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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洛阳钼业:《洛阳钼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2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10 月 23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证券代码:603993 SH
                                                        03993 HK
                                          证券简称:洛阳钼业


       (中英文版本如有歧义,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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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与对象 .................................... 3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职责与方式 .................................... 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 6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管理 .................................................. 8

第六章 附 则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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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促使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上市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切实
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与对象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尊重资本市场的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
    (四)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五)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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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债券投资者;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职责与方式


    第六条 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十)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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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
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
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A股
信息披露网站。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
站为公司指定的H股信息披露网站。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A股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公布;同时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在香
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及公司网站刊发海外监管公告。
    任何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而刊登的公告或通告,均须根据《香港联
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按时上载于香港联交所的网站及公司网站。另外,任何根
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而在报刊上刊登的所有公告或通告,必须注明有关内
容可同时于香港联交所网站及公司网站阅览。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
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
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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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直接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
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
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
要信息。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本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资金
运营分析会、预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
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接待活动前,投资者应先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
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日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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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办公室应将承诺书与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一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
 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
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
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
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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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
 员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
 质: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
 露稿件。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法定的信息披露与非法定的信息披露。
   (一)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材
料和数据,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公告。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在发布前,董事会秘书应
向董事长或者总裁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发布。
   (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自愿性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参加的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等。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
关材料,董事会办公室完成文稿,交董事长或总裁审定。公司所有的信息披露应遵
循统一尺度,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布。
   (三)对外接待、对外报材料及新闻宣传信息披露:公司在对外接待中凡涉及
信息披露的,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披露。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凡涉及信息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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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宣传前,应先将宣传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且须在公司指定的披露媒体
刊登后,才能进行宣传。
   (四)投资者电话采访及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统一回答。
   (五)网站上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须将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披露,且须
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披露后才能在公司网站上进行披露。
   (六)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应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有
关信息。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
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
征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程序:
   (一)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中
小股东参加创造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二)股东大会的资料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统一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在会前由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交股东及股东代表。
   (三)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见证律师进行法律见证,媒体记者如需参加公司股
东大会或采访公司董事会成员或管理层,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具体事项。

                         第三节 对外接待投资者及投资机构
    第二十四条 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的程序:
凡关于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来公司考察和调研,
一律由董事会办公室安排接待并回答一切问题。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生产地现场参
观,在不影响生产和泄露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
便利,且需保证不违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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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上开辟“投资者关系”专栏,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
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
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
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并予以回复。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
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
通。
    上市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
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
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
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上市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
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
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
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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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
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上市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
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
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
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

                           第五节 投资者说明会及路演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
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包括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以及其他公开
或非公开路演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
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者总总裁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
明原因。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
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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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条件许可
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投资者说明会
及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
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
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
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六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
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四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
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
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七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
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或
内幕消息。

                              第八节 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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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布信息的披露网站包括公司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
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

    第三十八条 对于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
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任何新闻媒
体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及时、适
当的回应。

                              第九节 其它事项

    第四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
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受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
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
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四十三条 若在投资者接待过程中出现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泄露的情况(或以
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陪同人员应立即通知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及修订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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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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