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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麦迪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2月修订)2023-02-11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
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


                                   1/3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有权在其单方面认为必要时行使董事会赋予的任一职
权。战略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委托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进行
公司战略论证工作。上述中介机构聘用期限及费用由委员会决定,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战略委员会根据董秘办提案召开
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2/3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 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
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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