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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至正股份:至正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4-27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零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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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及《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将可
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
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信息披
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
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裁、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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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
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应
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3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
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
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

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应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摘要,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


                                  4
披露其全文。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无法保证或者存在
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他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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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发
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
得知时,立即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以下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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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7
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二十五条所述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


                                     8
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公司财务部
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
地披露。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是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同时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报告
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主管人,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
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工作。在应披露的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
形式向外泄露。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程序:

    (一)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交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
公司监事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由法定代表人签发,董事会秘书在两个工作日内报证送券交易所,经
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知悉重
大事件时,应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时,应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
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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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的传递、审核程序:

    (一)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
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资金运用和盈亏等情况,同时应保证报告的真
实、及时和完整;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
司经营管理层报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管理、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和盈亏等情况,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保证该报告的真
实、及时和完整,相关报告应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六条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报告并获得董
事长授权予以披露,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

    第三十七条     对外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草拟披露文件;

    (三)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发核准后,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
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五)监事会有关信息披露文件由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草拟,监事会主席或
授权代表人审核并签发;

    (六)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十八条     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不得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
内容相冲突,涉及公司整体经营业务状况和数据的,应得到董事长或总裁确认后


                                   10
方可宣传。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章    公司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
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五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
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
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11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
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八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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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网站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
息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如确有必要,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应当
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进行沟通,但应保证不同的投资者间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以保证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尚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
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机制,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3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设
置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及工作职责,档案管理制度中应当确立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
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应对该部门、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
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可追究其相
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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