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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继峰股份:继峰股份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徐建君)2023-03-31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2 年
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职责,客观、独立和公正地参与公司决策,
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日常经营和持续发展,并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
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 2022 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专业性、独立性,未在公司担任除
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股东单位担任职务,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
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履历情况如下:
    徐建君:男,198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曾任慈溪家盛古文化博物馆副馆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
师。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 7 次,本人均亲自出席。本人认真审议了报告期
内所开董事会会议的所有议案,并审查了表决程序,认为所有议案的提出、审议、表决
均符合法定程序,议案内容符合公司的实际状况。基于独立判断,本人对审议的相关议
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主
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公司制订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
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2022 年,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 2 次会议,
提名委员会共召开 2 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7 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并认真履
行了相应职责。
    (二)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 3 次,本人出席 3 次。本人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三)日常履职情况
    2022 年度,本人通过现场考察、董事会会议、会谈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
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并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重大影响,充
分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运用专业知识,对公司董事会会议议案提出建设
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促进了公司经营管理稳步提升和可持续
发展。同时,在履职过程中,公司管理层也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
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主动征求意见,听取建议,为本人更好的履职提供了必
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日常管理的重大
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和说明主要如下:
    (一) 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规定。
    (二)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
下简称“《监管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本人对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事项进行了查验:
    1、本人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监管指引》的有关规定,2022 年度没有发生关联
方资金占用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关联方资金
占用的情况。
    2、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6,999,846,098.86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2.57%,均系公司及子公司为全资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3、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及
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4、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
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充分完整,不存在侵占公司股东利
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董事选举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 2 次董事选举及 2 次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公司新任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选举、聘任的程序均严格按照《公司法》、《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审核了报告期内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认为其均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
   (四)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
称“容诚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董事
会审议。
    本人认真了解和查阅了容诚事务所的有关资料,认为其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
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聘任审计机
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况。综上,本人同意公司聘任容诚事务所作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
    (五) 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2022 年 1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
业绩预盈公告》,2021 年度公司实现了扭亏为盈。
    (六) 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的议案》,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本公司以自有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部分人
民币普通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股,回购期限自 2022 年 5 月 5 日起至 2022
年 8 月 4 日止。本人对此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
    1、公司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公司股价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30%,基于对公
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为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为维护公
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后续将按照有关规定,将用于二级市场出售。上
述回购目的和回购用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
份》第二条相关规定,存在必要性。
    3、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且资金总额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比例较小,不
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具
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综上,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本人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事项。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关于调整
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本公司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股,
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15 元/股。本人对此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
    1、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是公司根据目前股价及回购实施情况所作出的必要
调整,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
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方案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
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公司对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调整。
    截至 2022 年 8 月 4 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 57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51%,购买的最高成交价为 13.83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7.02 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
为 5,268.61 万元(不含手续费、过户费),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
    (七) 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
事项的情况。
    (八) 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披露定期报告 4 次,临时公告 76 次。本人对公司 2022 年度信息
披露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机制和优化信息披露业务流程,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未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充分保障了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九) 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不断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现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理,
适应公司内部管理和不断发展的需要,达到了内部控制的整体目标;现有的内控体系得
到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健康运行,对公司编制真实、准
确、完整、公允的财务报表及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提供了有
力支撑。
    (十)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
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均严格按照相应工作规则开展工作,积极履行职责,认真研究相
关事项,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良好的专业支持。董事会全年共召开会议 10 次,审计委
员会召开 7 次,提名委员会召开 2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 2 次,战略委员会召开 1
次。报告期内,各专门委员会对各自分管领域的事项分别进行审议且运作规范。在公司
年度审计、定期报告披露、财务决算、内部控制、外部审计机构评价及选聘等方面给予
专业判断,对公司推出的限制性股票计划提出合理化建议,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各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各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2 年度,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人员为本人履行职责给予了大力支持和配合,在此表示衷心地感谢。作为公司独立董
事,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
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职尽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
用。
    2023 年度,本人将继续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认真、勤勉、忠实的履行
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经营、规范运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
告》之签字页)




           徐建君




                                                            2023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