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传媒:读者传媒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2-31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21)兰汇意字第 054 号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 828 号良志兰州之窗写字楼
A 塔 13 层
电话:(0931)4524528
传真:(0931)4503951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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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 828 号良志兰州之窗写字楼 A 塔 1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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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
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2021)兰汇意字第 054 号
致: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读者出版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读者传媒”)的委托,指派本所具有证券服务经验的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读者传媒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读者传媒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读者传媒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读者传媒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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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实施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登载的
《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做出了决议并以公告
形式通知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通知》中定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所
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召开时间、
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内容、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登记事项及登记和联系地
址等。该《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读者大道 568 号公司 B 座四楼 408 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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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永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2021 年 12 月 30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至 2021 年 12 月 24 日下午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及其
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读者传媒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股份 340,389,5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0954%,其中现场出席读者传媒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 333,145,9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84%;通过网络投
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6 人,所持股份 7,243,64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2554%。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列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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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1.关于更换公司监事的议案;
2.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指定薛英昭为大会计票人,权雄伟为大会监票
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
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
定。
3、根据贵公司股东指定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
次股东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同意票数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是否
议案内容
序号 (股)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通过
关于更换公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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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122,084 99.9214 267,500 0.0786 0 0
事的议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
是
有公司低于 5%
其中 (不含)股份的
6,976,140 96.3071 267,500 3.6929 0 0
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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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续聘
2 2021 年度会计师
340,122,084 99.9214 267,500 0.0786 0 0
事务所的议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
是
有公司低于 5%
其中 (不含)股份的
6,976,140 96.3071 267,500 3.6929 0 0
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情况
上述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无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涉及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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