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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麦迪科技: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05-24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2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
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以及《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
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
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将货
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
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
括但不限于:
    (一)新设立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股权或权益性投资;
    (二)以新增或购买存量权益的方式取得或增加被投资企业权益;
    (三)项目合作方式的投资;
    (四)出售上述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或权益;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其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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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决策受本制度规
制。
    第四条 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控制投资风险,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
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对外投资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合并报表口径,以下同)的 50%以
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合并报表口径,以下同)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合并报表
口径,以下同)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合并报表口径,以下同)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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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交易时,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
    公司“购买或出售股权”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
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对外投资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合并报表口径,以下同)的 10%以
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合并报表口径,以下同)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合并报表
口径,以下同)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合并报表口径,以下同)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七)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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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交易时,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除上述第七条、第八条以外的对外投资
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的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适用《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的相关规定;如《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本次投资规定的决策权限低
于本制度的规定,则该等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应适用本制度。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
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
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
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
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
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十三条 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
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
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职能部门为公司对外投资前期调研、论证及后续管理
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
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
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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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中心为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
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和办理出资手续和协助办理税务登记、银
行开户等工作;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经营责任目标的达成进行分析、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法务职能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
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进行审计,以及对对外投资
进行定期审计。



                           第四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在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
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目标、规模、方式、资金来源、风险与收益等作出客观
评价。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尽职
调查或可行性研究。
       第十九条 经公司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实施,投
资职能部门或专门成立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投资方案,与被投资单位
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完成后,投资职能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
跟踪管理,及时了解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防范风险,
达到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目的。
   第二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
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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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总体发展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且缺乏市场前景的;
    (三)自身经营资金已明显不足,急需补充大额资金的;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
理。
    第二十三条   在处置对外长期投资之前,投资职能部门须会同财务管理
中心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原因和直接、间
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提交书面报告至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处
置对外投资的行为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项目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
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   投资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
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国家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定期获取被投资单位的财务信息资
料,密切关注其财务状况的变化。对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应进行
业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审部应对投资活动及被投资单位进行定期或专项审
计。对于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完整的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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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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