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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松霖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5  

                        证券代码:603992      证券简称:松霖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6
转债代码:113651      转债简称:松霖转债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
  [2021]3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
  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无重
  大影响。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
变更的议案》,议案内容如下:


    一、概述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 15 号》),其中“关
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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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 16 号》),其中“关
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
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
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
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上述会计准则
的执行,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数据不构成重大影响。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原因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准则解释第 15 号》。
    ①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
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
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财
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 2022 年 1 月 1 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
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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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准则解释第 15 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
所考虑的“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
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
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
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执行该规
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③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
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
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
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
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
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
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
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
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
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
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
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垫款”
项目中列示。
    资金集中管理涉及非流动项目的,企业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关于流动性列示的要求,分别在
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在集团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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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成员单位和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规
定外,资金集中管理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项目不得相互抵销。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解释发布前企业的财务报表未按照上
述规定列报的,应当按照本解释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
应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布了《准则解释 16 号》。
       ①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
响的会计处理
    《准则解释 16 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
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
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
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
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
合收益项目)。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之间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
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行
追溯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②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的会计处理
    《准则解释 16 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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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
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结束后),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
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
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
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
关交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有关交
易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将累计影响数调
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
报表数据。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③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
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
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
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
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
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
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
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
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
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
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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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
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对在首
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
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
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
差异的,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规定,
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
关财务报表项目。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具体调整如下: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影响金额(元)

   2022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项目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908.51

   未分配利润                                      125,854.07

   少数股东权益                                    -24,945.56

   2022 年度利润表项目
   所得税费用                                      -83,639.2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72,900.47

   少数股东损益                                     10,738.75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
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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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 15 号》,《准则解释 16
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
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
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进行相应变更,从而使公司的会
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
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符合公司和所有
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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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的要求而做出,
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该事项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



     报备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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