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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继峰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19-01-15  

						证券代码:603997          证券简称:继峰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4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对《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股份回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
后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可以回购公司的股票。
   2018 年 4 月 10 日,为了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权利,最大程度上保护股东的
权益,公司对《公司章程》第八十一条有关股东对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的有
关内容进行修订,现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上述涉及修订的条款,具体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

 序号                  原章程                       修订后的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1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
        公司的股份:                        本公司的股份:




                                     1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有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
2   式。                                 (三)有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3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



                                  2
    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条规定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
    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让给职工。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权: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4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3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拟订本公司重大收购、回购 (七)拟订本公司重大收购、因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式的方案;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未经公司股 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
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 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置;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未经公司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置;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4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六)审批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批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
    (十七)审议除需由股东大会批准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
    以外的担保事项;
                                     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股东 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
    大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审议除需由股东大会批准
                                     以外的担保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股东
                                     大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八)项需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超过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5
序号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1
       案;                              案;

       (七)拟订本公司重大收购、回购 (七)拟订本公司重大收购、因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司形式的方案;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八)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未经公司股 三条第(三)、(五)、(六)项情形
       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 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置;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未经公司股



                                     6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置;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度;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十六)审批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
                                   案;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以上的关联交易;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审议除需由股东大会批准
                                   (十七)审批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
以外的担保事项;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
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股东 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大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除需由股东大会批准


                           7
                                           以外的担保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股东
                                           大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八)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       第十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
    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事务部负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
2   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事务部印 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
    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 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
    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 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
    务。                                   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       第二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
    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 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
3
    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 室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
    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二十三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       第二十三条     按照前条规定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
    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 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
    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 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
    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4                                          列事项: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             
    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
    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 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
    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



                                    8
                                              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
                                              充。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
       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 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
       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事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
       部、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 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

 5     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 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
       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 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
       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 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
       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 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
       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 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
       情况。                                 解释有关情况。

              第四十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          第四十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
       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事务部有 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
       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 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
 6
       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 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
       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 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
       计。                                   进行统计。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

 7     自行安排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对董 当自行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
       事会会议作记录。                       员对董事会会议作记录。


  三、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序号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          第五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

 1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表决。                                 会表决。




                                       9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为:                             为: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5%以上的股东可 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
    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 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 或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
    的监事候选人。                   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 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
    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
    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 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
    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 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定公布上述内容。                 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2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选人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
    总数 5%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 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董



                              10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 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总数 5%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或监事会提名。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总数 5%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 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以 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
    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 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
    同时提交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规
    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
    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
    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 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
    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
                                    简历及基本情况。



公司章程具体变更内容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为准。
上述修订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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