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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鸿高科: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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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长鸿高分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1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见证。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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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2月19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2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律
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1年3月9日(星期二)下午14:00时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
晏北路800号宁波国大雷迪森广场酒店如期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
一致,符合相关法律、《股东大会规则》及《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股东代理
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并结合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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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80,289,8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2.8801%。
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316,071,896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68.8845%;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公
司股份数为64,217,9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995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称“中小股东”)共计6人,代
表股份2,152,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6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150,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686%;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80,289,8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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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5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80,289,8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5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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