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 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赋予我们的职责,作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相关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鸿生物”),是为了满足长鸿生物可降解塑料项目推进的资金需求,符合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可公 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 张雁、赵意奋、张艳 2021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