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1-025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以下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高科”或“公 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后其主要财务指标的 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 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仅依据该等分析、描述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 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15]31 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就本 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了具体 的填补措施。 一、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测算假设和前提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和产业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末完成本次发行,且分别假设 2022 年 12 月 31 1 日全部未转股(即转股率为 0)和 2022 年 6 月 30 日全部转股(即转股率 100%) 两种情形。前述发行完成时间仅用于测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 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的 影响。 4、假设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70,000 万元,暂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本次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 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5、假设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 19.51 元/股(该价格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值,该转 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转股价 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 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6、公司 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30,162.65 万元和 26,971.97 万元。假设 2021 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 股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0 年度增长 10%。假设 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1 年度分别持平、增长 10%和下降 10%。前述利润值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 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 进行投资决策。 7、根据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5 元;共派发现金红利 114,710,788.25 元,假设 2022 年 实施的 2021 年度现金分红的金额与 2020 年度相同,为 114,710,788.25 元(不 考虑回购因素),且在 2022 年 5 月实施完毕,同时考虑分红对转股价格的影响。 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 表公司对 2021 年度现金分红的判断。 8、在预测公司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时,不考虑除现金分红、募集资金和净利 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假设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 2 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9、假设本次可转债第一年的票面利率为 0.5%。该票面利率仅为模拟测算利 率,不构成对实际票面利率的数值预测。 10、在考虑公司税后利息时,假设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15%。 11、不考虑当期分配给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对每股 收益的影响。 以上假设及关于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情况仅为测算本次发行 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 2021 年度、2022 年度 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及利润分配预测,投资者不应据 此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 何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情况及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2022年/2022年12月31日 2020年/ 2021年/ 项目 2020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全部未转股 全部转股 总股本(万股) 45,884.32 64,238.04 64,238.04 67,859.09 情形一:假设 2022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 2021 年持平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30,162.65 33,178.92 33,178.92 33,178.9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26,971.97 29,669.16 29,669.16 29,669.16 者的净利润(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175,265.27 196,973.11 218,680.95 288,680.9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70 0.52 0.52 0.5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70 0.52 0.49 0.5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63 0.46 0.46 0.4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63 0.46 0.44 0.4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3.12 17.92 16.04 13.7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20.67 16.02 14.34 12.27 率(%) 情形二:假设 2022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 2021 年增长 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30,162.65 33,178.92 36,496.81 36,496.8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26,971.97 29,669.16 32,636.08 32,636.08 3 者的净利润(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175,265.27 196,973.11 221,998.84 291,998.8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70 0.52 0.57 0.5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70 0.52 0.54 0.5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63 0.46 0.51 0.4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63 0.46 0.49 0.4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3.12 17.92 17.50 14.9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20.67 16.02 15.65 13.40 率(%) 情形三:假设 2022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 2021 年下降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30,162.65 33,178.92 29,861.03 29,861.0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26,971.97 29,669.16 26,702.25 26,702.25 者的净利润(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175,265.27 196,973.11 215,363.06 285,363.0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70 0.52 0.46 0.4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70 0.52 0.44 0.4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63 0.46 0.42 0.4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63 0.46 0.40 0.4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3.12 17.92 14.55 12.4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20.67 16.02 13.01 11.12 率(%) 注 1: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规定计算。 注 2:期末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期间归属于母公司的 净利润-当期现金分红金额+转股增加的所有者权益±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当期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变动。 二、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可转债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 转债支付利息,由于可转债票面利率一般比较低,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可转债募集 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 益,但是如果公司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可转债需支付 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的税后利润面临下降的风险,将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即 期回报。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对公司 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公司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 另外,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 4 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 扩大本次可转债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 转债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请投资者关注。 三、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国家战略、产业政策和地方发展规划的支持 2019 年 11 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将“可降解聚合物的开发与生产”、“可降解功能性药用包装材料与技术的开发 和生产”、“全生物降解地膜农田示范”列为鼓励类项目,本项目属于此类别。 2020 年 1 月 16 日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关 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 号),禁止、限制使用 不可降解塑料袋、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一次性塑 料编织袋等,降低不可降解的塑料胶带使用量,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 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装膜(袋)、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 的秸秆覆膜餐盒等生物基产品、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在重点覆膜区域结合 农艺措施规模化推广可降解地膜。2020 年 3 月 17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 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法规政策体系的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出了 把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促进服务业绿色发展、推行绿色生活方式等作为重点任务。 浙江省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其它共 9 个部门制订 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浙江省实施办法”)。 为体现各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要求,浙江省实施办法提出比国家《意见》总体 提前两年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并率先提出农村地区禁塑的目标任务:2020 年底, 率先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全省 塑料垃圾实现“零填埋”。到 2022 年底,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 产品普遍推广;在塑料污染问题突出领域和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普遍 推行科学适用的塑料减量和绿色物流模式。到 2023 年底,所有设区市及 50%的 县(市、区)完成“无废城市”建设;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 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到 2025 年底,城 乡一体的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5 浙江省实施办法中同时提出,可降解材料和产品生产骨干企业扩能项目优先 列入省重点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重点解决用地、用能等要素资源。优先支持绿 色包装研发生产、绿色物流和配送体系建设、专业化智能化回收设施投放运营等 重点项目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落实好相关财税政策,加大对符合标准绿色 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位于浙江省嵊州市,符合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及地 方产业政策。伴随着国家与地方禁塑政策的持续加码,可降解塑料在部分领域的 替代进程正在快速推进。 (二)下游市场需求呈现迅速增长趋势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塑料消费国,年消费量超过 9,000 万吨,产生塑料垃圾 3,000 万吨以上,其中 500 万吨是难以回收的一次塑料餐具、包装袋等一次性塑 料制品,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快递、外卖市场预计将带来超百万吨的可降解塑 料的需求增量。根据中信证券测算,2025 年国内可降解塑料替代需求将超 200 万吨,可降解塑料渗透率将由 3%上升至 50%。目前国内的 PBAT 的产能大约只 有 20 万吨左右,产品主要用于满足海外市场的需求。 经过一期首次可降解塑料项目的提前布局,公司可提前形成一定的销售收入 并完成了初步的品牌和渠道建设,为后续募投项目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公司可 降解塑料业务市场容量可观,发展前景广阔。 (三)良好的业务基础与有力的经营保障 本次募投项目有区位优势,厂址位于化工园区,水、电、天燃气供应充分价 格较低,生产成本有优势。募投项目实施地浙江省嵊州市距离原料产地宁波和产 品市场台州、义乌等地的交通均很便利,有利于原料和产品的运输。 同时长鸿高科已从事高分子化工行业多年,专注 TPES 产品生产及其深加工, 积累了大量核心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技术保障;长鸿高科拥 有强大的项目实施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团队,培养出了一批高素质的工程管理和 企业管理人才,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为本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人才和管理 保证。 (四)优化产品结构,完善产业链布局 6 公司作为一家热塑性弹性体(TPE)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 专注于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TPES)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形成以 SBS 为基 础,不断提高 TPES 全系列产品的研发能力,向氢化 TPES,即 SEBS 和 SEPS 方向拓展的较为完整的产业链。 但是目前公司业务结构仍然较为单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对于 长鸿高科拓展可降解塑料业务板块具有重大意义。长鸿高科可在原有热塑性弹性 体业务的基础上,拓展全新的可降解塑料业务板块,进一步优化公司产品结构, 完善产业布局。 (五)优化经营布局,增强区域市场竞争力 化工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及人才密集型行业,受到原材料及产品销售运输半 径、品牌知名度等因素的制约,化工企业需提前进行产能布局才能在竞争激烈的 化工行业站稳脚跟。 长鸿高科通过布局可降解塑料,并在嵊州市建立新的生产基地,可迅速确定 公司在浙江省内的区域发展优势,增加区域市场竞争力。 (六)公司的高速发展需要资金支持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长鸿高科营业收入分别为 102,064.00 万元、115,733.31 万元和 129,728.28 万元,营业收入持续增长,公司持续扩大的 销售规模需要更多的资金以保障各类款项的支付与费用的支出,实现公司发展的 良性循环。 2020 年 10 月,长鸿高科公告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 资建设 60 万吨/年全生物降解热塑性塑料产业园 PBAT/PBS/PBT 灵活柔性生产项 目的公告》,确定了公司拟建设新项目“60 万吨/年全生物降解热塑性塑料产业 园 PBAT/PBS/PBT 灵活柔性生产项目”,项目分二期进行,每期 30 万吨/年,总 建设周期 5 年,项目总投资为 50 亿元,长鸿高科战略规划的实施需要更多的资 金支持和助力。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23.18%。公司短期借款余额为 24,471.33 万元,长期借款余额为 7,291.62 万元,上述各项合计占总负债的比例 7 为 60.04%。可降解塑料项目一期首次投资额度约 10 亿元,公司货币资金期末余 额为 42,355.67 万元,并且长鸿高科为全资子公司长鸿生物提供不超过 6 亿元银 行贷款担保。长鸿高科可降解塑料项目较大的前期投入亟需资金支持。 四、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 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主营业务为 TPES 热塑性弹性体产品生产及其深加工,本次募集资金主 要用于 60 万吨全生物降解热塑性塑料产业化项目。本次募投项目属于公司全新 开拓的业务板块,生产设备、技术均与主营业务不同,与公司现有业务无明显相 关性与协同性。 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具 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募投项目的实施有 利于公司优化产品结构,完善产业链布局,增强盈利能力,提高品牌影响力。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的储备情况 目前,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已经具备了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各项条件,具体如下: 1、人员方面 长鸿高科已从事高分子化工行业多年,专注 TPES 产品生产及其深加工,积 累了大量核心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技术保障;长鸿高科拥有 强大的项目实施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团队,培养出了一批高素质的工程管理和企 业管理人才,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为本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人才和管理保 证。对于本次募投项目运行所需的人员,公司将选派现有人才并积极招聘引进新 人才,根据项目的特点、运营模式,对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保证相关人 员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2、技术方面 公司通过持续多年的研发投入和技术积累,目前已在 TPES 领域具备了较强 8 的技术研发优势,其中 SEBS 加氢技术更是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同时也是国内 第一批具备 SEPS 研发能力并具备产业化能力的企业。公司产品下游客户需求具 有很强的多样性和变化性,产品种类多、更新换代快。因此,研发设计的水平、 效率、适销性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经营成果,这就要求生产企业不断加大 投入研发新配方,以满足客户对热塑性弹性体提出的新功能要求。 公司积极探索可降解塑料行业,与中科启程签订技术专利合作协议,依托中 科启程的强大研发能力,在浙江省地区取得其使用专利的独家授权,2022 年后, 随着技术的逐步扩散,公司因而成本控制强、具备大化工能力,取得在可降解塑 料行业的研发优势。 3、市场方面 公司采取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定向研发模式,建立研发人员、生产人员与市 场销售人员及客户的零距离沟通机制,使市场信息能够及时反馈到研发部门,使 生产部门能够更好的理解新产品研发设计的理念,从而组织生产环节更好的将研 发设计落实到产品生产全过程,最终提高新品研发的效率和市场命中率。为了更 好的把握客户需求,通过让研发人员定期拜访具有代表性的客户,及时掌握市场 需求动向,拟定定制化研发方案,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不断开发新产品。公司设 置华北、华东、华南事业部,统筹全国销售网络,为可降解塑料项目的推广打下 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基础。 随着募投项目的推进以及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人员、技术、市场 等方面的储备。 五、公司采取的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此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 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 资金规范合理使用;积极推进公司战略发展,努力提升公司市场地位,提高市场 占有率和竞争力;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重视股东利益,采取积极回报 股东等措施,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采取的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如下: 9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专户存储、三方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 储;公司将就募集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由保荐机构和开户银行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 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 按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与考核。 (二)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公司在所属行业及相应产品领 域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完善产业链布局,进一步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本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 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方案有效利用。此外,在保证建设质量的基础上,公司将通 过合理安排达产前各环节等方式,争取使募投项目早日建成并实现预期效果。未 来公司将根据需求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安排,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三)公司管理层持续推进改善措施,不断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董事会已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 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 力。随着本次项目逐步投入和达产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 将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 (四)多措施提高公司盈利水平 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达产前,公司将继续专注 TPES 热塑性弹性体主业,利用柔性产线,以利润最大化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 灵活切换 SBS、SEBS、SIS、SEPS 产品生产,并且不断拓展新产品,以精细化 管理为本,挖掘深层次的降本增效潜力,加强生产过程各环节成本管理;全面开 10 展质量提升管理,提高生产稳定性,不断提升产品质量。通过多种措施提高公司 盈利水平,降低由于本次发行对投资者回报摊薄的风险。 (五)加强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 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 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加快项目建设,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此外,公司将加强公司日常运营效率,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内部 运营控制,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完善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 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 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六)进一步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不断追求稳定和提高公司业绩,积极倡导价值投资回报股东文化,为充 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 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 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分红回报事宜 进行了专项研究论证,并制定了《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 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 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11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 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 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 充承诺; 7、本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 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 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 应补偿责任。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 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本公司/本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 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3、依法行使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权利,不得滥用或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 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5、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 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 12 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6、本公司/本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 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接受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 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 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2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