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3989 证券简称:艾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2-017 转债代码:113504 转债简称:艾华转债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汇华理财有限 公司、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实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中期期货 有限公司、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金额:人民币1,000.00万元、人民币1,000.00万元、人民币 2,000.00万元、人民币2,000.00万元、人民币500.00万元、人民币2,000.00万元、 人民币5,000.00万元、人民币1,000.00万元、人民币2,000.00万元、人民币 2,000.00万元、人民币5,000.00万元、人民币5,000.00万元,共计28,500.00万 元。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中信建投期货-固益联-转债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华泰紫金信用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富证券财富60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兴银基金-福安16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汇华理财-汇理封闭式固定收益类理 财产品2021年041期、兴银基金-福安17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东证融汇艾 华集团FOF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嘉实资本-信智2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目标 盈组合策略、财信证券年年鑫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方正中期艾华2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东证融汇艾华集团FOF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委托理财期限:中信建投期货-固益联-转债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 限为10年,每满12个月开放参与退出;华泰紫金信用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 续期限为5年,原则上1年开放一次,供委托人参与退出;财富证券财富604号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为10年,封闭期12个月,12个月满后投资者可自由选 择是否赎回;兴银基金-福安16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为3年,无封闭 期,可随时申购、赎回;汇华理财-汇理封闭式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2021年041 期存续期限为365天;兴银基金-福安17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为3 年,无封闭期,可随时申购、赎回;东证融汇艾华集团FOF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管理期限为5年,封闭期12个月,12个月满后投资者可自由选择是否赎回,如 不赎回将再次封闭12个月;嘉实资本-信智2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为5年, 每6个月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目标盈组合策略期限为不超过12 个月,封闭期3个月,3个月后达到预期年化收益止盈;财信证券年年鑫6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为10年,封闭期12个月,12个月满后投资者可自由选择 是否赎回;方正中期艾华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为10年,封闭期6个月, 6个月满后投资者可自由选择是否在开放日参与和退出;东证融汇艾华集团 FOF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期限为5年,封闭期12个月,12个月满后投资者 可自由选择是否赎回,如不赎回将再次封闭12个月。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2021年4月27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司 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为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 加公司资金收益,提升股东回报,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使用最 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12月之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公 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2021-016号、2021-027号及2021-040号公告。 一、 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 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资金来源 委托理财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1年4月27 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 财产品的议案》,为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提 升股东回报,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月之内 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2021-016号、 2021-027号及2021-040号公告。 1.在前次及此次授权下,公司自2021年8月11日至本公告日理财产品到期 赎回情况如下: 结构 委托理财金额 赎回金额 收益 年化收益 到期收回收 是否构成 委托方 受托方 产品名称 产品类型 起息日期 赎回日期 化安 (万元) (万元) 类型 率 益(万元) 关联交易 排 湖南艾华 方正证券 方 正 证券 睿选 艾 非保本浮 浮动 集团股份 股份有限 华 2 号 FOF 单一 5000 20210303 20210903 5000 / 390.00 无 否 动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资产管理计划 财富证券财富 9 湖南艾华 财富证券 个月定期开放 非保本浮 浮动 集团股份 有限责任 3000 20200413 20211012 3000 / 110.45 无 否 (001 期)集合资 动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产管理计划 湖南艾华 财信证券 财富证券财富 非保本浮 浮动 集团股份 有限责任 605 号集合资产 2000 20201016 20211016 2000 / 109.35 无 否 动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管理计划 湖南艾华 华福证券 兴银基金-福安 8 非保本浮 浮动 集团股份 有限责任 号 FOF 单一资产 3000 20201020 20211020 3000 / 165.56 无 否 动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管理计划 湖南艾华 东北证券 东 证 融汇 融通 宝 非保本浮 浮动 集团股份 股份有限 5 号资产管理计 2000 20190417 20211109 2000 / 56.25 无 否 动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划 湖南艾华 华福证券 兴银基金-福安 9 非保本浮 浮动 集团股份 有限责任 号 FOF 单一资产 3000 20201111 20211110 续做 / 167.40 无 否 动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管理计划 益阳艾华 华泰证券 华 泰 紫金 中国 精 非保本浮 浮动 富贤电子 股份有限 选 1 号集合资产 2000 20200522 20211122 续做 / 306.73 无 否 动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管理计划 益阳艾华 财信证券 财信证券麓山 5 非保本浮 浮动 富贤电子 有限责任 号 集 合资 产管 理 1000 20201230 20211125 1000 / 1.38 无 否 动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计划 四川艾华 方正中期 方 正 中期 艾华 集 非保本浮 浮动 电子有限 期货有限 3393.6 20201130 20211130 3393.6 / 175.25 无 否 合资产管理计划 动收益 收益 公司 公司 湖南艾华 华福证券 兴银基金福安 2 非保本浮 浮动 集团股份 有限责任 号 FOF 单一资产 3000 20191206 20211206 续做 / 164.40 无 否 动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管理计划 湖南艾华 华福证券 兴银基金福安 3 非保本浮 浮动 集团股份 有限责任 号 FOF 单一资产 6000 20200306 20220104 续做 / 351.37 无 否 动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管理计划 湖南艾华 华泰证券 华 泰 紫金 投融 睿 非保本浮 浮动 集团股份 股份有限 盈 9 号集合资产 1000 20210106 20220106 1000 / 14.05 无 否 动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管理计划 财富证券财富 9 湖南艾华 财信证券 个月定期开放 非保本浮 浮动 集团股份 有限责任 3000 20210419 20220118 3000 / 121.54 无 否 (002 期)集合资 动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产管理 天风(上 湖南艾华 天风证券恒远 1 海)证券 非保本浮 浮动 集团股份 号 集 合资 产管 理 1000 20210127 20220127 1000 / 67.25 无 否 资产管理 动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计划 有限公司 湖南艾华 华福证券 兴银基金-福安 10 非保本浮 浮动 集团股份 有限责任 号 FOF 单一资产 6000 20210203 20220209 续做 / 366.02 无 否 动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管理计划 财富证券财富 12 湖南艾华 财信证券 个月定期开放 非保本浮 浮动 集团股份 有限责任 4000 20210301 20220228 4000 / 243.73 无 否 (001 期)集合资 动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产管理 湖南艾华 华福证券 兴 银 基金 -福 安 非保本浮 浮动 集团股份 有限责任 11 号 FOF 单一资 3000 20210304 20220304 续做 / 275.13 无 否 动收益 收益 有限公司 公司 产管理计划 2.在此次授权下,公司自2021年8月11日至本公告日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 买的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预计年化 预计收益金额 受托方名称 产品类型 产品名称 金额(万元) 收益率 (万元) 中信建投期货-固益联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 券商理财产品 -转债 3 号集合资产管 1,000.00 / / 公司 理计划 华泰证券(上海) 华泰紫金信用 6 号集 券商理财产品 1,000.00 / /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资产管理计划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 财富证券财富 604 号 券商理财产品 2,000.00 / / 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其他类(基金公 兴银基金-福安 16 号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 司及其子公司资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 2,000.00 / / 责任公司 产管理计划) 划 汇华理财-汇理封闭式 汇华理财有限公司 银行理财产品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500.00 / / 2021 年 041 期 其他类(基金公 兴银基金-福安 17 号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 司及其子公司资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 2,000.00 / / 责任公司 产管理计划) 划 东证融汇艾华集团 东证融汇证券资产 券商理财产品 FOF2 号单一资产管 5,000.00 / / 管理有限公司 理计划 嘉实资本管理有限 嘉实资本-信智 2 期 券商理财产品 1,000.00 2.5%-9.0% 12.50-45.00 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管理型基金投顾 目标盈组合策略 2,000.00 5.5% 110 公司 业务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 财信证券年年鑫 6 号 券商理财产品 2,000.00 / / 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其他类(期货公 方正中期期货有限 方正中期艾华 2 号集 司集合资产管理 5,000.00 / / 公司 合资产管理计划 计划) 东证融汇艾华集团 东证融汇证券资产 券商理财产品 FOF3 号单一资产管 5,000.00 / / 管理有限公司 理计划 参考年化收益 预计收益 是否构成关联 产品期限 收益类型 结构化安排 率 (如有) 交易 存续期限为 10 年, 每满 12 个月开放 浮动收益 无 / / 否 参与退出,开放日 可办理参与与退出 业务。 存续期限为 5 年, 原则上 1 年开放一 次,供委托人参与 浮动收益 无 / / 否 退出。 存续期限为 10 年, 封闭期 12 个月, 12 个月满后投资 浮动收益 无 / / 否 者可自由选择是否 赎回。 存续期限为 3 年, 无封闭期,可随时 浮动收益 无 / / 否 申购、赎回。 存 续 期 限 为 365 天。 浮动收益 无 / / 否 存续期限为 3 年, 无封闭期,可随时 浮动收益 无 / / 否 申购、赎回。 管理期限为 5 年, 封闭期 12 个月, 12 个月满后投资 浮动收益 无 / / 否 者可自由选择是否 赎回,如不赎回将 再次封闭 12 个月。 存续期为 5 年,每 6 个月至多开放一 浮动收益 无 / / 否 次计划份额的参与 和退出。 不超过 12 个月, 封闭期 3 个月,3 浮动收益 无 / / 否 个月后达到预期年 化收益止盈。 存续期限为 10 年, 封闭期 12 个月, 12 个月满后投资 浮动收益 无 / / 否 者可自由选择是否 赎回。 存续期限为 10 年, 封闭期 6 个月,6 个月满后投资者可 浮动收益 无 / / 否 自由选择是否在开 放日参与和退出。 管理期限为 5 年, 封闭期 12 个月, 12 个月满后投资 浮动收益 无 / / 否 者可自由选择是否 赎回,如不赎回将 再次封闭 12 个月。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针对投资风险,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誉好、合规 性高、资金安全保障力强的发行机构。公司持有的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不能用 于质押。 2.建立投资台账,及时跟踪、分析各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 旦发现或判断可能出现不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各项理财品的投资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应 对具体投资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 专门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该项授权下的具体投资情况及相应的损 益情况。 二、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中信建投期货-固益联-转债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与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签署了《中信建投期货- 固益联-转债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中信建投期货-固益联-转债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 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方式 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12 个月的对日开放参与、退出,遇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产品风险等级 中风险(R3) 存续期限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年。 计划份额类别设 置 本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同业存单、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国债、央票、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 债(包括公开及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 投资范围 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证券公司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可转换债券(包括私募品种)、 可交换债券(包括私募品种)、公开挂牌的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不投资劣后级)、 资产支持票据(不投资劣后级)、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公募债券 基金及公募混合型基金、国债期货。以上投资标的均包括永续品种。 1.资产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 费用计提标准 提;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托管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0.01%】年费率计提; 3.运营服务机构的运营服务费:运营服务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0.01%】年费率 计提。4.投资顾问费:投资顾问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首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动期间 R 为年化 5.1%。首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动期间后各 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动期间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R 可能由于市场情况变动以及根据市 场情况变动对资产组合配置进行相应调整而发生变化,具体以管理人后续公布的各期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动提示函》中的约定为准。 1.每一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收益分 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3.本计划可在收益分配基准 日(每个开放日的前一日、计划终止日与投资标的(投资范围内的金融工具)全部变现日 的孰后日)进行收益分配。是否在收益分配基准日进行收益分配由管理人决定。若管 理人在收益分配基准日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金额由管理人决定,分配后计划份额 净值不得低于 1.0000 元/份,分配的收益于计提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发放。4.每个委托 人按照其持有计划份额占当个核算期剩余计划份额的比例享有应分配收益。5.本计划 收益分配原则 于委托人计划份额退出日或本计划终止日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退出款或支付分红 款。6.当本计划终止(包括提前终止和延期终止)时,资产管理人先将委托财产进行 变现,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根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分配收 益、分配清算款等。若委托财产无法变现或无法完全变现,资产管理人应对未能流通 变现的资产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 例,以货币形式分配给委托人。7.本计划因资产变现等原因进行多次清算的,清算期 间内按照实际收益分配,多次清算期间内不收取固定管理费、托管费、投资顾问费。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以及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 清算程序:(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2)清算小组在本计划终止后 20 个工作日内编制计划财产清算报告, 由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按照资产委托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或由资产管理人通过其公司 网站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在此同意,上述报告不再另行审计,除非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3)清算小组根据计划财产清算报告完成清算财产 清算 的分配,本计划清算办理完毕。(4)除合同当事人三方另有约定外,计划财产期末移 交采取现金方式,在计划终止日前,资产管理人必须将投资组合内所有证券变现。合 同终止后,资产管理计划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的,在 5 个交易日内(含合同终止 日当日)由资产管理人进行强制变现处理;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如未 到期回购、未上市新股等,自限制条件解除日起(含解除当日)3 个交易日内完成变 现。未变现资产于清算期间损益由全体资产委托人享有或承担。未变现资产在清算期 间不提取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对该部分暂时不能变现的资产,资产管理人在 其清算期间内,不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 (一)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资产管理 人、资产托管人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过错 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给其他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对受损方所遭受的直接 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各方当事人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违约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因各自 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 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 担。(四)本计划存续期内不允许委托人于非开放日违约退出。(五)免责条款。资产 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不就下列情形下委托财产遭致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1.资产管理 人及资产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并且符合本合同约定之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2.在没有欺诈或过错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 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3.在没有欺诈或过错的情况下, 资产托管人由于按照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4. 本合同任何一方应保证本合同规定必须由其提供的信息、数据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但如果该当事人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不真实或不完整是由于本合同任何 另一方提供的信息不完整和不真实所造成的,由此导致的后果由初始过错方承担,该 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5.对于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协议当事人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 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 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委托财产和其他当事人方的影响。6.资产托管人对由于第三 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登记公司、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等)发送的数据不真 实、不完整、不及时和无效,或经纪商资金清算的不完整、不及时、不准确等给本计 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等。7.资产委托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限制交易证 券明确告知资产管理人致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资产委托人就资 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8.资产托管人对存放在资产托 管人之外的委托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 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疏忽、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挪用资金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 造成的损失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任何损失,或基于从第三方合法获得信息以及合 理依赖上述信息而操作导致的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资产托管人都应免责。9.资产托 管人仅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及义务,资产管理人不得对资产托管人所承担的责 任进行虚假宣传,更不得以资产托管人名义或利用资产托管人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 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10.资产委托人理解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面临 本合同第二十三章中列举的各类风险,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就计划财产面临的上 述固有风险免于承担责任。11.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六)资产管 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资产管 理人不保证计划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计划财产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计划财产投资不符合本合同项下约定 的投资策略的,资产管理人将进行调整,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七)本合同所指损 失均为直接损失,一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2.产品名称:华泰紫金信用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6 日与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华 泰紫金信用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华泰紫金信用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 固定收益类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回 购、货币型基金、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 投资范围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 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可转换债券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 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仅限于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本 集合计划可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但不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业务期限为 5 年,从集合计划成立日起算。管理人有权根据集合 计划运作情况选择终止运作。 1、封闭期:除开放期外的每一个工作日均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封闭期、开放 2、开放期:本集合计划原则上 1 年开放一次供委托人参与退出,管理人可以视情况增 期及流动性安 加临时参与开放期,具体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但每季度的开放次数不超过 1 次。 排 开放期分为参与开放期和退出开放期,参与开放期指可以办理参与业务的工作日;退出开 放期指可以办理退出业务的工作日。 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属中低风险产品。 1、参与费:0;2、退出费:0;3、管理费: 0.35%;4、托管费: 0.05%。5、业绩报 酬:在本集合计划分红时、委托人退出时或集合计划终止时,计算时期 T 内的年化收益 各项费用 率 r,若该年化收益率 r 小于或等于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则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若 年化收益率 r 大于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则管理人对上述集合计划份额提取年化收益率超 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部分的 20%作为业绩报酬。 。 1、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单位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2、收益 采用现金分配或红利再投资的方式,每位委托人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收益分配原则 第三位四舍五入;3、在符合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收益 分配;4、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5、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集合计划的清算小组:(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2)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负责本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以集合计划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2、集合计划清算程序:(1)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清算程序,并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终止事项 清算 向委托人披露;(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资产;(3)集合计划清算小组 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4)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价;(5)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变现;(6)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出具集合计划清算报 告(7)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披露集合计划清算报告;(8)清算报告披露后 7 个工作日内 进行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9)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注销集合计划相关账户;(10)清 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清算结果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 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 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 违约责任 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 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 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 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管理人 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4)在计划运作过 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 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5) 本合同当事人应保证向本合同另一方提供的数据、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该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不真实或不完整是由于另一方提供的数据或信息不真实、不完 整等原因所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初始过错方承担。(6)管理人及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 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3、本合同一 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由违约方承担。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 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 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 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 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7、委托人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 关对集合计划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3.产品名称:财富证券财富 60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子公司益阳艾华富贤电子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6 日与财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签署了《财富证券财富 60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 内容如下表: 名称 财富证券财富 60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 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方式 开放式运作 (1)债权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 期存款)、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 交易市场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包括政策 性金融债、金融机构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大公募、小公募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逆回购、中期票据(含长期限含权中期票 投资方向 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次级债、可 交换债券(包括私募品种)、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如资产支 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为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优先级份额,且底层资 产不得为资管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2)资产管理产品: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3)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国债期货;(4)本集合计划可参 与债券正回购业务。 投资比例 (1)债权类资产和资产管理产品: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 (2)金融衍 生品类资产账户权益: 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0-20%;(3)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回购 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如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的,应穿透核 查,确保最终投资标的均为标准化资产,穿透后的最终投资比例符合本集合计划要求。 本集合计划应当按照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披露投资组合的频率,及时更新计算本集合计 划所投资资产的金额或比例。 风险等级 本集合计划整体风险等级为 R2(中等偏低风险)。以上风险评级为管理人评级,销售机构 评级可能与此不同。 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 10 年,期限届满后可以展期。出现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 终止情形时,本集合计划可提前终止。 1、封闭期:本集合计划除开放期外均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参与和退出的 2、开放频率及时限:本集合计划定期开放。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 12 个月之对应 时间 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为本集合计划固定开放期,每个开放期开放 1 个工 作日。在开放期,投资者可以申请退出,也可以依法参与本集合计划,具体以管理人公告 为准。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具体开放期日期及天数并公告。 业绩比较基准 本集合计划无业绩比较基准。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相匹配。管理人将对集合计划的 流动性安排 流动性进行安排,在开放退出期内,本集合计划资产组合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 值,不得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分级安排 本集合计划不设分级安排。 1、认购/参与费:0;2、退出费:0;3、管理费:0.4%/年;4、托管费:0.02%/年;5、 业绩报酬:在业绩报酬计提日,集合计划投资者所持每笔份额在每个运作周期内的年化 各项费用 收益率大于该运作周期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时,管理人计算应收取业绩报酬的每笔集合 计划份额在每个运作周期的年化收益率(R),对超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持有期差额收 益按【60%】比例计提为业绩报酬。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2、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3、收益分配对象为分红权益登记日所有持 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4、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本集合计 划在每个固定开放期进行收益分配,分配比例为 100%。5、收益分配基准、收益分配比 收益分配原则 例、分配时间由管理人根据计划运作情况决定,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6、收益分配时 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对上 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集合计划资产, 以及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1)集合计划达到终 止条件管理人应通知托管人准备进入清算程序。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 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3)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 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投资者 清算 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投资 者,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4)对 于由计划交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单元保证 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届时,集合计划 清算小组将及时按照投资者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 的形式全部分配给投资者,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5)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条中约定的清偿顺序分配集合计划剩余财产。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 定,给计划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 违约责任 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1)不可 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 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 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份额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等,此外,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或无法避免或无法抗拒的技术原因亦属于不可 抗力等。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及其他当事人损失扩大。 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管理人由于按 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4)在没有过错的情况 下,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的生效指令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5)在计划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 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6)管 理人或托管人任一方不因另一方的失职行为而给集合计划财产或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向投 资者承担连带责任。(7)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变更。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 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 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 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4、由于 不可抗力原因或份额登记机构非正常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证券交易所、份额登记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管理人、托管人的原因,管理人 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计划资产或投资者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 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 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 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7、投资者的债权人 通过司法机关对集合计划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管理人和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投资者的集合计划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和查 封的情况下,管理人和托管人没有义务代表投资者就针对集合计划资产所提起的司法或 行政程序进行答辩,但是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 4.产品名称:兴银基金-福安 16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子公司益阳艾华富贤电子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8 日与兴银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兴银基金-福安 16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兴银基金-福安 16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类别 固定收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方式 开放式 本计划可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国内 投资范围 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 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 基金、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其中,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本计划可以投资管理人发行并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本计划投资于全部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合计高于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80%,穿透投 投资比例 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总资产的 80%。 风险等级 本计划属于 R2 风险投资品种 存续期限 本计划存续期限为 3 年。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资产组合流动性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相匹配,根据资 流动性安排 产委托人的追加提取,及时调整资产组合的资产配置。 1、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净值的 0.165%年费率计提。 2、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 费用的计提标准 资产净值的 0.01%年费率计提。 3、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提取日或终止日,当成立日或该笔份额追加日孰 晚至计提日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 5.1%时,提取超过部分的 5%作为业绩报酬,业 绩报酬从提取金额或者清算金额中扣除。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大于 1.00 元时,管理人可根 据投资运作情况决定是否向委托人分配收益,且分配后净值不得低于 1.00 元,每 一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具体分配方案、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时间以管理人 收益分配原则 公告为准。在符合有关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每年最多 分配 4 次。2、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具体以管理人通知为准。 3、管理人在每个收益分配基准日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收 益分配。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1)本合同终止时,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财产;(2)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5)对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财 产进行分配。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及剩余资产的分配:(1)资产管理计划终 止时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等,经清算小组复核后从清算财产中支 清算 付。(2)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向委托人进行分配,将全部财产交还投资者自行管理。清算 过程中如涉及非现金类资产的分配,由管理人负责办理有关财产移交事宜。(3) 在计划财产移交前,由托管人负责保管。清算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财 产。清算期间的收益归属于计划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计划财产承担。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计划财产无法转移的,托管人和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本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行。二、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按过错 原则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1、不 可抗力;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违约责任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 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 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5、管理人和/或托管 人因所引用的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6、委托人理解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面临本合同、 风险揭示书中列举的各类风险,管理人及托管人就委托财产面临的上述固有风险 免于承担责任。三、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 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 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四、因一方当事 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委托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五、由于 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 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本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 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5.产品名称:汇华理财-汇理封闭式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2021 年 041 期 受托方名称:汇华理财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与汇华理财有限公司签署了《汇华理财有限公司 机构客户理财产品投资协议(2021 年版)》,《汇华理财-汇理封闭式固定收益类 理财产品 2021 年 041 期产品说明书【365】天》具体内容如下表: 产品名称 汇华理财-汇理封闭式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2021 年 041 期 产品代码 【21041HL1】 产品类型 固定收益类 收益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运作模式 封闭式净值型 是否分级 否 认购期 2021 年 09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1 日 产品成立日 2021 年 10 月 12 日 产品到期日 2022 年 10 月 12 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产品存续期限 365 天(以理财产品实际存续天数为准) 业绩比较基准用年化收益率表示,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时,业绩比较基准为 【4.65】%(年化);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根据产品投资范围、策略和市场等测 业绩比较基准 算得出;业绩比较基准仅用于评价投资结果和测算业绩报酬(如有),不代表理财 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收益承诺或保障。 固定管理费:【0.05%】(年化) 销售服务费:【0.25%】(年化) 托管费:【0.02%】(年化) 运营服务费:【0.02%】(年化) 产品费用 认购费:无 其它费用:(1、投资账户开立及维护费、交易手续费、资金汇划费、清算费;2、 与产品成立、投资运作管理等相关的审计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 信息披露费;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4、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 费用。上述税费(如有)在实际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 若理财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时,理财产品份额的收益超出业绩比较基准,对于超出 超额业绩报酬 部分按照【50%】的比例由理财产品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1. 货币市场工具,含现金、银行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大额可转让存单、债 券回购(含逆回购)、资金拆借、货币市场基金等;2. 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 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3. 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外国借款人在我国市 场发行的债券等;4.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交易所非公开发行 债券、优先股等;5.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优先档;6. 以风险对冲为目的的国债期货、 投资范围 利率掉期、信用衍生工具、股指期货、ETF 期权、股指期权等(待理财产品管理人 符合投资该类金融工具的相关资质要求后,可以直接投资);7. 权益类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含科创版)、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含中 小板、创业板)、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含沪港通和深港通) 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及监管批准的其他互联互通机制下的交易所 上市股票;8. 境内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或计划;9. 法 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的其他债权类资产。 6.产品名称:兴银基金-福安 17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与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兴银基金- 福安 17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兴银基金-福安 17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类别 固定收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方式 开放式 本计划可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国内 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 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投资范围 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 基金、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其中,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本计划可以投资管理人发行并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本计划投资于全部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合计高于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80%,穿透投 投资比例 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总资产的 80%。 风险等级 本计划属于 R2 风险投资品种 存续期限 本计划存续期限为 3 年。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资产组合流动性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相匹配,根据资 流动性安排 产委托人的追加提取,及时调整资产组合的资产配置。 1、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净值的 0.14%年费率计提。 费用的计提标准 2、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净值的 0.01%年费率计提。 3、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提取日或终止日,当成立日或该笔份额追加日孰 晚至计提日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 5.1%时,提取超过部分的 5%作为业绩报酬,业 绩报酬从提取金额或者清算金额中扣除。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大于 1.00 元时,管理人可根 据投资运作情况决定是否向委托人分配收益,且分配后净值不得低于 1.00 元,每 一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具体分配方案、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时间以管理人 收益分配原则 公告为准。在符合有关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每年最多 分配 4 次。2、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具体以管理人通知为准。 3、管理人在每个收益分配基准日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收 益分配。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1)本合同终止时,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财产;(2)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5)对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财 产进行分配。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及剩余资产的分配:(1)资产管理计划终 止时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等,经清算小组复核后从清算财产中支 清算 付。(2)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向委托人进行分配,将全部财产交还投资者自行管理。清算 过程中如涉及非现金类资产的分配,由管理人负责办理有关财产移交事宜。(3) 在计划财产移交前,由托管人负责保管。清算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财 产。清算期间的收益归属于计划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计划财产承担。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计划财产无法转移的,托管人和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本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行。二、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按过错 原则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1、不 可抗力;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 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 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5、管理人和/或托管 人因所引用的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违约责任 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6、委托人理解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面临本合同、 风险揭示书中列举的各类风险,管理人及托管人就委托财产面临的上述固有风险 免于承担责任。三、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 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 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四、因一方当事 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委托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五、由于 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 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本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 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7.产品名称:东证融汇艾华集团 FOF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与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东证 融汇艾华集团 FOF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固定收益类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东证融汇艾华集团 FOF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类别 固定收益类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开放式 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追加开放期以每满 1 个月后对日为基准日,前后浮动不超 过 10 个工作日,追加开放期为 1 个工作日,投资者可于追加开放期提出追加申请, 具体追加开放期(追加确认日)以《委托财产追加申请书(第 i 期)》确认的追加 运作方式 日期为准。 投资者每笔委托财产设定锁定期,锁定期为投资者委托财产追加确认日(初始委 托财产为本计划成立日)起至 12 个月后对日为基准日,前后浮动不超过 10 个工 作日止。投资者可在每笔委托财产锁定期结束后申请提取该笔委托财产。 (1)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地方政府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融)、中 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次级债(含二级资本债)、资产支持证券、银 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 款)、债券回购(包括债券正回购和债券逆回购)、同业存单、大额可转让存单、 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2)上市公司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含新股 投资方向 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优先股)、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交易型指数基金(ETF、 LOF)。(3)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交易所期权。(4)接受国务院金融 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 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 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及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 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1)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融)、 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次级债(含二级资本债)、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 存款)、债券逆回购、同业存单、大额可转让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占 本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80-100%;(2)除上述债权类资产以外的其他类资产占 比不超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的 20%;(3)投资金融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占 本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20%(不含 20%),或衍生品账户权益占本计划资产 总值的比例不超过 20%;(4)投资于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 投资比例 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 计划、证券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 产管理产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及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 的资产管理产品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80-100%;(5)本计划可以参与证券 回购,但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计划净资产的 200%。 投资者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在本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证券期货市场异 常波动、证券期货市场或本计划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事件、证券期货市场或本计 划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等特定风险,本计划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 计划总资产 80%,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 80%。 本计划属于中风险投资品种。本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风险 风险等级 等级。 本计划存续期限为【5】年,从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算。管理人有权在资产全部 存续期限 变现后提前终止资管合同,本合同提前终止时本计划存续期提前届满。 投资者的追加、提取申请应与本计划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相匹配。如投资者 流动性安排 申请提取委托财产时,本计划存在未变现资产的,管理人有权延期支付或以委托 财产现状方式向投资者返还。 1、管理人的管理费: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计提托管费。在整个委托期间,以 费用的计提标准 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为基数,按 0.02%(年化)的费率标准计提托管费。 3、业绩报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1、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计划净值减去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本金金额;2、计划 存续期间,符合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投资者可以向管理人申请分配收益,经管理 收益分配原则 人确认后,本计划可以向投资者进行收益分配;3、本计划存续期内,收益分配的 次数不超过 50 次,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10%】。4、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负责委托财产的清算,并在本计划终止之日后 10 个工作 日内编制并向投资者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财产清算报告。如投资者及托管人在收到 委托财产清算报告后 2 个工作日内未予以回复,则视同投资者和托管人无异议。 清算 投资者和托管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委托财产清算报告后 2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如投资者和托管人对委托财产清算报告均无异议,则托管人和管理人就清算报告 所列事项解除责任。管理人应当在本计划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对因此给 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属当事人双方或多方 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 生下列情形,当事人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2、管理人及/或托管人按照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损失;3、管理人按照本合同规定 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损失;4、管理人及托管人对交由证券公 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财产及收益,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 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方承担。5、投资者未能事前就其 违约责任 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管理人致使委托财产发生违规投 资行为的,由投资者承担相关责任。6、投资者理解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 面临本合同第十九章中列举的各类风险,管理人及托管人就委托财产面临的上述 固有风险免于承担责任,管理人存在过失或故意导致的除外。(二) 在发生一方 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三) 本合同当事 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 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8.产品名称:嘉实资本-信智 2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嘉实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的嘉实资本-信智 2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嘉实资本-信智 2 期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嘉实资本-信智 2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别 固定收益类 运作方式 开放式 (1)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利率债、信用债、债券正回购、协议 回购、报价回购、债券逆回购、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化资产支持证券 (仅限于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同业存单、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货币基金、债券型公募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2)商品及金融衍 投资目标 生品类: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利率互换,以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机构做交 易对手的收益互换、场外期权、证券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3)其他:交易所 的信用保护凭证、信用保护合约,银行间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信用 风险缓释合约(CRMA)、信用违约互换(CDS)。 (1)本计划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市值占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2)本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25%; 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 投资比例 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 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3)本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本计划 净资产的 200%。(4)开放退出期内,资产组合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 价值,不低于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风险等级 中风险(R3)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生效之日满 5 年的对日(不含)止,但本计划存续 存续期间 期可根据本合同约定延期或提前终止。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 易日。 挂钩标的 【中信证券中国大类资产动量配置指数】(交易代码为【CMAM.WI】) 本计划自第 1 个投资起始运作日起每 6 个月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 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 和退出,原则上每次开放 1 个交易日,具体开放日期及开放安排以资产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 业绩比较基准 本计划不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分级安排 本计划不进行分级。 1、资产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含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固定年管理费率为 0.40%。 2、资产管理人的业绩报酬:本计划不收取资产管理人业绩报酬; 3、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含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年托管费率为 0.01%。 4、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含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年投资顾问费率为 0.03%; 5、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业绩报酬(含税):计提投资顾问业绩报酬的比例不超 过投资顾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 60%。第 1 个运作期投资顾问 费率及费用计提标准 业绩报酬基准确定方式:(1)若期末观察日挂钩标的的收盘价低于期初观察日 挂钩标的的收盘价,则投资顾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年化)=【2.5】%;(2) 若期末观察日挂钩标的的收盘价不低于期初观察日挂钩标的的收盘价且期末观 察日挂钩标的的收盘价不高于期初观察日挂钩标的的收盘价的 110%,则投资 顾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年化)=【2.5】%+(期末观察日挂钩标的的收盘价/ 期初观察日挂钩标的的收盘价-1)*【65】%;(3)若期末观察日挂钩标的的收 盘价高于期初观察日挂钩标的的收盘价的【110】%,则投资顾问业绩报酬计提 基准(年化)=【9】%。 1、每份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2、收益分配方式。本资产管 理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委 托财产承担。3、收益分配时间及次数。在符合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计划就分配 收益所设条件(如适用)的前提下,本计划于每个开放期的首个开放日进行收 益分配,每年至多开放 2 次,每年至多进行 2 次收益分配。4、收益分配基 准。(1)收益分配基准日为每个开放期的首个开放日;(2)若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单位净值(计提投资顾问业绩报酬后、分红除权前)不高于 1.0000 元/份, 收益分配原则 则不进行收益分配;(3)若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单位净值(计提投资顾问业绩报 酬后、分红除权前)高于 1.0000 元/份,则对超出部分进行收益分配,即本资 产管理计划分红除权后的份额净值等于 1.0000 元/份。5、收益分配除权。收 益分配基准日确认分红,即收益分配基准日与分配除权日为同一日。6、收益分 配支付。收益分配支付日距离该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 日。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 许的范围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条件和时间进行 调整,并向委托人通告。 本合同终止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资产。(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由清 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清算小组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 财产的清算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估价;(4)对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资产进行变现;(5)制作清算报告;(6)进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的分配;(7)管理人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通知资产委 托人。 (一)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 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委托财产或资产管理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 失,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 续履行。(二)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1、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 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2、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 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3、不可抗力。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 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 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 的。5、管理人和/或托管人因所引用的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6、委托人理解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 托管面临本合同、风险揭示书中列举的各类风险,管理人及托管人就委托财产 面临的上述固有风险免于承担责任。7、资产委托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证券或其 违约责任 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资产管理人致使委托财产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资产 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资产委托人并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 管人由此遭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8、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管理人、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意外事故。9、 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对由于第三方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 信息操作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三)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 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 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四)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 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 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 承担。(五)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六)本 资产管理计划不允许违约退出。(七)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 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9.产品名称:目标盈组合策略 受托方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服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目标盈组合策略 类别 浮动收益类 运作方式 每日开放赎回 本组合策略投资范围为基于本公司基金池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经华泰证券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基金备选池产品,类型 上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型基金、另类投资基金 投资范围 等(不含 QDII 基金)。本组合的股票基金或偏股混合基金产品的配置比例在 0-15%,并根据市场情况和策略目标动态调整,其余配置偏债混合基金、债券基 金、货币基金或者另类投资基金(不含 QDII 基金)产品。 1)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的单个客户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客户账 户资产净值的 20%,货币市场基金、指数基金不受上述限制;2)单一基金投资 组合策略下所有客户持有单只基金份额总和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 20%,持有 指数基金的份额总和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 30%;3)单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下所有客户单日赎回单只基金的份额总和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 5%;4)除流 动性管理等特别策略外,单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年度周转率(按赎回单边计算) 投资比例 不得超过 200%,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依要求执行;5)组合策略约定不投资于 结构复杂的基金,包括分级基金场内份额和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基金;6)组合 策略投资全部使用开放型基金作为底层投资标的,如存在投资封闭式基金或定开 类产品,将进行特别风险提示;7)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投资 组合策略之外的因素导致不符合上述要求,应当在 3 个月内调整,经监管部门认 可的情形除外。 风险评级 中风险产品。 本组合运作流程设置参与期和运作期。参与期为组合正式运作日之前接受参与资 管理期限 金的日期。运作期为组合正式运作的日期,策略组合设置最长运作期限 12 个月 (365 个自然日)。 客户仅能在组合的参与期转入参与资金,参与期内不进行组合的投资运作。参与 参与和退出的时间 期中途客户可以部分/全额退出。运作期内,组合不支持买入,不支持策略转换, 支持客户赎回转出,但转出只支持全部转出(即清仓),不支持部分转出。 在参与期中途客户可以部分/全额退出,在运作期内,支持客户赎回转出,但转出 流动性安排 只支持全部转出(即清仓),不支持部分转出。 投资者按照华泰证券提供基金投顾业务管理服务的指定账户资产总额的一定比 例向华泰证券支付账户管理费,本策略账户管理费为 0.25%/年。账户管理费逐日 计提,清仓时一次性收取。如策略止盈成功或客户在策略运作期内主动清仓,将 费用的计提标准 收取账户管理费;如策略到期后仍未达到目标年化收益率,将不再收取账户管理 费。因策略运作产生的申购费、赎回费等将正常收取。同时,账户管理费按照客 户资产规模、参与期限阶梯式收取。我公司向基金 管理人收取的客户维护费、 销售服务费(如有)及归属于我公司的组合策略内基 金申购费、赎回费均将抵扣客 户的账户管理费,实际抵扣金额以客户应缴账户管 理费为上限,账户中产生的 基金托管费、计入基金资产及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其他合理费用仍正常收取。 组合年化收益率以策略经理维护的基准组合进行计算,将每日计算前日组合年化 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率,如触发止盈,组合将自动清仓卖出。组合年化收益率计算公式如下: 组 合年化收益率=(1+基准组合区间累计收益率)250/组合已运行交易日天数-1 (一)甲方有权退出已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并终止本服务协议。(二)甲方 同意,乙方有权在向甲方提供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基金投资顾 问业务资格终止等因素导致策略无法执行的情形下,提前终止服务。(三)服务 清算 终止的,乙方将终止甲方授权账户相关策略运作、账户跟踪等服务,由乙方赎回 相应授权账户的基金产品。基金赎回相应规则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乙方 发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10.产品名称:财信证券年年鑫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子公司益阳艾华富贤电子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与财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签署《财信证券年年鑫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 内容如下表: 名称 财信证券年年鑫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别 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方式 开放式运作 (1)债权类资产: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 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金融债(包括政策性金融债、金融机构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含大公募、小公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逆回 购、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资产属性为债权的可转换债券、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包括私募品种)、证券公司发 投资范围 行的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具体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和经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标准化债权类 资产;(2)股权类资产:因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转股、交换股票 而形成的标准化股权类资产;(3)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国债期货;(4)本集合 计划可参与债券正回购业务。(5)现金;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含债券回购 (含正回购、逆回购) (1)现金及债权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80-100%;(2)股权类资产、 金融衍生品类资产账户权益:占本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0-20%;(3)如投资于资 产管理产品的,应穿透核查,确保最终投资标的均为标准化资产,本集合计划 投资比例 穿透后的最终投资比例符合固定收益类产品的要求。本集合计划应当按照所投 资资产管理产品披露投资组合的频率,及时更新计算本集合计划所投资资产的 金额或比例。 风险评级 本集合计划风险等级为 R2(中等偏低风险)。 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 10 年,期限届满后可以展期。出现集合计划资产管理 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本集合计划可提前终止。 1、封闭期:本集合计划除开放期外均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 务。 2、开放频率及时限:本集合计划定期开放。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 12 个 参与和退出的时间 月之对应日为本集合计划固定开放期,每个开放期开放 1 个工作日,如开放日 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在开放期,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或退出 本集合计划,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开放期的 日期、天数及参与、退出安排并公告。 业绩比较基准 本集合计划无业绩比较基准。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相匹配。管理人将对集 流动性安排 合计划的流动性进行安排,在开放退出期内,本集合计划资产组合中 7 个工作 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得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分级安排 本集合计划不设分级安排。 管理费:0.5%/年; 托管费:0.02%/年; 费用的计提标准 业绩报酬计提:本集合计划第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 5.4%/年, 提取比例为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部分的 60%。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因管理人业绩报酬的存在,每份额 集合计划实际得到的分红金额可能有所不同);2、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3、收益分配对象为分 红权益登记日所有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4、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 收益分配原则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 围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在管 理人网站上公告。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集合计划 资产,以及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1) 集合计划达到终止条件管理人应通知托管人准备进入清算程序,并成立集合计 划清算小组;(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 算;(3)清算结束后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条中约定的清偿顺序分配集合计划剩余 清算 财产,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投资 者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 分派给投资者。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及剩余资产的分配。集合计划财 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交纳所欠税款;(3)清偿计划债 务;(4)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如有);(5)将集合 计划资产按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和合同的约定分配给投资者。 1、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 的应当继续履行。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1)不可抗力;(2)管 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违约责任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4)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托管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 行使托管职责而造成的损失等;(5)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 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6)管理 人或托管人任一方不因另一方的失职行为而给集合计划财产或投资者造成的损 失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7)投资者未能事前向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致使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管理人与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 者需就管理人与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8)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定的变更。2、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者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者 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并按照各自过错承 担相应赔偿。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 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4、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份额登记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管理人、托管 人的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资产或投资者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由过错方承担相关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 的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6、投资者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对集合计划资 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由投资者承担相关责任。在投资者的集合计划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 府机构扣押和查封的情况下,管理人和托管人没有义务代表投资者就针对集合 计划资产所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但是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 11.产品名称:方正中期艾华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艾华电子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与方正中期期 货有限公司签署了《方正中期艾华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 内容如下表: 名称 方正中期艾华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别 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方式 开放式 ①固定收益类资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交易所上市的可转 投资方向 换债券;②权益类资产: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融资融券;③商品及金 融衍生品类资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提供的标准期货合约。 ①固定收益类资产:本计划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市值计算,占计划资产 总值的比例不低于 80%;②权益类资产:本计划投资于权益类资产,以市值计 投资比例 算,占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20%(不含);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本 计划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以期货账户权益(包括期货未占用保证 金及期货已占用保证金)计算,占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20%(不含)。 风险评级 本计划属于(R3 )风险投资品种。 存续期限 10 年 本资产管理计划自计划成立日起封闭 6 个月。在封闭期内,不允许计划份额的 参与和退出(包括违约退出)。 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 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交易日为本计划首个开放日,此后每个自然月的第一个自 和时间 然周周四和第三个自然周周四为固定开放日(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 日),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 分级安排 本计划无分级安排。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按计划财产净值的 1%年费 率计提。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计划财产净值 0.04% 费用的计提标准 年费率计提。 3、管理人业绩报酬:在本计划分红确认日、退出确认日和计划终止确认日,管 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期间年化收益率(R),对期间年化收益率在 5.2%(管理 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的部分按照 50%的比例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 1、每份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本计划的收益分配方式为:(1)现金分 红,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资产委托人 若未对本计划收益分配方式进行选择的,管理人将默认为采用现金分红的方 式。)(2)红利再投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权日的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计划份额 收益分配原则 计入计划份额持有人账户。3、本计划每运作年度最多分配一次,管理人有权决 定是否进行收益分配。4、收益分配的基准日为可供分配利润的计算截止日。5、 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 1.0000 元。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管理人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内按法律法 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计划资产进行清算。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2)清算小组在本计划终止后 20 个工作日内编制计划财产清算 报告,由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如有)按照资产投资者提供的联系方式 或由资产管理人通过其公司网站告知资产投资者。资产投资者在此同意,上述 报告不再另行审计,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管理人应 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3)清算小组根据计划财产清算报告 清算 完成清算财产的分配,本计划清算办理完毕。(4)除合同当事人三方另有约定 外,计划财产期末移交采取现金方式,在计划终止日前,资产管理人必须将投 资组合内所有证券变现。合同终止后,资产管理计划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 的,在 5 个交易日内(含合同终止日当日)由资产管理人进行强制变现处理; 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如未到期回购、未上市新股等,自限制条 件解除日起(含解除当日)3 个交易日内完成变现,并将上述延期清算情况及 时向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未变现资产于清算期间 损益由全体资产投资者享有或承担。未变现资产在清算期间不提取管理费、托 管费等相关费用。对该部分暂时不能变现的资产,资产管理人在其清算期间内, 不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 (一)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合同当事 人造成损害的,应对受损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发生 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三)本合同 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 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 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四)免责条款。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 违约责任 人不就下列情形下委托财产遭致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1、对于无法预见、无法 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协议当事人 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 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委托 财产和其他当事人方的影响。2、资产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 所、登记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给本计划财产造成的 损失等。(五)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计划财产。但资产管理人不保证计划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调整完毕。 (六)本合同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12.产品名称:东证融汇艾华集团 FOF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 日与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东证融 汇艾华集团 FOF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固定收益类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于 2022 年 3 月 7 日参与认购。具体内容如下表: 名称 东证融汇艾华集团 FOF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类别 固定收益类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开放式 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投资者可以通过《委托财产追加申请书(第 i 期)》追加委 运作方式 托财产,具体追加确认日以《委托财产追加申请书(第 i 期)》确认的追加日期为 准。投资者每笔委托财产设定锁定期,锁定期以《委托财产认购/追加申请书(第 i 期)》约定为准。投资者可在每笔委托财产锁定期结束后提取该笔委托财产。 (1)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地方政府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融)、中 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次级债(含二级资本债)、资产支持证券、银 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 款)、债券回购(包括债券正回购和债券逆回购)、同业存单、大额可转让存单、 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2)上市公司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含新股 投资方向 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优先股)、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交易型指数基金(ETF、 LOF)。(3)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交易所期权。(4)接受国务院金融 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 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 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及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 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1)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融)、 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次级债(含二级资本债)、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 存款)、债券逆回购、同业存单、大额可转让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占 本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80-100%;(2)除上述债权类资产以外的其他类资产占 投资比例 比不超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的 20%;(3)投资金融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占 本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20%(不含 20%),或衍生品账户权益占本计划资产 总值的比例不超过 20%;(4)投资于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 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 计划、证券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 产管理产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及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 的资产管理产品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80-100%;(5)本计划可以参与证券 回购,但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计划净资产的 200%。 投资者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在本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证券期货市场异 常波动、证券期货市场或本计划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事件、证券期货市场或本计 划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等特定风险,本计划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 计划总资产 80%,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 80%。 本计划属于中风险投资品种。本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风险 风险等级 等级。 本计划存续期限为【5】年,从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算。管理人有权在资产全部 存续期限 变现后提前终止资管合同,本合同提前终止时本计划存续期提前届满。 投资者的追加、提取申请应与本计划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相匹配。如投资者 流动性安排 申请提取委托财产时,本计划存在未变现资产的,管理人有权延期支付或以委托 财产现状方式向投资者返还。 1、管理人的管理费: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计提托管费。在整个委托期间,以 费用的计提标准 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为基数,按 0.02%(年化)的费率标准计提托管费。 3、业绩报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1、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计划净值减去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本金金额;2、计划 存续期间,符合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投资者可以向管理人申请分配收益,经管理 收益分配原则 人确认后,本计划可以向投资者进行收益分配;3、本计划存续期内,收益分配的 次数不超过 50 次,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10%】。4、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负责委托财产的清算,并在本计划终止之日后 10 个工作 日内编制并向投资者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财产清算报告。如投资者及托管人在收到 委托财产清算报告后 2 个工作日内未予以回复,则视同投资者和托管人无异议。 清算 投资者和托管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委托财产清算报告后 2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如投资者和托管人对委托财产清算报告均无异议,则托管人和管理人就清算报告 所列事项解除责任。管理人应当在本计划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对因此给 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属当事人双方或多方 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 生下列情形,当事人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2、管理人及/或托管人按照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损失;3、管理人按照本合同规定 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损失;4、管理人及托管人对交由证券公 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财产及收益,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 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方承担。5、投资者未能事前就其 违约责任 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管理人致使委托财产发生违规投 资行为的,由投资者承担相关责任。6、投资者理解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 面临本合同第十九章中列举的各类风险,管理人及托管人就委托财产面临的上述 固有风险免于承担责任,管理人存在过失或故意导致的除外。(二) 在发生一方 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三) 本合同当事 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 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1.中信建投期货-固益联-转债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 主要投资方向为固定收益类投资标的。 同业存单、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国债、央票、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 债、公司债(包括公开及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证券公司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可转换债 券(包括私募品种)、可交换债券(包括私募品种)、公开挂牌的企业/信贷资 产证券化产品(不投资劣后级)、资产支持票据(不投资劣后级)、债券正回购、 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公募债券基金及公募混合型基金、国债期货。以上 投资标的均包括永续品种。 2.华泰紫金信用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大额可转让 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型基金、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含 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可转换债券等在 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标准化债权资 产; 权益类资产:仅限于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本集合计划可持有可转债转股 所得的股票,但不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3.财富证券财富 60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标准化的债权类资产。 本集合计划可参与债券正回购业务。 (1)债权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 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金融债(包括政策性金融债、金融机构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含大公募、小公募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债券逆回购、中期票据(含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包括私募品种)、 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如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 据等。资产支持证券为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优先级份额,且底层资产不得为资管 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2)资产管理产品: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3)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国债期货; (4)本集合计划可参与债券正回购业务。 4.兴银基金-福安 16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兴银基金-福安 17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 本计划可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 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货 币市场基金、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其中,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计划可以投资管理人发行并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5.汇华理财-汇理封闭式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2021 年 041 期资金投向 (1)货币市场工具,含现金、银行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大额可转 让存单、债券回购(含逆回购)、资金拆借、货币市场基金等;(2)国债、地 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3)金融债,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 工具、外国借款人在我国市场发行的债券等;(4)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 债、可交换债、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债券、优先股等;(5)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优 先档;(6)以风险对冲为目的的国债期货、利率掉期、信用衍生工具、股指期 货、ETF 期权、股指期权等(待理财产品管理人符合投资该类金融工具的相关 资质要求后,可以直接投资);(7)权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含科创版)、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含沪港通和深港通)允许买卖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股票及监管批准的其他互联互通机制下的交易所上市股票;(8) 境内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或计划;(9)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的其他债权类资产。 6.东证融汇艾华集团 FOF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东证融汇艾华集团 FOF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 (1)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 融)、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次级债(含二级资本债)、资产支 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 款等各类存款)、债券回购(包括债券正回购和债券逆回购)、同业存单、大额 可转让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2)上市公司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含新股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 优先股)、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交易型指数基金(ETF、LOF)。 (3)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交易所期权。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资管 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计 划以及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7.嘉实资本-信智 2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 (1)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利率债、信用债、债券正回购、 协议回购、报价回购、债券逆回购、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化资产支持证 券(仅限于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同业存单、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货币基金、债券型公募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2)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利率互换,以具有相 应业务资格的机构做交易对手的收益互换、场外期权、证券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 (3)其他:交易所的信用保护凭证、信用保护合约,银行间的信用风险缓 释凭证(CRMW)、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 信用违约互换(CDS)。 8.目标盈组合策略资金投向 本组合策略投资范围为基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池管理相关制度规 定,经华泰证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 基金备选池产品,类型上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 型基金、另类投资基金等(不含QDII基金)。本组合的股票基金或偏股混合基金 产品的配置比例在0-15%,并根据市场情况和策略目标动态调整,其余配置偏债 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基金或者另类投资基金(不含QDII基金)产品。 9.财信证券年年鑫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 (1)债权类资产: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 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 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金融债(包括政策性金融债、金融机构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含大公募、小公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 逆回购、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资产属性为债权的可转换债券、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包括私募品种)、证券公司发 行的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具体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和经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2)股权类资产:因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转股、交换股票而 形成的标准化股权类资产; (3)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国债期货; (4)本集合计划可参与债券正回购业务。 (5)现金; (6)债券回购(含正回购、逆回购)。 10.方正中期艾华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 (1)固定收益类资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交易所上市 的可转换债券; (2)权益类资产: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融资融券;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提供的标准期货合约。 (四)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将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对理财产品投资严格把关,谨慎决策,公司选择 的上述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不高,预期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较小,符合公司内部资 金管理的要求。在理财期间,公司将与产品发行方保持紧密联系,跟踪资金的运 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保证资金安全。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1.中信建投期货-固益联-转债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受托方为中信建投期货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期货”)。 (1)中信建投期货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 主要股东及 是否为本次 名称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 主营业务 (万元) 实际控制人 交易专设 商品期货经纪、金 中信建投证 中信建投期 1993年03月 融期货经纪、期货 王广学 100,000 券股份有限 否 货有限公司 16日 投资咨询、资产管 公司 理、基金销售。 (2)中信建投期货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 总资产 2,528,803.80 1,771,823.19 净资产 240,192.95 199,980.71 项目 2021年1-9月(未经审计) 2020年1-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79,867.00 56,992.94 净利润 40,214.29 25,016.47 中信建投期货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华泰紫金信用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受托方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产”)。 (1)华泰资产基本情况 法定代 注册资本 主要股东及 是否为本次 名称 成立时间 主营业务 表人 (万元) 实际控制人 交易专设 华泰证券(上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 2014年10 华泰证券股 海)资产管理有 崔春 260,000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否 月16日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管理业务。 (2)华泰资产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 总资产 1,032,934.81 990,242.47 净资产 909,349.89 826,568.56 项目 2021年1-9月(未经审计) 2020年1-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149,704.72 246,805.94 净利润 82,348.55 122,612.49 华泰资产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财富证券财富60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信证券年年鑫6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受托方均为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证券”)。 (1)财信证券基本情况 法定代 注册资本 主要股东及实际 是否为本次 名称 成立时间 主营业务 表人 (万元) 控制人 交易专设 财信证券股份 2002年08 刘宛晨 669,797.98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 主要股东为湖南 否 有限公司 月23日 询;与证券交易、证券 财信投资控股有 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限责任公司 顾问;证券承销与保 (96.49%)。实 荐;证券自营;证券资 际控制人为湖南 产管理;融资融券;证 省人民政府。 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 金融产品。 (2)财信证券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 总资产 6,574,225.31 5,166,261.69 净资产 1,424,828.53 1,059,250.84 项目 2021年1-9月(未经审计) 2020年1-12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206,216.89 210,563.64 净利润 75,888.19 53,273.54 财信证券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兴银基金-福安16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兴银基金-福安17号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受托方均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基 金”)。 (1)兴银基金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 主要股东及实际 是否为本次 名称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 主营业务 (万元) 控制人 交易专设 基金募集、基 华福证券有限责 金销售、特定 任公司(76%)、 兴银基 客户资产管 国脉科技股份有 金管理 2013年10 张贵云 14,300 理、资产管理 限公司(24%)。 否 有限责 月25日 和中国证监 实际控制人为华 任公司 会许可的其 福证券有限责任 他业务。 公司。 (2)兴银基金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 总资产 112,250.09 111,377.00 净资产 95,809.63 97,126.10 项目 2021年1-9月(未经审计) 2020年1-12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19,207.11 26,415.52 净利润 6,989.74 11,247.56 兴银基金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汇华理财-汇理封闭式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2021年041期受托方为汇华理 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华理财”)。 (1)汇华理财基本情况 法定代 注册资本 主要股东及 是否为本次 名称 成立时间 主营业务 表人 (万元) 实际控制人 交易专设 汇华理财 2020年09 包爱丽 100,000 (一)面向不特定社会公 外方股东东 否 有限公司 月27日 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 方汇理资产 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 管理公司出 投资和管理;(二)面向 资比例为 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55%,中银理 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 财有限责任 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公司出资比 (三)理财顾问和咨询服 例为45%。 务;(四)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 其他业务。 (2)汇华理财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 总资产 94,147.93 101,742.96 净资产 87,530.71 96,394.58 2020年9月27日(公司成立日)至2020年12 项目 2021年1-9月(未经审计) 月31日止期间(经审计) 营业收入 3,548.46 2,627.59 净利润 -7,665.25 -3,605.42 汇华理财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东证融汇艾华集团FOF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东证融汇艾华集团FOF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受托方均为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证融汇”)。 (1)东证融汇基本情况 法定代 注册资本 主要股东及 是否为本次 名称 成立时间 主营业务 表人 (万元) 实际控制人 交易专设 东证融汇证券 东北证券股 2015年12 资产管理有限 李福春 70,000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份有限公司 否 月24日 公司 100%。 (2)东证融汇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 总资产 119,976.09 111,513.27 净资产 114,904.45 107,543.22 项目 2021年1-9月(未经审计) 2020年1-12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16,986.47 18,909.58 净利润 7,361.22 8,145.98 东证融汇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7.嘉实资本-信智2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受托方为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嘉实资本”)。 (1)嘉实资本基本情况 是否为 成立时 法定代 注册资本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 名称 主营业务 本次交 间 表人 (万元) 人 易专设 嘉实资本管理 2012年 李强 54,161.07 特定客户资 RAINBOW EQUITY 否 有限公司 11月19 产管理业务 PARTNERS HONG 日 以及中国证 KONG LIMITED 监会许可的 (2.9726%)、诚盈 其他业务。 (上海)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2.7695%)、江源 嘉略投资(北京)有 限公司(8.105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86.1524%)。实 际控制人为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嘉实资本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 总资产 177,012.19 137,828.72 净资产 104,703.78 104,932.91 项目 2021年1-9月(未经审计) 2020年1-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70,432.88 38,590.84 净利润 14,770.88 7,985.77 嘉实资本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8.目标盈组合策略受托方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已上市金融机构(证 券代码:601688)。受托方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9.方正中期艾华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受托方为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方正中期”)。 (1)方正中期基本情况 法定代 注册资本 主要股东及 是否为本次 名称 成立时间 主营业务 表人 (万元) 实际控制人 交易专设 主要股东为 方正证券股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 份有限公司 方正中期期货 2005年08 货经纪、期货投资咨 ( 92.44% 姜志军 100,500 否 有限公司 月09日 询、资产管理;基金销 )。实际控 售。 制人为方正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2)方正中期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 总资产 1,851,980.76 1,292,568.03 净资产 156,501.76 138,332.06 项目 2021年1-9月(未经审计) 2020年1-12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70,083.81 64,567.89 净利润 18,169.71 12,919.19 方正中期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 万元 项目 2021年 9月 30日(未经审计) 2020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491,003.58 434,910.83 负债总额 192,133.15 165,221.56 净资产额 298,870.43 269,689.27 项目 2021年 1-9月(未经审计) 2020 年 1-12 月(经审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32,236.67 26,361.11 量净额 截止2021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236,707,492.56元、交易性金融资产 1,182,007,162.03 元 , 以 上 使 用 闲 置 自 有 资 金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金 额 共 计 285,000,000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比例为120.40%,通过适度理财有利 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理财收益,不会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等造成重大影响,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 产品的情形。 (二)委托理财的会计处理方式及依据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公司委托理财产品计入资产负债 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流动资产,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 五、 风险提示 上述购买的理财产品主要为浮动收益型产品。受金融市场宏观政策影响,购 买理财产品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受各种风险 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会产生波动,理财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存机构意见 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1年4月27 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 财产品的议案》,为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提 升股东回报,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月之内 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2021-016号、 2021-027号及2021-040号公告。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 财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理财产品类型 实际投入金额 实际收回本金 实际收益 尚未收回本金金额 1 保本浮动收益 2,000.00 2,000.00 11.87 2 非保本浮动收益 109,500.00 8,000.00 126.00 101,500.00 合计 111,500.00 10,000.00 137.87 101,500.00 最近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 101,500.00 最近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最近一年净资产(%) 38.19 最近12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收益/最近一年净利润(%) 0.36 目前已使用的理财额度 101,500.00 尚未使用的理财额度 48,500.00 总理财额度 150,000.00 注:(1)最近一年净资产指 2020 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最近一年净利润指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上述个别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