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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鸿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5-22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拟定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
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制定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
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拟提交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
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条件。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进行了审查,并就相关事宜和我们
关注的问题与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可转
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编制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公司
战略,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内容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符合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
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产业政策及发展趋势,有助于拓宽公司融
资渠道,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为公司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对于项目背景、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
的重要性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进行全面的了解。公
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
形。

    六、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
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为保障相关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了承诺。 我们认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关于公司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我们认为,
该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
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
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制定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我们认为,该会议规则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涉及的授权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独立董事:张雁、赵意奋、张艳

                                                         2021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