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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鸿高科: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1-04-1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长鸿高科”、“发行人”或“公司”)2020 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保荐机构,对长鸿高科自 2020 年 8 月上市以来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2021 年 3 月 30 日至 4 月 1 日,华西证券现场检查人员蔡锐、崔世杰、谷
米多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调研等方式对长鸿高科自 2020 年 8 月上市以来的有
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
会运行情况;(二)信息披露情况;(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五)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六)经营状况;(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
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行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长鸿高科最新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查阅了公司
自 2020 年 8 月上市以来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
决议、会议记录和其他会议资料,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谈话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长鸿高科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
制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长鸿高科上市以来在指定渠道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检
查了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并与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
录对比和分析。

    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长鸿高科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长鸿高科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性文件,
查阅了长鸿高科上市以来的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了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往来的资
料。

    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长鸿高科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
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并取得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查阅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和大额募集资金支出的银行回单等原始凭证、以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理财协议、公司与募集资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资料等,并
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长鸿高科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沟通,查阅了公司相关内控制
度及三会会议文件、相关财务资料及信息披露文件,了解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长鸿高科具备合理有效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
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及机制,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截
至现场检查之日,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及市场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高
管进行访谈,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
营状况良好。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现保荐机构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长鸿高科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都积极配合,发行人能够及时有效地提供所需资料及文件,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
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
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自上市以来,长鸿高科在公司治理、内控制
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募集
资金运用等方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导》、《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