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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继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7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宁波继峰汽车
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
案发表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子公司获得宝马项目定点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子公司获得宝马项
目定点而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我们认为:
    1、德国继峰、捷克继峰作为公司控股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是为了保障宝
马项目的顺利实施,满足客户的各项需求,有利于德国继峰和捷克继峰的经营发
展,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德国继峰、捷克继峰具有偿还债务的
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
    2、本次担保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德国继峰及捷克继峰宝马项目提供担保。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耿意红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徐建君                  汪永斌                  王伟良




                                                     2018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