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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麦迪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2月修订)2023-02-11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2023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
法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证”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及相关事项。 本制度适
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核心的经营、
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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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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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
   (二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六)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八)为上市公司重大事件出具发行保荐书、财务顾问报告、审计报告、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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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及时、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按照相关
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一),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
机构查询。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要求将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对公司核心的内幕知情人建立长期备案管理办法,并签订相关保密
承诺书;对于其他知悉重大事项或重大事件的内幕知情人,根据“一事一备”原则,
按照事项逐一登记。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相关人员变更
情况。 公司各部(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
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并且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四章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第十一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单
位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
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管理办法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
围。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若出现第十条所列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组织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填写的内容真实
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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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住所
地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档案
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公司在出现第十条所列的重大事项
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六条   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管理办法的要
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
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如果公司非公开信息外泄(如出现媒体报道、研究报告、市场传

                                   5/8
言等),公司除追究泄漏信息的知情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
递。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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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序号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所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息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容         处阶段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填写说明】:
   1.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2.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3.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 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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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序号         重大事项内容   重大事项所处阶段   筹划决策时间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签字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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