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钼业:洛阳钼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25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我们作为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
的立场,我们认真查阅了相关材料,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沟通。
经讨论后,我们对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方案(第三期)的
事项。
1、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
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7号—回购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用途。将利于激发员工活力,强化收益和风险的匹配,健全和完
善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同时向市场展示出公司对发展的长期承诺,将
有效增强投资人信心,从而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公司本次回
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资金来源为
公司自有资金和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本次回购预计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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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
司本次回购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方案具备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方案。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友贵、严冶、李树华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