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钼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2020-08-31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证券代码:603993.SH
03993.HK
证券简称:洛阳钼业
本制度中英文版本如有歧义,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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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 4
第三章 管理责任及措施.................................... 5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6
第五章 附则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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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洛阳栾川钼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最大程度的保
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与现行有效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
1.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成本和其他支出;
2.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
3. 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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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使用的资金;
5.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6. 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
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
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
出。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
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
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
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贷款
退回的依据。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的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
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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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资金占用方式。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
将会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
1、关联担保无论数额大小,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必须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第三章 管理责任及措施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
为,并将持续性完善本制度,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资金占
用的长效机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资金部定期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
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坚决杜绝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作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机构,
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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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
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
常进行。
第十四条 发生违规占用资金情形时,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
议,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
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
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
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怠于行使第十四条所述职责时,1/2 以上独立
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以上的
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股东
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表决时,公司控股股
东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发生违规占用资金情形时,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
“以资抵债”实施条件,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 发生违规占用资金情形时,公司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并及
时 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
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
重责任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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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
经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公司除对相关的 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其他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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