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30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宁波继峰汽车
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相关
议案发表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0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
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3、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认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0 月 30 日,以 4.33 元/股的价格,向 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2.98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徐建君 汪永斌 王伟良
201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