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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继峰股份: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01-15  

                        证券代码:603997            证券简称:继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4
转债代码:110801            转债简称:继峰定 01
转债代码:110802            转债简称:继峰定 02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严尚之先生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公司需对严尚之先生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注销。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31,450 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5.318 元/股
       回购金额为回购数量乘以回购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严尚之先生
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规定,同意公司将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1,450 股
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将依据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7 年 12 月 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
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17 年 12 月 4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4 日在公司内部公告栏对激励
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2017 年 12 月 14 日,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监
事会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
情况说明》。
   4、2017 年 12 月 20 日,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2017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5、2018 年 1 月 1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18 年 1 月 15 日为授予日,
以 6.1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4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7,719,200 股限制性股票,关
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18 年 1 月 16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
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30 日完成本次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6、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以 2018 年 10 月 30 日为授予日,以 4.33 元/股的价格向 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29,8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
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公告》。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
登记工作。
   7、2018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耿
意红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同意公司将原激励对象耿意红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35,800 股以 5.83 元/股的价格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5 日完成
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注销。
   8、2019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依照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决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 23 名激励
对象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一次解锁,可解锁比例为 25%,解锁股份合计
为 1,870,850 股,解锁股票的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0 日。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9、2019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依照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决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 9 名激励对象预留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一次解锁,可解锁比例为 25%,解锁股份合计为 482,450
股,解锁股票的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10、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2019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同
意公司对 32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
票 2,353,3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
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注销。
   11、2021 年 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严尚
之先生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同意公司将原激励对象严尚之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1,450 股以 5.318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金额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四章(二):
   “1、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5 年内,因激励对象主
动辞职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应将其因行使权益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
违法违纪等行为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由于激励对象严尚之先生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对该离
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1,450 股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处理。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五章“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
回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
整。……(三)派息:P=P0-V,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
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实施完成了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28 元(含税);2019 年 5 月 20 日实施完成了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312 元(含税);2020 年 5 月 7 日实施完成了 2019 年度利润分配,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故需对股权激励回购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
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 6.11-0.28-0.312-0.2=5.318 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拟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 31,450
股,回购价格为 5.318 元/股,回购金额为回购数量乘以回购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之和。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考虑其他事项的影响,公司股份总
数将由 1,021,249,621 股变更为 1,021,218,171 股。
                                                                    单位:股

      股份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40,674,979          -31,450        240,643,529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780,574,642               0         780,574,642

         总股本              1,021,249,621         -31,450      1,021,218,171


    四、回购注销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对于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公司会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本次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
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以及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
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严尚之先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六、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鉴于原公司员工严尚之先生已离职,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等有关规定,该激励对象严尚之先生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公司拟进行的本次回购注销(回购股份数量为 31,450 股,回购价格为 5.318
元/股,回购金额为回购数量乘以回购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符合公
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监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七、律师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法律事项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了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
的确定及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
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特此公告。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