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钼业:洛阳钼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14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我们作为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
的立场,我们认真查阅了相关材料,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沟通。
经讨论后,我们对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方案(第一期)
的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方案
(第一期)事项是公司基于目前的外部环境作出的决策,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终止回购股份有利于维护
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不利
影响。我们同意终止回购股份事项。
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方案(第二期)的
事项。
1、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
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将利于激发员工活
力,强化收益和风险的匹配,健全和完善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同时向
市场展示出公司对发展的长期承诺,将有效增强投资人信心,从而有利
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以不超过人
民币8元/股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5,000万股,不超
过1亿股,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预计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
司本次回购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方案具备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方案。
三、关于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助于降低原料、产品等
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及主营产品价格的影响,提升公司整
体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占用的可循环使用的保
证金(保证金指:同一类衍生品交易合约签署时所需支付的保证金(或保
证金金融机构相对应的授信金额)及尚在存续期且未平仓的衍生品交易
合约已支付及已经确认需补充支付的保证金(或该保证金金融机构相对
应的授信金额))最高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友贵、严冶、李树华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