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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正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10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的相关会议议案及其附件,基于独立、审慎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聘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会计报表
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资格,聘请其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能够保障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完成。经审查,公司不存在委托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关于聘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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