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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洛阳钼业: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专项法律意见书2019-05-25  

						                      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钼业”或“公司”)的委托, 本所
指派张征轶律师、韩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洛阳钼业重大资产购买项目(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9]0667 号《关于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的问询函》 本所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
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之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得到洛阳钼业的保证, 即洛阳钼业提供给
本所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文
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 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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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问题 2: 草案显示, 本次重组, 公司拟通过香港全资子公司洛钼控股拟以 4.95 亿美元
       加上标的集团期间净收益作为对价, 从自然资源基金的全资子公司 NSR 处购买其持
       有的 NSRC100%的股权, 从而间接持有 IXM 100%股权。2018 年 5 月, 自然资源基
       金全资子公司 NSR 以 4.66 亿美元取得 IXM100%股权。请公司补充披露: (1)2018 年
       5 月的前次交易, 与本次重组之间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 (2)上市公司作为自然资源基
       金 LP 的实控人, 与另一 LP 及 GP 之间是否约定有固定收益、保底收益或其他协议
       安排; (3)结合两次交易的作价差异、标的资产期间经营业绩、分红情况等, 分析说明
       本次交易作价的合理性。请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发表意见。


       (一) 关于 2018 年 5 月的前次交易, 与本次交易之间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


              1.      自然资源基金的成立及 2018 年 5 月前次交易(以下简称“2018 年 5 月收购”
                      的背景


                      (1)   自然资源基金的成立背景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洛阳钼业此前已发布的相关公告, 为更好地把
                            握境内外自然资源及产业链上下游等相关领域的并购机会, 2017 年
                            12 月 , 洛 阳 钼 业 的 间 接 全 资 子 公 司 Natural Resource Elite
                            Investment Limited(以下简称“NREIL”)与 New China Capital Legend
                            Limited(以下简称“NCCL”)、Next Goal Limited(以下简称“NGL”)
                            签署协议, 由 NREIL 和 NGL 作为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LP”), NCCL
                            作为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GP”), 共同投资设立 NCCL Natural
                            Resources Investment Fund LP(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基金”); 自然资
                            源基金总规模为 10 亿美元, 分两期募集与投资, 每期 5 亿美元, 基金
                            总金额及每期具体金额以实际募集情况为准。


                            根据洛阳钼业提供的相关资料, 自然资源基金首期募集资金 5 亿美元,
                            其中 NREIL 认缴 2.25 亿美元, 占基金份额的 44.9%; NGL 认缴 2.75
                            亿美元, 占基金份额的 54.9%; NCCL 认缴 10 万美元, 占基金份额的
                            0.02%。自然资源基金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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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18 年 5 月收购的背景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 根 据 自 然 资 源 基 金 的 《 Third Amended and

                            Restated 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以下简称《合

                            伙协议》)以及洛阳钼业此前已发布的相关公告, 自然资源基金的 GP

                            全权负责自然资源基金的运营、资产、行事及其他事务, 代表自然资

                            源基金并以自然资源基金名义达成相关的合同或承诺。根据洛阳钼业

                            的说明, 自然资源基金成立及首期基金募集到位后, 致力于寻找自然

                            资源行业领域的投资机会, 发现了对 IXM B.V. (以下简称“IXM”)的

                            投资机会并履行尽职调查等程序后, 严格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

                            行相关审议程序进而完成了对 IXM 的收购。根据洛阳钼业的确认, 自

                            然资源基金的 GP 即 NCCL 及其关联方以及另一 LP 即 NGL 及其关联

                            方与上市公司洛阳钼业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2.      本次交易的原因及背景



                      (1)   自然资源基金本次出售 IXM 的原因及背景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洛阳钼业的说明, 自然资源基金作为财务投资

                            者,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合适的退出方式获得更好的买卖价差以实现基

                            金投资收益。2018 年下半年, 美元加息预期以及中美贸易战等因素使

                            得全球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 自然资源基金在权衡继

                            续持有 IXM 的机会成本以及合适的退出方式后, 更加倾向于出售

                            IXM100%股权以实现较为理想的退出。



                      (2)   上市公司本次收购 IXM 的原因及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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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洛阳钼业的说明, 作为自然资源基金 LP 之一

                           NREIL 的实际控制人, 洛阳钼业根据对 IXM 的了解以及其自 2018 年

                           5 月自然资源基金收购 IXM 之后对 IXM 的数月观察, 已较深入地理解

                           IXM 的业务经营及其相关风险。洛阳钼业经过综合评估后, 认为 IXM

                           的业务能够与洛阳钼业现有业务形成有效协同, 增强洛阳钼业核心竞

                           争力, 提升洛阳钼业持续盈利能力, 加强洛阳钼业应对传统资源行业

                           商业周期的能力, 因此计划进行本次交易。



              根据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2018 年 5 月收购和本次交易均为相关主体独立

              的商业决策, 不构成一揽子交易。



       (二) 上市公司作为自然资源基金 LP 的实控人, 与另一 LP 及 GP 之间是否约定有固

              定收益、保底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自然资源基金的《合伙协议》以及洛阳钼业此前发布的相

              关公告, 自然资源基金全体合伙人就收益分配相关事项的约定主要如下:



              自然资源基金自其出售或其他方式处置所投资项目取得的收入, 自所投资项目

              取得的分红、股息、利息, 或合伙企业取得的其他所得, 在扣除管理费、费用、

              债务后, 应按以下顺序分配:



              1.      按自然资源基金两名 LP 届时实缴出资比例向 LP 进行分配, 直至其各自根

                      据本款取得的分配金额等于其各自向自然资源基金实缴出资额; 如有剩余,



              2.      100%向自然资源基金普通合伙人分配, 直至其根据本款取得的分配金额等

                      于其向自然资源基金的实缴出资额; 如有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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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按自然资源基金两名 LP 届时实缴出资比例向 LP 进行分配, 直至其就上述

                      第 1 款和本款下累计获得的分配额达到按照复利 12%/年的回报率所得的门

                      槛收益; 如有剩余,



              4.      5%的份额按第 5 款进行分配, 15%的份额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5.      第 4 款所述 85%的份额按照自然资源基金两名 LP 届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

                      分配。



              根据上述核查, 自然资源基金全体合伙人于《合伙协议》项下的收益分配约定不

              存在固定收益、保底收益的安排; 同时, 根据洛阳钼业的确认, 洛阳钼业作为自

              然资源基金 LP 之一 NREIL 的实际控制人, 与自然资源基金另一 LP 及 GP 之间

              就自然资源基金收益分配事宜不存在其他固定收益、保底收益等类似协议安排。



       (三) 结合两次交易的作价差异、标的资产期间经营业绩、分红情况等, 分析说明本次

              交易作价的合理性



              1.      本次交易与 2018 年 5 月收购的价格差异原因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洛阳钼业的相关公告及洛阳钼业的确认, 本次交易

                      的价格是买卖双方基于友好公平的市场化谈判商定, 购买价格为 4.95 亿美

                      元加上标的集团期间净收益的金额。与 2018 年 5 月收购的价格差异主要原

                      因在于本次交易价格系参考 2018 年 9 月 30 日的 IXM 账面净资产, 即

                      449,755,000 美元确定; 而 2018 年 5 月收购时, 截至定价基准日 2017 年 9

                      月 30 日 IXM 账面净资产约为 378,397,000 美元; IXM 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在

                      两次交易之间有所增加, 系造成两次交易价格差异的主要原因。即 201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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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月收购中的交易双方约定以 2017 年 9 月 30 日作为定价基准日, 以净资产

                      378,397,000 美元乘以约 1.18 倍的 P/B 倍数并取整即 4.5 亿美元作为定价

                      基础, 加上从 2017 年 10 月 1 日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交割日期间资金成本

                      0.16 亿美元, 最终交易对价为 4.66 亿美元; 本次交易的交易双方约定以

                      2018 年 9 月 30 日作为定价基准日, 以净资产 449,755,000 美元乘以 1.1 倍

                      的 P/B 倍数并取整即 4.95 亿美元, 且同时约定 2018 年 10 月 1 日至本次交

                      易最终交割日期间净收益归属卖方。根据洛阳钼业的说明, 上述交易对价为

                      交易双方考虑各自收益及风险并通过谈判确定的合理商业安排。



              2.      标的资产期间经营业绩、分红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止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根据 IXM 管理层提供

                      的数据, IXM 从 2018 年 10 月 1 日到 2019 年 3 月 31 日的净利润为 580 万

                      美元, 同时标的公司确认在本次交易交割前不存在相关分红安排。最终交易

                      对价将等于 4.95 亿美元加上最终双方确定认可的期间净利润。



              根据上述核查, 本次交易参考 P/B 估值, 以 4.95 亿美元交易对价基数计, 两次

              交易的基准日净资产增值 18.86%, 而交易对价基数仅增加 6.22%, 标的资产期

              间经营稳定, 经营业绩良好, 期间净收益作为对价的一部分, 不会大幅增加交易

              作价,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的整体作价具有合理性。


       综合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2018 年 5 月收购与本次交易之间不构成一揽子交易;

       根据《合伙协议》之约定, 自然资源基金全体合伙人于《合伙协议》项下的收益分配

       约定不存在固定收益、保底收益的安排, 同时, 根据洛阳钼业的确认, 洛阳钼业作为

       自然资源基金 LP 之一 NREIL 的实际控制人, 与自然资源基金另一 LP 及 GP 之间就

       自然资源基金收益分配事宜不存在其他固定收益、保底收益等类似协议安排; 结合

       2018 年 5 月收购与本次交易的作价差异、标的资产期间经营业绩和分红情况, 本次

       交易作价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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