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麦迪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2月修订)2023-02-11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不断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麦迪斯顿医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
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全部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全体董事联合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原
则上应当独立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
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
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任命,并须为具备会计
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的会计专业人士。


                                   1/6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
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三)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四)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
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
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6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以下
方面:
    (一)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二)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
实评价。


                                   3/6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
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
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负责内审的内审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
办事机构。审计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
提供工作支持。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内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具体职责如下: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
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根据主任委员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4/6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内审部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董事办公室承担审
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
履行职责时,公司经营管理层及相关业务部门积极配合。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应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
背景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
成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
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5/6
    第二十九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相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
和解释。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