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张征轶律师、韩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 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由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 情的影响, 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 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本所假设: 1. 上述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 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上述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上述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 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 0981011/ZYZ/cj/cm/D56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告的《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2 年 6 月 2 日公告的《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以及 公司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 www.hkexnews.hk 上公告的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的相关通告(以上文件以下统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并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由于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做出明确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下午 13:00 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钼 都利豪国际饭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10 日 9:15 至 15:00。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有关会议通知的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0981011/ZYZ/cj/cm/D56 2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 证文件, 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2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12,398,857,05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0%。其中 A 股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 60 人, 持有 10,694,104,802 股 A 股股份,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9.51%;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 持有 1,704,752,251 股 H 股股份, 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9%。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其中关联股东已 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 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0981011/ZYZ/cj/cm/D56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 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张征轶 律师 韩 政 律师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0981011/ZYZ/cj/cm/D56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