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长鸿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22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
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发表
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
关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的长期可持续竞
争力,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规模和内容等相关事项
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
全面的了解。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
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及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
发展需求,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募集资
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
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

    六、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要
求,公司就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制定具
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填补回
报措施作出了相应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
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填补措施和承诺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关于公司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
配决策的透明度,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情况进
行监督,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编制
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八、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制订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十、关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的独立
意见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分别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并采取有效措
施避免与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

    十一、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最近三年(2018 年至 2020 年)的关联交易均系满足公司日常正常业务
开展的需要,该等关联交易价格依据市场定价原则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乃按一
般商业条款达成,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公司已经制订了完备的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制度和
措施,有效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并同意将本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雁、赵意奋、张艳

                                                       2021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