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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洛阳钼业: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钼业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9  

                                              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洛阳钼业”)的委托, 指派张征轶律师、韩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作为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 就洛阳钼业实施 2021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 对洛阳钼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并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向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和讨论。


     本所已得到洛阳钼业的保证, 即洛阳钼业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
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
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
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 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的文件, 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
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
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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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且仅根据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公司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 本所律师已履行
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
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以上所述,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洛阳钼业系以洛阳栾川钼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洛
                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 并以洛阳栾川
                钼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截至 2006 年 5 月 31 日经亚太会计师《审计报告》(亚
                会专审字[2006]41 号)审计的净资产值 810,860,674.07 元, 按照 1: 0.8633 的比
                例折为 700,000,000 股总股本(超过注册资本部分 110,860,674.07 元计入资本
                公积), 于 2006 年 8 月由洛阳栾川钼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 洛阳钼业于 2006 年 8 月 25 日取得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之注
                册号为 410300100090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
                国合字[2007]7 号《关于同意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
                资股的批复》批准, 洛阳钼业公开发行 1,191,960,000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
                于 2007 年 4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经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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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2012]942 号《关于核准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批准, 洛阳钼业公开发行 200,0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 洛阳钼业股票于 2012 年 10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洛阳钼业现持有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410000171080594J 的《营业执照》。根据前述《营业执照》和《洛
                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洛阳
                钼业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洛阳钼业不存在根据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洛阳钼业是合法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合法合规性


        (一)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分别经公司第
                四届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已出具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已出具审核
                意见。


        (二) 本所律师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


                1.    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 公司在实
                            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 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 本所律师未发现他人利用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
                            形, 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
                            求。


                      (2)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独立董事出
                            具的独立意见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
                            主决定, 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 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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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员工参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
                            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3)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独立董事出
                            具的独立意见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
                            将盈亏自负, 风险自担, 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符合《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2.    符合《指导意见》对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要求


                      (1)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为: 公司(含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
                            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2)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参加对象的合
                            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资金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1 项关于员工持股计
                            划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回购的洛阳钼业 A 股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2
                            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相关规定。


                      (3)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8 个月,
                            自公司公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为 12 个月, 自公司公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至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 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所持权益将依据公司设定的业绩目标考核结果分三期分配
                            至持有人, 每期分配比例分别为 30%、30%和 40%。公司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1 项关于员工
                            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相关规定。


                      (4)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本次员工持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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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 4,851.3287 万股, 约占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 0.22%。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
                            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单个员
                            工所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
                            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
                            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
                            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2 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相关
                            规定。


                      (5)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 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设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公
                            司董事会负责拟定、修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
                            理模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的
                            相关规定。


                      (6)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该草案包含如下内容, 符合《指导意
                            见》第三部分第(九)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的相关规定:


                            (a)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b)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
                                  决程序;


                            (c)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d)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
                                  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e)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f)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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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h)   其他重要事项。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 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 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就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向员工充分征求了意见, 并审议通过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符合《指
                      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2.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
                      了《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
                      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已就相关议
                      案回避表决, 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十一)项以及《信息披露
                      工作指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3.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
                      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
                      升公司治理水平, 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充分调动
                      员工积极性, 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
                      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 不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的情形。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5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
                      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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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 参与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监事已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监事会认为《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权益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
                      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 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 建立员工、公司、股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吸引和保
                      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 有效调动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促进公
                      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的需要。综上所述, 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
                      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不存在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上述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
                      定。


                4.    公司已聘请本所律师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符合《指导意
                      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以及《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十条的规定。


        (二) 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以及《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为实施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 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进行审
                议, 并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就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已按照《指导意见》以及《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
        律程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 2021 年 5 月 5 日,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
                时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洛阳
                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洛阳栾
                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洛阳栾川
                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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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的独立意见》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以及《信
                 息披露工作指引》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
                 义务。


         (二) 根据《指导意见》以及《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
                 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主体资格;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随着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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