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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洛阳钼业:《洛阳钼业信息披露制度》2022-10-24  

                                 信息披露制度
(2022年10月23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证券代码:603993 SH
                                              03993 HK
                                    证券简称:洛阳钼业

   (中英文版本如有歧义,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 5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10
第五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 11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 13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 ......................................... 14
第八章 档案管理............................................................. 15
第九章 保密措施............................................................. 15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 16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16
第十二章 处罚............................................................... 16
第十三章 附则...............................................................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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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包括《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香港联交所《股价敏感资料披
露指引》在内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定及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地监管规
定”)、《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
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监管机构或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登记或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3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监管规定的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
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公司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的,但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
标准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依据本制度而负有信息
披露义务的机构及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不能保
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
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
所登记,并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包括指定报刊及指定网站)披露并以香港联交所规定的披露方式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不得发布与在指定媒体上所
发布的信息不同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

                                 4
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若根据上市地监管规定信
息披露文件须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二)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
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以及关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按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
规则、信息披露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并
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
行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以及与上述报告相关的业绩公
告、摘要,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
露;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
文并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送。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登载中期
报告全文并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送。


                                    5
    第十八条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
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
当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
交所报告,并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对于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和其
他重大事件,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地证券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临时报告等形式予以及
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本节第二十一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四)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
变更;

    (五)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
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六)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
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
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6
大影响;
   (九)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裁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
情形。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
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条件或期限)
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按下述规则及时

                                 7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
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
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若该重大事件涉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
排;
   (五)该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
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
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
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件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本
制度的规定办理重大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及
《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8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七)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4 章的运算准则下结果为 5%或以上,按其类
别(股份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收
购事项以及反购行动)发出相关公告或/和通函。
    (八)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应当予以披露的其他交
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于需要披露的交易以及
相关披露方式等亦应参考公司制定的《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管
理制度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9
   (一)本制度第二十七条项下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对于需要披露的交易以及相关披露方式等亦应参考公司制定的《洛阳栾川
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制度细则》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
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
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并及时将临时公告通报董

                                   10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
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
秘书同意。

    第三十二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公
司负责人均是报告重大信息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
事项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
报告及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按下列规定执行。

                       第一节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
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产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依法建立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安排专人
(“信息披露负责人”)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和沟通,以保证公
司的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
报告和其它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账款、融资和
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不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其将要发生或已经
发生的重大事件,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
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

                                    11
    第三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若控股子公司实施重大事件需经其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控股子公司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之规定,向公司发送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
    (二)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会就有关重大事件进
行审议的,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董事会办公室;
    (三)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其董事会、股东会(股
东大会)、监事会审批的,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
签字。

    第四十条 公司负责所有控股、参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任何控股、参
股子公司均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规定,并报公司
备案。

               第二节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应遵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本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节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指派专人及
时、主动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事件的进程:

    (一)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12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同意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信息披露
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工
作。

   第四十七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
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
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执行情况。

   第五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
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的规定,报告的

                                 13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
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
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子公司、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
进行汇报及披露;
   (四)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
和相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
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14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
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
会。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
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
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
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
保密协议。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公司
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公开宣传。

   第六十四条 董事长、总裁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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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六十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
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
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第七十三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七十条 明确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
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
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七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
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二章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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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
或经济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未按本制度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
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
市地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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