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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麦迪科技: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2020-02-27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 年)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
会公告[2013]43 号)等文件的要求,为明确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
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性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对公
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2020-2022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着眼于公司发展与股东利益并重原则,在充分考虑企业经营发展需要、所处
行业特点、未来盈利能力、股东权益需求、公司融资环境及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
根据公司目前及未来业务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需求、
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科学、稳定、持续的回报机制,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应重视对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
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
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
办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
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分红,且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1、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分配
所占比例不低于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现阶段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20%;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40%。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
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
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
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中期利润分配方
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求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在
决策和形成分红方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
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2、股东大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对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召开投资者交流会、邀请中小股东参会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
策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
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宜。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利润分配调整机制

    若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应广泛征求独立董事、监事、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
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
调整时亦同。”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