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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松霖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21-10-14  

                          证券代码:603992                     证券简称:松霖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3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在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的同时,为
  进一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加强投资者回报,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
  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与原因说明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保;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担保;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2年内仍
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
                                                    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或出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助、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准。                                               审,并报请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有权批准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不足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
                                                   币;
                                                          (六)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关对外担保
                                                   议案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
                                                          (七)对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交易
                                                   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范围内,董事会有权作出决策。
                                                          (八)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
                                                   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   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
配政策,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配政策,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具体如下:                               分配股利,具体如下:
    (七) 无                                               (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对本章程规定的
                                                   既定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1)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
                                                   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
                                                   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2)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
                                     方案实施;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
                                     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4)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确实需要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其他情形。
                                         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应兼顾公司发展需要
                                     和股东权益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
                                         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审议相关议案时应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等便利中
                                     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的通道,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监
                                     事会应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内容、决策程序和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修订章程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2021年10月13日召开第二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修订章程部分条款。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修订章程部分条款发表如下意见:公司本次修订章程,是根据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状况进行修订,在兼顾公司持续
发展的基础上,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资产收益权等合法权益。本次修订后的章程未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本
次修订。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2021年10月13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修订章程部分条款。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修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规章制度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
益的情形。政策修订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修订
本)》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章程》最终修改内容以工商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为
 准。

    特此公告。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4日
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