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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麦迪科技: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2021-06-2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麦
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迪科技”或“公司”)2020年非公开
发行股票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关于上
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苏州麦迪
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麦迪科技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
(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
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21年2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回购公司股份数量约为1,111,112股
至2,222,2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0.67%~1.34%,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
于5,000万元且不超过10,000万元,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
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1年6月8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数量为2,337,3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41%,成交的最低价格为26.73元/股,
成交的最高价格为33.11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70,691,870.22元(不含
交易费用)。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已回购股份尚未用于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因此,公司
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麦迪科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0 年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0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
股本(扣除回购专户已回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发现金股利0.66元(含税),公司2020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65,463,488股,减去公司回购专用
账户中股份后股本为163,126,188股。以2021年6月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27.87元/股
为例。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27.87-0.066)÷(1+0)≈
27.8040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27.87-0.0651)÷(1+0)≈
27.8049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27.8040-27.8049|÷27.8040≈0.0032%

    综上,公司累计回购的股份是否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影响的绝对值
在1%以下,影响较小。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63,126,188×0.066÷165,463,488≈0.0651元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
例)÷总股本=0
    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651)÷
(1+0)=前收盘价格-0.0651元/股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东吴证券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实施细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