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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洛阳钼业:《洛阳钼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10-2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年10月23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证券代码:603993 SH

                                                03993 HK

                                    证券简称:洛阳钼业


   (中英文版本如有歧义,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 3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 ...................................................... 5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6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及责任追究............................................... 8

第六章 附则 ................................................................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
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坚持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等事
宜,当董事会秘书不或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
等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
幕信息,不得利用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上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
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或者其他法定媒体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
易对手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
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的有关人
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收集,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
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与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在公开发布前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
定的程序,进行审核或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发布。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对外公
布事宜。
    第十条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
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
报总裁/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
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向主要股东定期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
信息知情人范围,并根据本制度管理相关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


    第十二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
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
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名称或姓名、单位代码或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 岗位、证券账
户、获取信息的地点、时间、方式、内容及所处阶段等。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备案并存档于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分支机构
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并根据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
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于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且该等受托事项对公司股票及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已

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应将

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并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事项的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价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该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
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保证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
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并按照相关主管单位要求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分类记录备查。
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调整、辞职、终止合作及股权关系变动等原因导致不应
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
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
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股东
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二十七条 对违规披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及时自查并作
出处罚决定,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河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活动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
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
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
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三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处罚结果报
送河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根据要求需公告的,公司应当及时在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等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公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并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