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传媒: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6-08-30
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维护公司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暂缓披露的信息”是指存在不确定性,
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
资者的拟披露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指属于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
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信
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
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
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董事会自行审
慎判断,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1.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
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
应将已获悉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第一时间报告证券法律部,应
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连
同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
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
其签署的保密承诺等参照内部重大事项报告流程及时提交证券法律
部。
证券法律部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与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核,
并将审核结果及时上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相关业务部门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责。相关部门人员获悉上述信息后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
止信息泄露。
第十四条 公司如需就上述信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业务
咨询的,应当在当日 15:00 收盘后的非交易时间段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出。调研小组可以就相关业务规则政策理解、业务办理流程等
进行咨询,但需注意在咨询过程中不要透露拟暂缓、豁免事项的具体
内容。
第十五条 如上述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并决定暂缓、豁
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
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七条 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按照相关要
求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2.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
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等事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的具体工作,各专业
管理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
务管理和报告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
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
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
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
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而未报
告的,造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视情形给
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经办人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
事项的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填报暂缓或 相关内幕信息知
豁免事项的信息 是□ 否□ 情人是否签署书 是□ 否□
知情人名单 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证券法律部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备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