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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鸿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2020-08-11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
超过 4,6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567 号”
文核准。

    经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总量为 4,600 万股,全
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本次发行将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T 日)分别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和网下申
购电子化平台实施。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一、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的
处理、中止发行情况等环节,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
本面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相关行业市盈率情况及发行人成立以来经营业绩、
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0.54 元/股。

    2、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发行申购日同为 2020 年 8 月 12 日(T 日),
其中,网下发行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发行申购时间为 9:30-11:30、
13:00-15:00,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3、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
的询价结果,对所有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的按拟申购数量
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网下
申购电子化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向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
报价,剔除的数量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若最高申报价格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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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剔除
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4、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
股申购。

    5、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获配数量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T+2 日)16:00 前(请注意资金在途时间),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
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
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中签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
价格与中签数量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资金账户在 2020 年 8 月 14 日(T+2 日)
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
规定。

    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
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发行。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6、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
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7、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
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
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
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
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二、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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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
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
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 2020 年 8 月 4 日(T-6 日)
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宁
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及披露于上
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
项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
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到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
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四、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开始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由于上市首日股票流通量增加导致的
投资风险。

    五、本次发行价格为 10.54 元/股,请投资者根据以下情况判断本次发行定价
的合理性: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属
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截至 2020 年 8 月 7 日(T-3 日),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该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 27.49 倍,请投资
者决策时参考。本次发行价格 10.54 元/股对应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22.99 倍,低于行业最近
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依然存在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
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
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2、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网下投资
者报价情况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
券日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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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发行定价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投资者基于
真实认购意愿报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
虑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相关行业市盈率情况及发行人成立以
来经营业绩、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任何投
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
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4、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
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
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按本次发行价格 10.54 元/股、发行数量 4,600 万股计算,预计募集资金
总额为 48,484.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936.89 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
44,547.11 万元,不超过《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拟使用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额 44,547.11 万元。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
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
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七、本次发行申购,任一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所有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单个投资者只
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八、本次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可流通股。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有限售期,有关
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意向书》。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
发行人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自愿承诺。

    九、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上交所批准,方能在上交所公开挂牌交易。如果
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将无法上市,发行人会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返还给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

    十、请投资者关注风险,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不足 10 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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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
部分后,剩余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网下申购结束后,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5、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
购的;

    6、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7、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
行;

    8、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
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暂停或中止发行。

    出现上述情况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
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
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本公告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提示和建议投资者充
分深入地了解证券市场蕴含的各项风险,根据自身经济实力、投资经验、风险和
心理承受能力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



    (以下无正文)




                                发行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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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
资风险特别公告》之盖章页)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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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
资风险特别公告》之盖章页)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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