及时按照投资者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
           部分配给投资者,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5)清算结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条中约定的清偿顺序分配集合计划剩余财产。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
           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
           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份额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
           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
           备故障、通讯故障等,此外,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或无法避免或无法抗拒的
           技术原因亦属于不可抗力等。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
           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
           及其他当事人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
           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2)
           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
           的损失等;(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
           损失等;(4)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的生效指令对集合计划资产造
违约责任   成的损失;(5)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
           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
           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6)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一方不因另一方的失职行为
           而给集合计划财产或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7)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定的变更。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行。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
           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份额登记机
           构非正常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证券交易所、份额登
           记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管理人、托管人的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资产或投资
           者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
           仅限于直接损失。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
           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7、投资者的债权人通过司法
                机关对集合计划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管理人和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投资者的集合计划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和查封的
                情况下,管理人和托管人没有义务代表投资者就针对集合计划资产所提起的司法或行
                政程序进行答辩,但是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

           12.公司于2021年8月6日追加2,000万购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的东证融汇艾华集团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本次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详见
       2021 年 4 月 17 日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

           13.产品名称:第一创业汇金稳健收益 2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9 日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第一创业汇
       金稳健收益 2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第一创业汇金稳健收益 2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别            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固定收
                益类资产(含现金类资产)/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1)
                现金类资产:现金、各类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包括正回购、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
                等;(2)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发行并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品种,
                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
投资范围        行)、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可转换债(含可
                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不允许转股)、可交换债(含可交换私募债,不允许换股)、资产
                支持证券(不含劣后级)、债券型基金(投资范围不得含有权益类标的)、分级类证券投
                资基金 A 份额,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ABN)、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
                具(PPN)以及其他债券;(3)金融衍生品:国债期货(套期保值)。
                (1)固定收益类与现金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资产总值的 80%-100%;(2)任一交易日
                日终【(国债期货空头合约价值-国债期货多头合约价值-固定收益类证券市值)/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20%,固定收益类证券市值计算不包括同业存单、可转债、
资产配置比例
                可交债、证券投资基金 A 份额;(3)国债期货多头合约价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
                值≤20%;(4)参与证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上
                一日资产净值的 10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期限为 10 年,从集合计划成立日起算。但按照本合同约定出现集合
管理期限
                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时,本集合计划将提前终止并进行清算。
                本集合计划项下,委托人参与份额的每个封闭期均为自产品成立日或份额参与日起每 3
                个月的期间,具体封闭安排如下:委托人在推广期或存续期内参与的计划份额,自产
                品成立日或份额参与日起均需封闭运作 3 个月(第一个封闭期),封闭运作满 3 个月的
封闭期
                对应日为退出日(如遇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委托人可在该退出
                开放日办理退出业务,若委托人未在该退出开放日退出的,则委托人持有的份额需继
                续封闭至自产品成立日或份额参与日起满 6 个月的对应日(第二个封闭期),该日为退
                 出开放日(如遇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委托人可在该退出开放日
                 办理退出业务,若委托人未在该退出开放日退出的,则委托人持有的份额需继续封闭
                 至自产品成立日或份额参与日起满 9 个月的对应日(第三个封闭期),该日为退出开放
                 日,以此类推。
                 管理人应确保本集合计划开放退出期内,其资产组合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
                 不低于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以满足开放退出期间的流动性要求。7 个工作日可变
                 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者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
                 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流动性安排       同时,管理人应确保本集合计划开放退出期内,管理人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0%。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者操作障碍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票据)、流动受限的新股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
产品风险等级     本集合计划属中低风险等级的产品。

各项费用         1、参与费:无;2、退出费:无;3、管理费:0.3%/年;4、托管费:0.03%/年。

                 管理人业绩报酬计算公式如下:

                      业绩比较基准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 Y 计算公式
业绩报酬的计提
方法                     R  5%                  0%                      0

                         R  5%                  60%         Y  M  ( R  5%)  60%  D
                 其中: M =每笔份额在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资产净值总额
                 1、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
                 行当年收益分配;3、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
收益分配原则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5、集合计划成立不满 6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集合计划达到终止条件管理人应通知托管人准备进入清算程序。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
清算             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1、由于合同当事人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
                 承担违约责任;如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
                 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
                 人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
                 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
                 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
                 战争或动乱、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电力中断、互联网故障等。一方因不可
违约责任         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
                 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及其他当事人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
                 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
                 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在没有欺诈、故意或
                 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4)在没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的生效指令对
                 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5)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
                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6)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一方不因另
                一方的失职行为而给集合计划财产或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7)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变更。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
                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
                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4、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或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证券
                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原因,管理人和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计划资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
                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
                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
                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7、托管
                人对于没有保管在托管人处的有价证券及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不负有保管责任,由于非
                托管人的过错致使其保管的资产发生毁损或灭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
                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对集合计划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
                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及时将前述强制措施情况告知
                委托人。

           14.产品名称:兴银基金-福安 15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子公司益阳艾华富贤电子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与兴银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兴银基金-福安 15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
       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兴银基金-福安 15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类别               固定收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方式           开放式
                   本计划可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国内
                   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
                   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投资范围
                   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
                   基金、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其中,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本计划可以投资管理人发行并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本计划投资于全部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合计高于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80%,穿透投
投资比例
                   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总资产的 80%。
风险等级           本计划属于 R2 风险投资品种

存续期限           本计划存续期限为 3 年。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资产组合流动性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相匹配,根据资
流动性安排
                   产委托人的追加提取,及时调整资产组合的资产配置。
                 1、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 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净值的 0.19%年费率计提。
                 2、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
费用的计提标准   资产净值的 0.01%年费率计提。
                 3、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提取日或终止日,当成立日或该笔份额追加日孰
                 晚至计提日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 5.1%时,提取超过部分的 5%作为业绩报酬,业
                 绩报酬从提取金额或者清算金额中扣除。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大于 1.00 元时,管理人可根
                 据投资运作情况决定是否向委托人分配收益,且分配后净值不得低于 1.00 元,每
                 一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具体分配方案、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时间以管理人
收益分配原则     公告为准。在符合有关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每年最多
                 分配 4 次。2、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具体以管理人通知为准。
                 3、管理人在每个收益分配基准日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收
                 益分配。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1)本合同终止时,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财产;(2)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5)对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财
                 产进行分配。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及剩余资产的分配:(1)资产管理计划终
                 止时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等,经清算小组复核后从清算财产中支
清算             付。(2)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向委托人进行分配,将全部财产交还投资者自行管理。清算
                 过程中如涉及非现金类资产的分配,由管理人负责办理有关财产移交事宜。(3)
                 在计划财产移交前,由托管人负责保管。清算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财
                 产。清算期间的收益归属于计划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计划财产承担。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计划财产无法转移的,托管人和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本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行。二、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按过错
                 原则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1、不
                 可抗力;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
                 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
                 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5、管理人和/或托管
                 人因所引用的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违约责任
                 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6、委托人理解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面临本合同、
                 风险揭示书中列举的各类风险,管理人及托管人就委托财产面临的上述固有风险
                 免于承担责任。三、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
                 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
                 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四、因一方当事
                 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委托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五、由于
                 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
                 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本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
                 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1.财富证券财富 9 个月定期开放(002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

    (1)债权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
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金融债(包括政策性金融债、金融机构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含大公募、小公募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债券逆回购、中期票据(含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包括私募品种)、
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如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
据等。资产支持证券为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优先级份额,且底层资产不得为资管
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2)资产管理产品: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3)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国债期货;

    (4)本集合计划可参与债券正回购业务。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
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2.财富证券财富 1 个月定期开放(001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

    (1)债权类资产: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
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
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金融债(包括政策性金融债、金融机构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含大公募、小公募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
逆回购、中期票据(含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可
转换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包括私募品种)、
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如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
据等)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2)资产管理产品: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3)股权类资产:因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转股、交换股票而
形成的标准化股权类资产;

    (4)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国债期货;

    (5)本集合计划可参与证券正回购业务。

    3.兴银基金-福安 13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兴银基金-福安 15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

    本计划可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
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货
币市场基金、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其中,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计划可以投资管理人发行并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4.天风致远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

    (1)固定收益类资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在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
场交易的债权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企
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可转债、可交换债、银行间和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
(ABS)及资产支持票据(ABN)的优先级份额(底层资产不得为资管产品)、
债券回购、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标准
化债权类资产;
    (2)权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
股票,含新股申购)、股票型基金;
    (3)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不含实物交割)。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回报系列 870 期收益凭证(本金保障型浮
动收益凭证)资金投向
    本次收益凭证募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正常经营过程
中所需的流动性资金或其他合法用途。

    6.财信证券年年鑫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

    (1)债权类资产: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
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
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金融债(包括政策性金融债、金融机构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含大公募、小公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
逆回购、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资产属性为债权的可转换债券、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包括私募品种)、证券公司发
行的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具体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和经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2)股权类资产:因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转股、交换股票而
形成的标准化股权类资产;
    (3)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国债期货;
    (4)本集合计划可参与债券正回购业务。
    (5)现金;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含债券回购(含正回购、逆回购)。

    7.华夏资本-信智 3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

    (1)现金、银行存款、利率债、信用债、债券正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其中信用债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金融债(含次级债)、普通金
融债、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商业银行债券、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利率债包括在银行间市场
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票据等。
    委托人知晓并同意,本计划可以参与债券正回购。
    (2)场外期权。
    资产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合同确定的投资范围进行合理的投资,不得擅自超越
该投资范围。
    8.财信证券融汇香草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

    (1)债权类资产: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
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包括
政策性金融债、金融机构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证券
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包括私募品种)、大公募、小公募和非
公开发行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含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次级债、资
产支持票据(ABN)、资产支持证券(具体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的政金债、
铁道债、中央汇金债等,资产属性为债权的永续债和可转债,以及固定收益类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经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
他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
同业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
    (2)股权类资产:因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转股、交换股票而
形成的标准化股权类资产;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场外期权(非标准化资产暂未确定具体投
资标的的,将按照监管要求于产品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4)本集合计划可参与债券正回购业务;
    (5)现金。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含债券回购(含正回购、逆回购),债券回购为提
升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含场外期权。

    9.灵均中泰量化 30 专享领航 1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金投向

    (1)灵均中泰量化 30 专享领航运作 X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X=1,2,3…
N);(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
募基金管理人发行且有托管机构托管的或有具有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试点资
格的证券公司进行综合托管的私募基金;(3)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基金及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如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基金管理
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

    10.华泰紫金投融睿盈 1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

    (1)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作为资金融出方)、现金、
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交易所回购、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次级债、永续债、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保本型收益凭证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国
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
    (2)权益类资产:本集合计划可持有可转债转股、可交换债换股所得的股
票,但不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场外衍生品。

    11.财富证券财富 12 个月定期开放(005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

    (1)债权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
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金融债(包括政策性金融债、金融机构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含大公募、小公募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债券逆回购、中期票据(含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包括私募品种)、
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如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
据等)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2)资产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
    (3)本集合计划可参与证券正回购业务。

    12.东证融汇艾华集团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追加)资金投向

    (1)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
融)、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次级债(含二级资本债)、资产支
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
款等各类存款)、债券回购(包括债券正回购和债券逆回购)、同业存单、大额
可转让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2)上市公司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含新股申购、非公开
发行股票、优先股)、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交易型指数基金(ETF、LOF)。
    (3)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交易所期权。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资管
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计
划以及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13.第一创业汇金稳健收益2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
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含现金类资产)/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投资品种:
    (1)现金类资产:现金、各类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包括正回购、逆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等;
    (2)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发行并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
品种,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含公开发行
和非公开发行)、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可转换债(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不允许转股)、可交换债(含可交换私募债,
不允许换股)、资产支持证券(不含劣后级)、债券型基金(投资范围不得含有
权益类标的)、分级类证券投资基金 A 份额,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
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
持票据(ABN)、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以及其他债券;
    (3)金融衍生品:国债期货(套期保值)。

    (三)其他情况

    1.灵均中泰量化 30 专享领航 1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购买私募基金理
财产品,最终资金使用方具体情况如下:

    (1)最终资金使用方的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
                                               注册资本(万                   是否为本次
     名称            成立时间   人 (委派代                     主营业务
                                                   元)                        交易专设
                                   表)
  宁波灵均
  投资管理                      蔡枚杰、马志                  投资管理、资
                  2014年05月                      1,000                           否
 合 伙 企业(有                     宇                          产管理
   限合伙)

    (2)最终资金使用方经营情况:

    ①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宁波灵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灵均投资”)成立于 2014 年 5 月,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中国基
金业协会会员,拥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书》,证书编号 P1004526。灵均投资
集量化对冲产品研究、投资、设计等于一体,凝聚市场一流投资专业人士,旨在更好地
帮助高净值客户资产保值增值。
    灵均投资团队共 140 人,其中投研人员共 105 人,均毕业于斯坦福、麻
省理工、剑桥大学、南加州大学、普林斯顿大学、哥伦比亚大学、清华、北大等国内
外顶级学府,且均拥有深厚数理背景,具备先进、丰富的投资经验,平均从业年限 7 年
以上,其中核心团队从业年限 13 年以上。成立至今,灵均投资获得了金牛奖、英
华奖等几十项顶级私募荣誉。
    ②灵均投资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经审计)            2019 年(经审计)
            资产总额                     24,534                      11,687
            资产净额                     14,333                       8,657
            营业收入                     20,853                       9,571
              净利润                     13,737                       5,240
    ③资信状况及担保情况:灵均投资无对外担保,没有资信不良记录。
    ④灵均投资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将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对理财产品投资严格把关,谨慎决策,公司选择
的上述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不高,预期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较小,符合公司内部资
          金管理的要求。在理财期间,公司将与产品发行方保持紧密联系,跟踪资金的运
          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保证资金安全。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1.财富证券财富9个月定期开放(002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富证券财
          富1个月定期开放(00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信证券年年鑫2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财信证券融汇香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富证券财富12个月定期开
          放(005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受托方均为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
          信证券”)

               (1)财信证券基本情况


                           法定代     注册资本                           主要股东及实际   是否为本次
   名称         成立时间                                  主营业务
                            表人      (万元)                               控制人        交易专设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

                                                  询;与证券交易、证券   主要股东为湖南

                                                  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财信投资控股有

财信证券有限    2002年08                          顾问;证券承销与保       限责任公司
                           刘宛晨    669,797.98                                                 否
 责任公司        月23日                           荐;证券自营;证券资   (96.49%)。实

                                                  产管理;融资融券;证   际控制人为湖南

                                                  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    省人民政府。

                                                  金融产品。

               (2)财信证券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


                总资产                     6,639,144.12                    5,166,261.69


                净资产                     1,390,033.70                    1,059,250.84
           项目                 2021年1-6月(未经审计)         2020年1-12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123,712.48                     210,563.64


          净利润                       41,959.04                       53,273.54


         财信证券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兴银基金-福安13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兴银基金-福安15号FOF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受托方均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基
  金”)。

         (1)兴银基金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                  主要股东及实际     是否为本次
 名称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                主营业务
                                   (万元)                      控制人          交易专设

                                              基金募集、基   华福证券有限责

                                              金销售、特定   任公司(76%)、
兴银基
                                              客户资产管     国脉科技股份有
金管理    2013年10
                      张贵云        14,300    理、资产管理   限公司(24%)。        否
有限责     月25日
                                              和中国证监     实际控制人为华
任公司
                                              会许可的其     福证券有限责任

                                              他业务。       公司。

         (2)兴银基金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


          总资产                      110,469.63                      111,377.00


          净资产                       93,050.28                       97,126.10
                项目             2021年1-6月(未经审计)           2020年1-12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11,946.12                        26,415.52


               净利润                    4,230.38                        11,247.56


             兴银基金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天风致远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受托方为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资管”)。

             (1)天风资管基本情况


                             法定代   注册资本                     主要股东及实际    是否为本次
   名称           成立时间                            主营业务
                              表人    (万元)                         控制人         交易专设

天风(上海)                                                       天风证券股份有
                2020年08月                          证券资产管理
证券资产管                    许欣    50,000.00                    限公司,实际控       否
                   24日                                业务
理有限公司                                                           制人为余磊

             (2)天风资管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因受托方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一年,其控股方
      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已上市金融机构(证券代码:601162)。天风资
      管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
      在关联关系。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回报系列 850 期收益凭证(本金保障型浮
      动收益凭证)受托方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已上市金融机构(证券代码:
      600030)。受托方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华夏资本-信智3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受托方为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夏资本”)。

             (1)华夏资本基本情况
                                                                                    是否为
                 成立时   法定代   注册资本                           主要股东及
   名称                                            主营业务                         本次交
                   间     表人     (万元)                           实际控制人
                                                                                    易专设

                 2012年                       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华夏资本管理                                                          华夏基金管
                 12月27   骆红艳   35,000     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                      否
 有限公司                                                             理有限公司
                   日                         许可的其他业务。

      (2)华夏资本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3月30日(未经审计)            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


       总资产                         48,781.22                         49,151.45


       净资产                         44,682.51                         44,124.97


          项目                2021年1-3月(未经审计)            2020年1-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1,020.92                           5,849.67


       净利润                          320.82                           -8,675.02


      华夏资本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灵均中泰量化 30 专享领航 1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受托方为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为已上市金融机构(证券代码:600918)。受托方符合公司委
 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7.华泰紫金投融睿盈1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受托方为华泰证券(上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产”)。

      (1)华泰资产基本情况

                 成立时   法定代   注册资本                           主要股东及    是否为
   名称                                            主营业务
                   间     表人     (万元)                           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
                                                                                        易专设



  华泰证券(上       2014年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
                                                                         华泰证券股
  海)资产管理有     10月16    崔春     260,000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否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日                         管理业务。

          (2)华泰资产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


           总资产                         989,448.84                       990,242.47


           净资产                         852,747.45                       826,568.56


            项目                   2021年1-3月(未经审计)         2020年1-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47,349.81                       246,805.94


           净利润                          26,174.18                       122,612.49


          华泰资产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8.东证融汇艾华集团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追加)受托方为东证融汇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融汇”)。

           (1)东证融汇基本情况


                              法定代   注册资本                          主要股东及   是否为本次
   名称          成立时间                              主营业务
                               表人    (万元)                          实际控制人     交易专设

东证融汇证券                                                             东北证券股
               2015年12
资产管理有限                  李福春   70,000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份有限公司       否
                   月24日
   公司                                                                  100%。

          (2)东证融汇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


     总资产                     113,373.93                   111,513.27


     净资产                     109,533.36                   107,543.22


      项目               2021年1-3月(未经审计)      2020年1-12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4,248.07                    18,909.58


     净利润                      1,990.14                     8,145.98


   东证融汇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9.第一创业汇金稳健收益2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受托方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为已上市金融机构(证券代码:002797)。受托方符合公司委托理
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 万元


        项目           2021年 6月 30日(未经审计) 2020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453,558.16                 434,910.83


      负债总额                  167,284.96                 165,221.56


      净资产额                  282,180.01                 265,784.57


        项目             2021年 1-6月(未经审计)   2020 年 1-12 月(经审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12,823.07                   26,361.11
       量净额


   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99,314,886.56元、交易性金融资产
 1,065,966,154.55 元 , 以 上 使 用 闲 置 自 有 资 金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金 额 共 计
 270,000,000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比例为271.86%,通过适度理财有利
 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理财收益,不会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等造成重大影响,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
 产品的情形。

       (二)委托理财的会计处理方式及依据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公司委托理财产品计入资产负债
 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流动资产,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

       五、 风险提示

       上述购买的理财产品主要为浮动收益型产品。受金融市场宏观政策影响,购
 买理财产品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受各种风险
 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会产生波动,理财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存机构意见

       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1年4月27
 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
 财产品的议案》,为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提
 升股东回报,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月之内
 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2021-016号、
 2021-027号及2021-040号公告。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
 财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理财产品类型    实际投入金额   实际收回本金    实际收益    尚未收回本金金额
1     保本浮动收益        9,000.00       9,000.00      14.72


2    非保本浮动收益      112,893.60      6,500.00     902.04           106,393.60


       合计              121,893.60      15,500.00    916.76           106,393.60


          最近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                            121,893.60


最近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最近一年净资产(%)                    45.86


最近12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收益/最近一年净利润(%)                       2.41


              目前已使用的理财额度                                121,893.60


               尚未使用的理财额度                                 28,106.40


                     总理财额度                                   150,000.00


注:(1)最近一年净资产指 2020 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最近一年净利润指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上述个别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