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长鸿高科: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06-09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福州  宁波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苏州  长沙  太原  武汉  贵阳  乌鲁木齐  郑州  石家庄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斯德哥尔摩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FUZHOU  NINGBO  XI’AN  NANJING  NANNING  JINAN  CHOGNQING
    SUZHOU  CHANGSHA  TAIYUAN  WUHAN  GUIYANG  URUMQI  ZHENGZHOU  SHIJIAZHUANG  HONG KONG  PARIS  MADRID  SILICON VALLEY  STOCKHOLM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9/F,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86)(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长鸿高分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北京)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长鸿高科”)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长鸿高科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
 材料。本所律师得到长鸿高科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须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
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5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ee.com.cn)、巨潮资讯网等发布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6月8日(星期二)下午14点00分在浙江省宁波市鄞
州区海晏北路800号宁波国大雷迪森广场酒店召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陶春风
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年6月8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2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股东代
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并结合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
及 股 东 代理 人 共 11 人 , 代 表公 司 股 份数 为 532,411,585 股 ,占 公 司 股份 总 数 的
642,380,414股的82.8810%。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
理人。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442,500,094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68.8844%;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
公司股份数为89,911,4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996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合称“中小股东”)共计7人,
代表股份9,4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5%。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股份0股;
通过网络投票7人,代表股份9,420股。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
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其中,议案1-9均系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及特

                                            3
                                                                                  法律意见书


 别决议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32,407,9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3%;反对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7834%;反对3,6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21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逐项审议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具体审议事项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股数                    股数                  股数
                                                 (%)                (%)               (%)
2.0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532,407,985      99.9993   3,600      0.0007      0       0.0000
2.02   发行规模                 532,407,985      99.9993   3,600      0.0007      0       0.0000
2.0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532,407,985      99.9993   3,600      0.0007      0       0.0000
2.04   债券期限                 532,407,985      99.9993   3,600      0.0007      0       0.0000
2.05   债券利率                 532,407,985      99.9993   3,600      0.0007      0       0.0000
2.0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532,407,985      99.9993   3,600      0.0007      0       0.0000
2.07   转股期限                 532,407,985      99.9993   3,600      0.0007      0       0.0000
2.08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532,407,985      99.9993   3,600      0.0007      0       0.0000
2.09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532,407,985      99.9993   3,600      0.0007      0       0.0000
2.10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532,407,985      99.9993   3,600      0.0007      0       0.0000
2.11   赎回条款                 532,407,985      99.9993   3,600      0.0007      0       0.0000
2.12   回售条款                 532,407,985      99.9993   3,600      0.0007      0       0.0000
2.13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532,407,985      99.9993   3,600      0.0007      0       0.0000
2.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532,407,985      99.9993   3,600      0.0007      0       0.0000
2.15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532,407,985      99.9993   3,600      0.0007      0       0.0000
2.16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532,407,985      99.9993   3,600      0.0007      0       0.0000
2.17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532,407,985      99.9993   3,600      0.0007      0       0.0000
2.18   募集资金存管             532,407,985      99.9993   3,600      0.0007      0       0.0000




                                           4
                                                                                 法律意见书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具体审议事项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股数                    股数                  股数
                                                (%)                (%)               (%)
2.19   担保事项                532,407,985      99.9993   3,600      0.0007      0       0.0000
2.20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532,407,985      99.9993   3,600      0.0007      0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议案2.01至议案2.20,同意均为5,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61.7834%;反对均为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8.2166%;弃权
 均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32,407,9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3%;反对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7834%;反对3,6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21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

       表决情况:

       同意532,407,9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3%;反对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7834%;反对3,6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21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
                                                                 法律意见书


0%。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32,406,5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0%;反对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9214%;反对5,0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07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
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32,407,9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3%;反对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7834%;反对3,6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21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32,407,9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3%;反对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6
                                                                  法律意见书


    同意5,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7834%;反对3,6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21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8.《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32,407,9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3%;反对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7834%;反对3,6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21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32,407,9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3%;反对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7834%;反对3,6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21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
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7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